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專項債券的主體為省級政府。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由本級棚改主管部門專項用於棚戶區改造,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試點地區的棚改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納入政府性基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發行棚改專項債券應當披露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信息、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分年投資計畫、本金利息償還安排等信息。棚改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交易場所發行和流通。
棚改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國有資產,應當嚴格按照棚改專項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押、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