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70號)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棉花質量檢驗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從事棉花質量檢驗業務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制度。未經註冊,任何人不得以棉花質量檢驗師的名義出具棉花質量檢驗證書,也不得從事應由棉花質量檢驗師擔任的崗位工作。
第四條 註冊包括首次註冊、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首次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實施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棉花質量檢驗師的註冊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工作日常監督和指導,對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具有發布權。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冊和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應當按《棉花質量檢驗師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國質檢人[2002]176號)的有關要求,定期接受繼續教育。
第二章 公示及說明
第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將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的依據、申請條件、承辦機構及承辦人、辦理程式、辦理期限及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並在每次核發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時,通知新取得執業資格人員辦理註冊的有關事宜和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申請人對公示內容要求予以說明的,應對公示內容提供準確可靠的說明。
第三章 條 件
第十條 申請首次註冊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棉花質量檢驗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棉花質量檢驗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審核同意;
(五)申請註冊時年齡未滿65周歲。
第十一條 申請延續註冊除具備首次註冊的條件外,還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
第十二條 申請變更註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證在有效期內;
(二)變更註冊申請人與原註冊執業單位解除聘用關係,並被新的執業單位正式聘用在棉花質量檢驗師崗位。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三條 首次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取得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執業單位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首次註冊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提出申請。
(二)申請首次註冊,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填寫完好並加蓋執業單位公章的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附表1);
2、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申請人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當場進行審驗,審驗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材料完備無誤的,應受理申請。
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要補充或更正的材料全部內容。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或代理人當場補正,經審核無誤,應當受理申請;不能當場補正的,不予受理,並退回所提交的全部材料。
3、受理後,可當場作出批准註冊決定的,應當場辦理註冊手續,核發註冊證。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作出是否批准註冊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註冊的決定並辦理有關手續。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決定的,視為批准註冊並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延續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受聘單位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延續註冊申請,所提供的申請材料除首次註冊規定的內容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一註冊期內接受規定內容和學時的繼續教育證明,或規定的可視為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2、執業單位對申請人在上一註冊期內的業績考核意見。
(二)延續註冊辦理程式按首次註冊的程式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變更註冊的申請、受理和批准程式:
(一)棉花質量檢驗師變更執業單位,本人應從發生變動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向變更後的執業單位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二)申請變更註冊,應當向受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填寫完好和加蓋執業單位公章的變更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跨省變更註冊須一式3份,附表2);
2、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及註冊證。
(三)變更註冊辦理程式按首次註冊的程式規定辦理,並收回原註冊證。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註冊時,辦理變更註冊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辦結的變更註冊申請表,送交原註冊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1份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應當與受聘執業單位訂立聘用契約,並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與棉花質量檢驗工作有關的規章制度,服從聘用單位管理,主動接受註冊管理實施機關的監督。
第十七條 聘用單位應當每年對棉花質量檢驗師的執業業績進行考核。業績考核結果作為延續註冊的依據。
第十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建立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管理的專門檔案,對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對棉花質量檢驗師違反崗位職責的投訴並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註冊有效期滿,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首次註冊或延續註冊的,自規定的截止時限起,2年內申請首次註冊或延續註冊,都必須參加或再次參加規定內容和學時的繼續教育。2年內不能申請首次註冊或延續註冊的,其執業資格證書隨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執業資格,須重新報名參加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對違反執業規定的棉花質量檢驗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執業單位應予以批評教育、告誡。對情節較重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處以暫停以棉花質量檢驗師名義開展工作的處罰(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一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註銷註冊:
(一)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或在申請註冊過程中,弄虛作假,取得註冊證,以及其他應做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證失效處理的;
(二)註冊有效期滿或變換執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延續註冊或變更註冊,繼續以棉花質量檢驗師名義從事棉花質量檢驗活動的;
(三)脫離棉花質量檢驗師工作崗位,或其他原因無法正常開展棉花質量檢驗業務,時間連續滿2年的;
(四)在棉花質量檢驗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五)出具虛假數據、證明及檢驗報告的;
(六)在執業中索賄、受賄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棉花質量檢驗活動,或同時在2個及2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註銷註冊人員,其執業資格證書隨之失效。若要再次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須自註銷之日起3年後,方可重新報名參加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被註銷註冊和執業資格證書失效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收回其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及註冊證,並上交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處理。在辦理註冊過程中,作廢的註冊證,也應上交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不予批准註冊和註銷註冊的,要在做出決定後2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決定送交本人。書面決定中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註冊和執業。
第二十六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人員情況匯總表(附表3)及電子版報國家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工作機構備案核查。經核查無誤,國家質檢總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的註冊人員名單。
第二十七條 對註銷註冊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於做出註銷註冊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註銷註冊人員情況匯總表(附表4)及電子版報國家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工作機構備案核查。經核查無誤,由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公布近期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
第二十八條 實施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屬於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按照財政部有關要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費用,應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質檢人函[2001]684號)即行廢止。對按照《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人員,其備案有效期滿後,按本檔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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