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德會[原雲南富源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楊德會[原雲南富源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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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德會,原雲南富源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因涉嫌嫖宿幼女罪,於2009年3月被刑拘,因涉嫌強姦罪,於2009年4月被執行逮捕。馬龍法院一審判決楊德會無罪。2010年5月17日,此案經曲靖中院二審不公開開庭審理,作出改判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雲南富源縣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嫖宿幼女、強姦等罪名被當地檢方提起公訴,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齡有爭議,一審被判無罪,處罰金2萬元。對此,受害人及親屬都表示難以接受,於是再次向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求。

案發情況

案件發生經過

受害者小雯,目前就讀於某中學國中一年級,事發後,一開始警方始終沒有讓她告訴家人。約4個月後,家人於2009年6月收到檢察院寄來的告知書,才知道小雯此前遭脅迫與一位名叫楊德會的法官發生了性關係。

2009年2月,小雯認識了無業女人楊麗萍。2月28日19時,楊麗萍電話里說她與李心愛一起在網咖,讓小雯去找她們玩。小雯到達後,楊麗萍讓小雯和她們出去玩,然後領著小雯來到當地的菸草巷,小雯感覺到自己可能有危險,隨即轉身就跑。可很快就被追了回來,並遭到毆打、謾罵。

楊、李二人挾持小雯來到某旅館一房間。床上坐著兩個成年男子,其中一人認為小雯太小,楊麗萍隨即帶著小雯離開。其間楊麗萍又接了一個電話,說了聲“我們馬上過來”,然後對小雯說,天太晚了,“我帶你去朋友家睡”。

楊麗萍帶著小雯趕到富源縣法院住宿區2棟3單元601室。後來才知道,主人名叫楊德會,是一名法官。楊德會問楊麗萍小雯是乾什麼的。楊麗萍謊稱小雯讀初二,今年17歲。楊德會隨後掏出兩百元給楊麗萍。

楊麗萍走後,她幾次起身欲開門離去,都被楊德會拉了回來。“我出了錢,你還想走。”小雯在楊德會的軟硬兼施下發生了性關係。事發後,她一直沒敢對家人說。直到2009年3月份,警方才來學校找她了解情況。小雯按照警方要求,始終未向家人說起。2009年6月中旬,檢察院寄來告知書,哥哥動手打她追問,她才被迫道出事情原委。

犯罪嫌疑人被抓

另一名受害人鳳鳳的父母向記者出示了女兒的戶口本、照片及日記等。從材料中可以看出,鳳鳳生於1995年2月7日,而她被人脅迫到楊德會家裡後“出事”的時間是2009年2月28日,那時,鳳鳳剛滿14歲零21天。

資料顯示,2009年2月26日20時許,客居在富源縣城親戚家時,3名不曾認識的女子約她到溜冰場玩。鳳鳳原本不同意,但被3女子半推半就地拉到富源城外,此時,早已有兩女三男等在那裡了。經過商量後,他們強行用機車把鳳鳳拖到一個偏僻的村莊裡。直到次日她才得以離開。

此時,兩名女孩始終跟隨著鳳鳳,其中一名女孩打了幾分鐘電話後,一名陌生男子出現在她的面前,接著強迫她到當地的寶盛賓館裡,強行交給跟隨鳳鳳的女孩200元,便將鳳鳳拖到309房間裡。該男子問她願不願意與他發生性關係,鳳鳳回答不願意。隨行的兩名女子當即動手打鳳鳳的臉部,扯她的頭髮,逼迫她與這名男子發生性關係。後來,她才知道這兩名女子是楊麗萍和李心愛。

2月28日11時許,鳳鳳在縣城一家牛肉館,正好遇上楊麗萍和李心愛兩人,她再次遭到人身限制,於當日16時許被帶到楊德會住所,被迫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事發後,鳳鳳成天躲著哭,到了第三天,她才忍不住向大媽說了真話。家人選擇了報警。很快,警方在楊的住所將其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2010年3月29日,楊德會一案經馬龍縣法院不公開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書中載明:本案中被告人楊麗萍主觀上為獲取錢財而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鳳鳳與楊德會等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符合強迫賣淫的犯罪特徵,構成強迫賣淫罪;楊麗萍長期、多次從事介紹她人從事賣淫並從中收取費用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成立,應當對楊麗萍數罪併罰。

判決書稱,現有證據可證實楊德會對被害人鳳鳳實施過暴力、威脅等手段,而關於楊德會是否知道楊麗萍與李心愛威脅鳳鳳的事實,楊麗萍、李心愛、鳳鳳的相關陳述不一致,不能確定,其行為並不完全符合強姦犯罪應當具備的特徵,不構成強姦罪。

另外,根據鑑定機關對被害人小雯所做的骨齡鑑定,結論為其年齡在14周歲與16周歲之間;公安機關出具的小雯戶口證明,小雯的出生日期為1995年9月28日,該證據與骨齡鑑定結論不一致,不能得出“案發時,小雯屬於未滿14周歲幼女”的惟一結論,對於公訴機關“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證據不足。

綜上,判決楊麗萍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楊德會無罪。最終,法庭判決楊德會無罪。

二審判決

楊德會,富源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因涉嫌嫖宿幼女罪,於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因涉嫌強姦罪,於2009年4月10日被執行逮捕。馬龍法院一審判決楊德會無罪後,於2010年3月31日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

2010年5月17日,曲靖中院作出逮捕決定,富源公安局於同日執行逮捕。此案經曲靖中院二審不公開開庭審理,作出改判楊德會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單位撤職

在富源縣人民法院,該院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說:“楊德會已經不在我們單位工作了。我們也不知道他被調到哪裡去了。他究竟住在哪裡,我們也不知道。”記者反覆追問楊是不是被處理了,對方才表示:“是的。”被問及楊德會究竟因為什麼事情、在什麼時候受到處理,對方表示“不知情”。

當記者表明身份後,該工作人員聯繫了法院辦公室的胡主任,胡主任向記者透露,楊德會大約40多歲,未婚,原來是該院行政庭的法官,後因涉嫌嫖娼已於去年被開除工職。隨後他說:“我們法院系統對新聞記者採訪有明確的規定,我們有專門的新聞發言人。你們要了解情況,最好先到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打證明,這樣我們才能安排接受採訪。”

案件存在的爭議

一、 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但是,“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屬於加重條款。本案例滿足加重條款的要素,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審中居然簡單按照強迫賣淫罪下線執行,而二審也沒有對此糾正。

二、在一審中,居然要採信檢測幼女骨齡的刑偵手段,而不是以“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的法律規定的正常手段來進行年齡判斷,這簡直是滑天下之稽的“司法創新”了,這個一審法官太有才華了。二審對此糾偏是正確的。

三、不論是一審還是二審的法官,在本案例中,都把檢查機關提交的強姦罪分解成一批人強迫賣淫供另一人嫖宿的行為分別處罰,這是明顯的避重就輕的做法。受害人是被人抓來,讓施害者強姦,還是受害人是被人抓來,打到“同意”讓施害者“嫖宿”,這些都是本案件中需要注意到的。最惡劣的是,本案件中,楊德會給自己的嘍囉錢,卻沒有給受害者,就是說金錢在共謀強姦體系內部流轉。楊德會連嫖資都沒有付,居然說是嫖宿。一審、二審法官還認定其嫖宿行為,再怎么講都不那么合理。

四、由於二審一般作為終審,這樣一來,就形成的本案件的整體上使用法律的衝突,可以認為這是一個瑕疵大到足以認定為失敗的司法判罰。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有關注的話,應該對此予以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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