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第十七條

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棗莊市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棗政辦發〔2011〕6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
《棗莊市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棗莊市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築物供熱能源消耗,推進供熱計量收費工作,根據建設部《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管理辦法》(建城〔2008〕106號)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供熱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是指採用集中供熱方式的熱計量,包括熱源、熱力站供熱量以及建築物(熱力入口)、用戶用熱量的計量。
本辦法所稱供熱計量產品是指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第三條 從事民用建築的規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供熱單位、熱用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採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築供熱計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供熱計量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建築和進行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築,必須按照規定分戶獨立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實行按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六條 供熱單位是供熱計量收費的責任主體,應按照供熱計量的目標積極推進供熱計量工作。

第二章 新建建築供熱計量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供熱計量工程的設計,並對設計質量全面負責。新建居住建築、換熱站和供熱管網均應設計符合供熱計量條件的配套設施。
第八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供熱計量設計檔案進行審查,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
第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包含供熱計量內容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證明,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與供熱單位簽訂契約,確定熱量結算點,並在該結算點安裝熱計量裝置,合理確定熱量結算方式。契約中應包含建築物熱力入口,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技術指標、質量標準,明確建設單位建築節能質量責任和供熱單位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採購、管理責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築物熱力入口和用戶的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熱單位採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契約,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後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契約中約定。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供熱計量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熱計量材料、配件和設備。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程、設計檔案對供熱計量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對施工單位不按照標準、規程和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改正,符合要求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工程的全過程監督,對違反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未按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不予驗收備案,供熱單位不予聯網供熱。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包括供熱計量工程內容。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供熱計量工程時應當遵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將沒有安裝或沒有正確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建築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採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等有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既有建築供熱計量

第十八條 既有建築應當按有關要求完成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後,實施熱計量收費。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包括:建築維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節能、平衡及熱計量改造。室內熱計量的改造應與熱源、熱力站和室外供熱管網同步改造,保證系統運行適應熱計量的技術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計量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並組織有關專家按有關規定對熱計量改造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市、區(市)應當採用多種渠道籌措供熱計量改造資金。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鼓勵用戶和供熱企業積極投資進行熱計量改造。財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提供補助或獎勵資金。

第四章 供熱系統運行與計量收費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設計能耗指標以及供熱系統的能源利用率,對供熱單位能源消耗進行監管,對供熱單位負責人進行考核。
供熱單位應依法做好能源消耗統計工作,並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 供熱單位應逐步建立健全供熱計量戶籍熱費管理系統,建立用戶個人賬戶檔案,實現個人賬戶熱費網路化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與熱用戶簽訂供熱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契約中應包含供熱計量裝置管理、維護、更換及供熱價格、收費方式、糾紛處理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台科學合理的計量熱價和計量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供熱計量熱價標準的制定要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兼顧熱用戶和供熱企業雙方利益,促進節約用熱,調動用戶行為節能的積極性。建立健全城市供熱計量監管體系,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供熱計量產品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熱管理機構應對供熱計量產品的質量、售後服務等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對於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差的產品,禁止在供熱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六條 經招標確定的供熱計量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應持《山東省供熱計量產品推薦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產品型式鑑定證書》、《稅務登記證》及《授權代理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棗莊市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備案,並在我市設立常駐技術服務機構,配齊備品備件,公布售後服務電話。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規定,定期向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供熱計量產品的使用情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供熱計量產品信用考核體系,建立生產、銷售企業業績信譽登記信息和不良信用檔案,對生產、銷售企業在招投標、簽定契約和履行契約過程中的信用情況及其產品質量、售後服務情況進行考核,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計量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須經供熱單位同意。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在銷售採用集中供熱的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熱計量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供熱單位不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選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溫度調控裝置等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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