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經營類型
正文
在林場同一林種範圍內,由有相同經營目的、能採取統一林學技術體系、在地域上一般不相連線的小班組織起來的集合體。又稱作業級。林種相同、地域上一般相互連線,並以林班線為境界的稱經營區。一個經營區內,各小班的自然特點和經營目的,包括樹種、材種、採伐方式、更新方法、採伐年齡和輪伐期等往往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在確定森林區劃以後,進一步把經營目的和森林生物學特性相同的小班組織成森林經營類型,按此類型進行規劃設計,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提出與其經營目的相應的森林作業法等,可以使工作量大大減少。在用材林中,森林經營類型是確定主伐方式和採伐量、選擇主伐地點和配置伐區等一系列經營措施的單位。概況 森林經營類型起源於最早的(14~18世紀)森林經理方法,即區劃輪伐法。此法把森林的主要部分區劃成等於輪伐期年數的伐區,每年採伐一個伐區。此主要部分就是後來的森林經營類型。以後各種收穫調整法例如平分法、法正蓄積法、齡級法等無不以森林經營類型為確定輪伐期和年伐量的單位。中國曾於20世紀50年代將“森林經營類型”的英文名稱譯為作業級,60年代改譯現名,從50年代起已在森林經理工作中普遍採用。
依據 包括樹種(優勢樹種主要樹種),地位質量,森林起源(實生、萌生、天然、人工),經營目的(大徑材,中、小徑材等),輪伐期、作業法、林型和林權等。在一個林場範圍內,森林經營類型數量的多少,取決於林分或小班的複雜程度和經營水平。森林經營類型劃分得細,固然便於因地因林制宜,但過於零碎也會給統計工作及經營管理帶來不便。經營類型的命名以能反映林分及經營特點且簡要為準。如依據優勢樹種、森林起源、作業法及經營目的所組織的實生杉木中徑材皆伐經營類型等。
組織形式的發展 經營類型原也是收穫調整或實現永續利用的一個基本單位;但實踐證明,由於一個經營類型的面積有限,年伐量受到一定限制,在一個施業區或林場範圍內以經營類型為單位實現永續利用相當困難。後遂逐漸產生加大經營類型面積,為實現永續利用創造條件的構想。中國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以場定居,以場輪伐”的口號,輪伐範圍擴大為整個林場。日本在60年代從生產上提出以施業團代替作業級以增大面積的做法。但施業團只是標準施業單位,而不是導向法正狀態和實現永續利用的單位。
森林經營類型主要對同齡林,特別是用材林採用齡級法的森林經理工作有積極意義。因為一個同齡林分通過皆伐進行的主伐利用是間斷的,欲達到連續不斷永續利用,就必須把許多林分(或小班)組成年齡序列的林分集合體之後才能實現。異齡林分在生產實踐上往往區劃成許多擇伐區,每年擇伐一區,以實現連續生產,也需要由許多伐區或林分組織成擇伐經營類型。但在採用檢查法(集約擇伐的一種收穫調整法)或林分經濟法(以林分為經營對象)的收穫調整法時,則不必組織經營類型,而以林分或小班為單位制定經營利用措施,進行收穫調整並實現永續利用。
20世紀70年代以來,數學規劃及電子計算機在編制採伐量計畫或收穫調整上的套用日益廣泛,組織經營單位已不僅限於經營類型, 出現了更加細緻的經營單位。如林木級,即為具有相同性質(如地位級、齡級、蓄積量、生長量、更新方法及作業目標等)的各林分的集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