楊靈方

楊靈方,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長。

基本信息

死刑冤案

2010年10月底,一則題為“浙江高院製造第二個趙作海案”的帖子,出現在國內一些知名社區、BBS、部落格、微博上。網帖稱,當時省高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名叫楊靈方,現任高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冤案發生以後,主審法官楊靈方受到的處罰只是被扣點2分,而這一處罰與浙江高院規定遲到3次,以及提審犯人時抽菸,所受到的處罰完全相同。

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關領導發現帖子後,專門要求浙江省公安廳“緝拿發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國家秘密”。隨後,在許多網站,帖子皆莫名其妙地“打不開了”。奇怪的是,浙江省有關部門既沒有出來“澄清”,也沒有“承認”。浙江高院是否“製造了死刑冤案”,一時成為一個懸案。

浙江高院:確有其事

網帖認為,死刑冤案發生後,為避免 “死刑犯”被釋放後向新聞界伸冤,造成如同河南趙作海冤案一般的輿論,竟然以其他罪名繼續關押“死刑犯”,讓其無法申冤。 “確有此事。”浙江高院宣傳科張興平說,“但主審法官楊靈方因公外出不在辦公室,所以不能接受採訪。” 張興平轉述楊靈方的話說:“案件已經得到妥善處理,沒有留下任何後遺症。”

2006年9月3日,浙江省慈谿市長河鎮墊橋村。 當日下午,來此地打工的吳大全和史畢麼買好了次日去廣州的火車票。隨後,吳大全到長河鎮和朋友告別。當晚“有點喝高了的”吳大全回到出租屋時,已是凌晨時分。 那天晚上,墊橋村橋頭商店的店主沈秀雲被人砍死在店內。 睡夢中的吳大全被史畢麼的電話叫了起來,因為有外人在,史畢麼對他說,到外面和他說件事兒。出去後,史畢麼告訴吳大全他殺人了,“把橋頭商店的老太婆砍死了”。史畢麼告訴他,9月3日晚,他和陳全(真名班春全)吃飯的時候喝了點酒,借著酒勁兒,預謀搶劫。 史畢麼要拉著吳大全去網咖上網。吳大全因為想睡覺沒有答應。後來,吳大全對史畢麼說:“公園那裡有個長椅可以睡覺,你騎著我的腳踏車去吧。” 第二天一早,吳大全到史畢麼同在墊橋村打工的二叔史文學家取了300塊錢。隨後和史畢麼到餘姚搭上了去廣州的火車。 在火車上,史畢麼向吳大全詳細講述了他的作案過程,並告訴吳大全,砍沈秀雲的刀被他扔到了小橋旁邊的水井裡。

棺材都準備好了

2006年9月7日,慈谿市警方將史畢麼和吳大全抓捕歸案。歸案後,史畢麼由於是未成年人,被另案處理。 2007年2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吳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蹊蹺的是,吳大全從未承認過“殺人”。開庭時,他大聲喊,我沒有殺人,但法官未給他申辯的機會。起訴書說,2006年9月3日下午,暫住寧波市下屬的慈谿市長河鎮墊橋村的吳大全伙同史畢麼(另案處理),預謀搶劫同村經營小店的沈秀雲。次日凌晨1時許,吳大全踹開木門,史畢麼進入店內持菜刀威脅沈秀雲交出鈔票,呼救,史畢麼在沈頭部猛砍一刀,致沈倒在床上,兩人倉皇逃出小店。吳大全害怕沈事後認出自己,為滅口,指使史畢麼務必將沈殺死。於是,兩人返回小店,史畢麼再次入室用菜刀在沈的頭上猛砍數刀,致沈死亡。“吳大全夥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為滅口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分別構成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 儘管吳大全從未認罪,但判決書還是認定“吳大全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吳大全的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寧波中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寧波市檢察院的起訴書並無二致。因為史畢麼是未成年人,所以吳大全成了主犯。法院在判詞中說,“吳大全雖未準備犯罪工具,也沒有直接致人死亡,但其積極實施搶劫,又指使未成年同夥將被害人殺死滅口,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當法院宣布判決內容的時候,站在吳大全身後兩名法警下意識地向前走了兩步,扶了吳大全一下。吳大全冷靜地回頭對兩個法警說:“不用,我扛得住。” 只有國中文化的吳大全,以為判處死刑後,立馬就拉出去槍斃,所以,他已經做好了赴死的準備。同監室的獄友也認為,他這個罪得“抵命”。而遠在貴州老家的母親,也為兒子準備好了棺材和壽衣。而他的哥哥,因為他“殺人犯”的罪名,羞於前來探監。

二審“書面審理”

在律師幫助下,吳大全抗訴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鑒於直接持刀殺人的不是吳大全,而是未滿18周歲的史畢麼,吳大全的作用要小於史畢麼,二審改判吳大全死緩刑。吳大全並不知道二審何時審結,他沒有參加庭審。吳大全抗訴後,浙江高院卻沒有開庭審理,而是進行了書面審理。 2006年5月31日,時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宣布:6月1日起浙江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公開審理。但2007年進行死刑二審的吳大全案為什麼沒有開庭審理呢?記者多次撥打楊靈方法官的電話,試圖求證這一說法,但楊靈方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網帖認為,楊靈方在高院刑庭“以每年最高辦理70餘件死刑案件著稱,浙江高院一般資深刑事法官最多每年辦理不到30件。此案楊靈方審理時,草草了事,認定吳大全搶劫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之所以改判吳大全死緩,是鑒於直接持刀殺人的不是吳大全,而是未滿18歲的史畢麼,吳大全的作用要小於史畢麼。” 浙江高院改判吳大全為死緩的判決書編號是“(2007)浙刑一終字第75號”,下發日期是2007年6月29日。浙江高院的終審判決與網上帖子的內容基本一致。終審判決後,吳大全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監獄服刑。 一個由死刑到死緩的冤案,就這樣被坐實了。

當代“包公”

2006年, 還是省高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楊靈方獲得了第六屆浙江青年五四獎章,系全省政法戰線惟一獲得此獎的青年法官。然而,對此殊榮,楊靈方有著兩種不同的心情。“第一感覺當然是非常高興。”同時,他覺得在工作中盡心盡力、秉公辦案是自己應該做的事,這枚獎章的分量對於自己來說似乎重了一些。

4月28日,記者進入楊靈方的辦公室,在近距離的採訪中看到了他對法律堅定不移的信念和對公正孜孜不倦的追求。

對事實的精確認定

“你看,自由地生活著該是件多么幸福的事情,即使是看一眼窗前那片在微風中搖曳的樹葉都是一種莫大的享受。”由於從事的是全省刑事大要案二審以及死刑覆核的工作,楊靈方對生命、自由格外尊重,他深知“人命關天”四個字的分量。而在他心目中排第一位的,則是對法律的尊重。他對此的深刻理解是:“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我們必須時刻牢記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只要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就可能會鑄成冤假錯案。”

為了對案件事實有一個準確認定,他常常會“無限制”延長自己的工作時間。

2002年,義烏市以賈建軍為首的涉黑案件順利告破,金華中院判處賈建軍死刑,案件很快被移送到了省高院進行死刑覆核。

“現在回想起這個案子仍有些發怵,整整73本案卷,疊起來有一人多高,而且涉案人員多達39人……”別看楊靈方現在這么說,但在當時,他是主動請纓承辦該案的。“我當然知道這樣的案子難度很大,但我年紀輕,有的是精力,碰到這樣的‘硬骨頭’我不怕。”由於該案在全國影響極大,楊靈方從一接手案件便給自己下了個軍令狀:“5個月之內必須審結!”

說時容易做時難,光是吃透這73本案卷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楊靈方說,在那段時間裡,他每天工作16個小時以上。

另外,要全面了解事實的真相,對涉案人員的提審是必不可少的一環。提審是相當艱苦的,楊靈方以及書記員要分別面對眾多被告人,每天的工作就如同車輪戰,工作時間也很長。“倒也奇怪,雖然我回到房間後就如同虛脫一般,可就是睡不著,想想一天的成果,再琢磨琢磨第二天的計畫,還挺興奮的。”

楊靈方全力以赴地工作,終於在自己定下的期限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交了長達20萬字的審理報告,為圓滿審結此案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對法律的準確運用

在楊靈方看來,擁有優秀的業務素質是對法律進行精確把握的基本條件。他說,在10多歲的時候,因為見到身邊的許多不平事,他就樹立了要做法官以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人生理想,並且一直朝著目標在奮鬥。在拿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法學學士學位之後,他又獲得了北京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

“做審判工作絲毫不能含糊。”楊靈方至今仍對發生在龍游的那起因為夫妻吵架、妻子不慎刺死丈夫的案件記憶猶新。“從對事實的認定來看,雖然她刺死丈夫,但她主觀惡意不深,引起的民憤也不大。這和我們經常在說的‘預謀殺人’不一樣。”楊靈方告訴記者,當時,一審法院判處這名婦女無期徒刑,他覺得這對夫妻並無深仇大恨,案發之後,這名婦女悔罪表現好,家中尚有年幼的女兒而且該案純屬家庭糾紛引發,按照法律規定,對這名婦女可以從輕處理,於是改判該婦女有期徒刑12年。

當然,對於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的犯罪分子,楊靈方也從來不心慈手軟。

2004年7月,紹興發生了一起駭人聽聞的硫酸毀容案:從省國稅局下派紹興市國稅局任局長助理的朱迎暉,在被公示擬擔任省國稅局人事處副處長期間慘遭硫酸毀容。

警方很快查明,策劃這起惡性傷害案件的幕後兇手是朱迎暉的競爭對手——杜荀珍!紹興中院判處杜荀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直接行兇者死刑。杜荀珍等人對判決結果不服,案件很快到了省高院。

楊靈方說:“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已經非常清楚,相關的證據也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我們認為紹興中院對事實的認定是清楚的,適用的法律是準確的,量刑是適當的,所以維持了原判並核准了死刑。”

不要和我“打招呼”

在很多人眼裡,楊靈方是個有“特權”的人,因為他只要動動手上的筆,幾個字的差異就能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一條生命的去留。“其實,對涉案人員量何種刑罰,不是由我來說的。”楊靈方向記者解釋,量什麼刑關鍵是看涉案人員幹了哪些事兒,和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想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最根本的辦法就是不要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儘管楊靈方並不認可自己“有生殺大權”這樣的說法,但通過各種關係前來說情的還不乏其人。

楊靈方認為,法律的天平必須保持平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中間不存在什麼親戚、朋友或是領導這樣的概念。“任何案件,我們都應該竭盡全力將其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所以,不必和我‘打招呼’,我僅僅是個法律的執行者。”楊靈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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