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人發〔2000〕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42號)精神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要求,為加強棉花質量檢驗人員隊伍的管理,提高棉花質量檢驗人員的素質,維護國家、棉農和消費者利益,決定對棉花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現將《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事部
質量技監局
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國家對棉花質量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三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從事棉花質量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凡出具棉花質量檢驗證書的棉花質量監督單位和棉花收購、加工、經銷等經營單位,在檢驗技術的關鍵崗位,必須配備棉花質量檢驗師,並以此作為開辦棉花質量監督單位、棉花經營單位和在棉花質量檢驗關鍵崗位工作的必備條件。
在產棉、用棉單位中,從事棉花質量檢驗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也應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
第五條 人事部授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對其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棉花檢驗及相關專業(棉花種植與加工、紡織。儀器儀表等,下同)中專學歷,從事棉花質量檢驗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棉花檢驗及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棉花質量檢驗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棉花檢驗及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棉花質量檢驗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從事棉花質量檢驗工作滿一年;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助理工程師後,從事棉花質量檢驗工作滿四年;
(六)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成立全國棉花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及考前培訓教材,提出考試合格標準意見。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中國纖維檢驗局。
第九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考前培訓教材,與人事部共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授權中國纖維檢驗局組織棉花質量檢驗師考試等具體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考前培訓的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為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註冊登記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地註冊登記機構登記註冊。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棉花質量檢驗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棉花質量檢驗關鍵崗位工作;
(四)經聘用單位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批准註冊者,由各地註冊登記機構在《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章,核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製的《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證》,並將註冊情況報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註冊登記機構重新辦理註冊手續。棉花質量檢驗師變更執業單位應及時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再次註冊除符合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有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八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銷註冊手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三)受刑事處分的或取消執業資格以上處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連續兩年未從事棉花質量檢驗業務工作的。
凡註銷註冊的,由所在省的註冊登記機構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九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證使用等有關情況,定期向人事部通報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必須遵守棉花質量檢驗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忠於職守。
第二十一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及有關棉花質量檢驗的規章制度、檢驗規程。棉花質量檢驗師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二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所出具的檢驗證書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在執業範圍內負責對棉花檢驗質量的監督管理,參與棉花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一個棉花質量檢驗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專職執業,只具有該單位質量檢驗報告的簽字權。
第二十五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崗位設定和職責規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制定。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需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七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制定棉花質量檢驗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內容。
第二十八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並以此作為再次註冊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或《棉花質量檢驗師註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註銷註冊。
第三十條 對棉花質量檢驗師在檢驗工作中數據失準的,由聘用單位予以批評教育;發生重大技術差錯並產生嚴重後果的,由發證機關暫停其執業資格;兩次發生重大技術差錯並產生嚴重後果的,發證機關取消其執業資格,註銷註冊。聘用單位應對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棉花質量檢驗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其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註冊機構對棉花質量檢驗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證書》中備註(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第三十二條 棉花質量檢驗師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執業資格的人員,聘用單位根據專業崗位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四條 對未按規定配備棉花質量檢驗師的單位,需在本規定發布後三年內完成配備工作。對已在需由棉花質量檢驗師擔任的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棉花質量檢驗師資格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棉花質量檢驗師資格考試者,必須調離崗位。
第三十五條 對在關鍵崗位工作且業績突出的棉花質量檢驗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