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事實上,無論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棄權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將來都不能反悔。但從保險實踐看,這一規定主要約束保險人。關於棄權與禁止反言的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保險代理人為謀取多收入代理費,往往對保險標的或投保人的聲明事項不作嚴格審核,而以保險人的名義向投保人作出承諾,簽發保險單,並收取保險費。一旦契約生效以後,發現投保人違背了保險條件,就產生了棄權行為。因為保險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條件承保。從保險代理關係上講,保險代理人是以保險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這可視為保險人的棄權行為。保險人不能解除保險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險條件的保險單,即所謂禁止反言。
舉例
例如:某企業為職工投保團體人身保險,在提交的被保險人名單上,已註明某被保險人因肝癌已病休2個月,但因代理人未嚴格審查,辦理了承保手續,簽發了保單,日後該被保險人因肝癌死亡,保險人不能因該被保險人不符合投保條件而拒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