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分類基本規範
森林法第四條規定,森林分為五類,即,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主要用於提供生態效益,屬於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主要用於提供有形林產品,屬於商品林。
2、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規範
森林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設立,補償的對象和範圍,以及使用規範。
①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1998年修改森林法時,規定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這是對森林法森林分類經營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是我國在森林經營和生態建設過程中一次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轉變,從根本上改變了單純以木材生產利用為唯一目的的林業經營體制,標誌著森林在生態建設中主導地位的確立,對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關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對象和範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強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3、與森林分類經營相對應的林木採伐管理規範
《森林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林木採伐管理規範。
①關於商品林採伐規範——主要是用材林採伐規範。森林法規定,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②關於公益林採伐規範。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4、公益林區劃規範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了公益林區劃主體、批准程式,以及面積控制標準。
①國家重點公益林(原文是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點公益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於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樹造林制度
植樹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資源的根本性措施。《森林法》關於植樹造林法律規範,主要包括林業建設方針、科技扶持、經濟扶持、義務植樹制度、植樹造林規劃、植樹造林任務及封山育林等六個方面。1、確立了以營林為基礎的林業建設方針
《森林法》第五條規定,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方針。
所謂“以營林為基礎”,是指要把營林、造林工作作為林業建設的基礎,把培育、發展森林資源放在林業建設的首位。所謂“普遍護林”,是指要求社會各方面都要認真、切實地保護現有的森林資源。所謂“采育結合,永續利用”,是指要把採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資源有機結合,在不斷擴大森林面積基礎上,有計畫地採伐,通過培育新的森林資源,使森林資源保持平衡及穩定的發展,達到源源不斷地滿足人們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永續利用實際上就是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2、鼓勵林業科學研究和推廣
《森林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科教興國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方針之一,林業發展需要科技的支持。在林業的發展中,科技起著重要的作用,一是通過科技進步,可以提高林木種苗的質量;二是通過科技進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蟲害、防火、防災水平;三是通過科學進步,可以提高森林經營水平,進而提高林分質量和林業生產力。
3、扶持植樹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條對植樹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規定。
鑒於林業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弱質產業,又是一項公益事業,森林法對扶持植樹造林規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②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育林費,就是從木材等林產品的銷售收入中,徵收一定數額的資金,用來造林,也稱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由國家對林業的投資、財政撥款、銀行貸款、育林費、捐贈款,以及其他資金等組成,主要用於植樹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4、義務植樹規定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關鍵措施,是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千秋大業。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根據鄧小平同志的倡導,頒布施行了《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決議》規定,“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11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森林法》第十一條對義務植樹做了進一步重申。義務植樹是法律規定的,沒有報酬的,為國家和社會服務的義務性勞動。“義務植樹”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義務性,三是強制性。
5、關於植樹造林的分工與責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條對植樹造林規劃、任務落實和部門責任等做了規定。
①規定植樹造林規劃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制定植樹造林規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是指導植樹造林工作的藍圖。森林覆蓋率的多少,反映一個國家和地區森林資源的多少和實現綠化程度。
②關於植樹造林任務的落實。植樹造林,綠化祖國,是一項需要動員全社會和各行各業都參加的工作。為保證植樹造林規劃任務的完成,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組織和領導工作。各部門、各系統、各單位要按照植樹造林規劃,各負其責,認真完成植樹造林任務。同時,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綠化目標責任制,把造林綠化工作作為考核各級行政領導,特別是縣、鄉行政領導行政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③關於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規定。為開展植樹造林、擴大森林面積,森林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該集體經濟組織造林。
同時,規定宜林荒山荒地實行承包造林。實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調動單位或個人植樹造林的積極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綠化進程。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 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可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這是國家鼓勵林業發展的特別政策性規定。為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開發的積極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社會辦林業的通知》,目前全省社會辦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在今年全省植樹造林,由機關幹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下崗工人等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進行荒山造林開發面積占一半以上。
④關於鐵路、公路、江湖等部門區域造林的規定。搞好鐵路、公路兩旁、江河、湖泊周圍和工礦、機關、學校用地以及農場、牧場等區域的植樹造林,有利於加快國土綠化、改善生態環境。按照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原則,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屬的區域組織或者負責造林。如鐵路、公路兩旁由鐵路、公路部門負責組織造林。學校、部隊等由該單位負責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條件的山區,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開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於林木生長的人畜活動,經過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復的育林方式。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業發展的有效措施,有利於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因此應當在積極開展人工造林的同時,大力發展封山育林。
(四)森林保護制度
森林保護,是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重要舉措。森林法規定了森林資源保護的原則性管理規範。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森林防火、森林病蟲防治以及自然保護區等具體法律制度,《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野生植物條例》等分別作了具體規範。這裡主要介紹森林法本身的六個方面規定。1、關於森林資源清查
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森林資源清查是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森林資源清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清森林資源數量、質量、分布和種類,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規律,客觀反映自然、經濟條件,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合理的、準確的森林資源調查材料、統計資料和調查報告。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一標準、分類調查制度。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全國性森林資源清查,簡稱“一類清查”,由林業部組織,以省為單位進行;二是規劃設計調查,簡稱“二類清查”,由省林業部門組織,以縣為單位進行;三是作業設計調查,簡稱“三類清查”,是生產經營單位為滿足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詳細調查。
2、林地占用管理規範
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占用林地審核批准程式、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以及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
①占用林地審核批准程式。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②森林植被恢復費。經批准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③森林植被恢復費管理。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3、護林規範
森林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護林組織設立和護林員職責。
①護林組織設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民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②護林員職責。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4、森林防火規範
森林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政府的預防撲救職責。一是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二是在林區設定防火設施;三是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四是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按規定給予醫療和撫恤。
5、森林病蟲害防治規範
森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森林病蟲害防治規範。主要是兩個方面規定:一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二是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另外,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6、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範
森林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規範。
主要是三個方面規定:一是劃定自然保護區,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二是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三是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