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09——1986.08,在復旦大學管理科學系管理科學專業學習;1986.08——1993.08,安徽省外經貿委貿管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3.08——1996.03,安徽省外經貿委貿管處副處長;
1996.03——2001.02,安徽省外經貿委(廳)貿管處處長(其間:1997.09—1997.12,在安徽省行政管理幹部學院參加省委組織部舉辦的“領導幹部赴美經濟管理培訓班”英語強化學習,通過國家外專局商務外語(BFT)考試;1999.03—1999.05,參加安徽省委黨校縣處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1.02——2003.04,安徽省外經貿廳外資處處長(其間:2001.03—2001.06,參加在澳大利亞TAFE學院舉辦的安徽省赴澳知識經濟和科技管理培訓班學習;1997.09—2001.07,參加中國科技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
2003.04——2004.02,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04.02——2006.08,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6.07——2006.08,蕪湖市委常委;
2006.08——2008.05,蕪湖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8.05——2008.07,蕪湖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第一書記;
2008.07——2008.08,蕪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第一書記;
2008.08——2009.06,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第一書記;
2009.06——2013.02,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3.02——2013.04,亳州市委書記、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2013.04——2016.03,亳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黨工委第一書記(兼);
2016.03——2017.03,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安徽省委委員,安徽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2月30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安徽省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辦公廳黨組書記楊敬農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免去職務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決定免去楊敬農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職務。依法雙開
2017年7月20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省政府原秘書長楊敬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楊敬農毫無黨性觀念和紀律意識,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為其親屬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或夥同他人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敬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毫無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長期充當“兩面人”,政商關係“親清不分”,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敬農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犯罪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8年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楊敬農涉嫌受賄一案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公訴機關指控,1993年至2013年,被告人楊敬農利用其先後擔任安徽省外經貿委(廳)對外貿易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加快項目拆遷力度、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1762.0353萬元、港幣10.8萬元、美元3.8萬元(其中人民幣597.0299萬元未實際領取)。
公訴機關認為,楊敬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敬農系共同犯罪;受賄數額中的597.0299萬元系犯罪未遂;案發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敬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敬農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楊敬農的親屬及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6月27日下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書記楊敬農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敬農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3年,楊敬農先後利用擔任安徽省外經貿委(廳)對外貿易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安徽省商務廳副廳長、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加快項目拆遷進度、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工作調動、調配紡織品出口配額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62.0353萬元(其中597.0299萬元未實際領取)、港幣10.8萬元、美元3.8萬元。
法院認為,楊敬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楊敬農到案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受賄數額中有597.0299萬元系犯罪未遂,贓款贓物已被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