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本會於1991年12月經桂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團體等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007年9月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本屆理事會共88名,其中常務理事18名,副會長10名,名譽副會長3名,會長由桂林市政協主席李文杰擔任。本會現有會員282名(其中團體會員37個),內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孤、寡、病、殘、貧等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民眾,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為慈善事業和弱勢群體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本會成立以來,始終堅持恪守宗旨,依照本會章程規定,動員社會力量,多方籌集慈善資金,積極開展募捐救濟活動,截至2008年底,在國內外共募集善款3300多萬元,已將2900餘萬元用於救災、濟困、助學、助殘、助醫等各項救助活動,受益人數近5萬人。本會設有助學基金。在全市範圍內已實施的定向慈善資助項目有4個。
組織機構
桂林市慈善事業會第三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
名譽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會 長:李文杰桂林市政協主席
副會長:王大平桂林市政協副主席
莫玲玲(女)桂林市政協副主席
袁緒祥桂林市政協副主席
袁湘南桂林市政協秘書長
韋文功桂林市民政局局長
吳世新(女)桂林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張文光桂林桂加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柳生桂林安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李東平中國昊華南方(桂林)橡膠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偉民桂林市襲匯房地產公司董事長
名譽副會長:朱毅珏桂林市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秦曉勝桂林源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四生桂林朝輝房地產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吳世新(兼)
桂林市慈善事業會第三屆理事會
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名單
常務理事:黃海濤桂林彰泰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黃志明桂林市家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於志才桂林市商業銀行行長
譚桂發桂林天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周本飛桂林國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林元琳桂林溫州商會會長
曾忠濤桂林市山水鳳凰房地產公司總經理
趙玉生桂林嘉信集團公司總經理?
申 甲桂林人集團公司董事長
劉永平桂林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總經理
胡澤剛桂林白雲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
譚澤輝桂林德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紀作標桂林市金標置業投資公司董事長??
黎福超桂林福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羅 欣桂林興進實業公司總經理
何桂華桂林工具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利漢棠桂林桂北機器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楊洪銘桂林市華諾威基因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丁 玫(女)桂林市總工會副主席
湯桂荔桂林市工商聯會長
楊湘林(女)桂林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黃麗娟(女)桂林市君健律師事務所主任
副秘書長:李小明 桂林市政協教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劉滿雲(女)桂林市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副主任
秦永川桂林市政協社會民眾科科長
桂林市慈善事業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名單
向月應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81醫院院長
何忠順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主席
諸令文桂林紅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毛登峰桂林日報社社長
高?焰桂林好又多連鎖超市公司總經理
秦孔英(女)桂林微笑堂商廈副總經理
張?娟(女)交通銀行桂林分行行長
白先德桂林市釣魚台山莊董事長
張 平桂林駿達運輸公司董事長
陳虹先廣西呈諾投資擔保股份公司桂林分公司總經理
盧德雲桂廣滑石開發有限公司經理
莫初德桂林十二灘漂流景區總經理
余雪松桂林市個體勞協秘書長
陳 偉桂林好吃堡飲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明獎桂林聚星商貿公司總經理
蔣立夫桂林市第利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長
雷勇飛桂林正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桂林好萊塢國際大酒店董事長
萬小君(女)桂林市萬事廣告公司總經理
文良天桂林桂深裝飾有限公司總經理
唐義軍桂林市星達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
沈林傑桂林市榕湖飯店總經理
梁建平中共桂林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莫新民中共桂林市委統戰部副部長
徐昌旺中共桂林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歐金平桂林警備區副政治委員
鍾 平桂林市教育局局長
唐柳林桂林市文化局局長
凌 霄桂林市衛生局局長
趙 克桂林市國資委副主任
江冰欣桂林市財政局副局長
董林壽桂林市建設與規劃委員會副主任
李漢春桂林市廣播電視局副局長
周華德桂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員
劉林軍桂林市交通局財務科長
諸葛亞(女)共青團桂林市委副書記
朱麗芬(女)桂林市婦聯副主席
潘 燕(女)桂林市殘聯理事長
王廣平桂林市政協提案委員會主任
李小元桂林市政協經濟科技委員會副主任
王曉燕(女)桂林市政協聯誼委員會副主任
劉光世桂林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原主任
林正堅民革桂林市委會秘書長
黃旭斌民盟桂林市委會副主委兼秘書長
謝 漓(女)民建桂林市委會秘書長
向 左民進桂林市委會宣傳部長
黃丹萍(女)農工黨桂林市委會秘書長
駱家茂致公黨桂林市委會組宣部長
賴慧雲(女)九三學社桂林市委會秘書長
歐家玉桂林市書法家協會副主席
呂金華桂林市美術家協會副主席
法律顧問
黃麗娟(女) 桂林市君健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桂林市慈善事業會(英文:Guilin Charity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孤、寡、病、殘、貧等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本會作為桂林市慈善濟困的統一協調組織,積極為慈善事業和弱勢群體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桂林市政協(業務主管單位)和桂林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西桂林市秀峰區轄區內的三多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多方籌措資金,支持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幫助社會最困難的個人和群體解決生存、健康等的基本要求;
(二)發動和組織“義工”人員,力所能及地開展各種慈善服務(如義診、義賣、為殘疾人生活服務,為公益事業服務等),並致力於提高全社會的慈善意識;
(三)擴大與海外慈善組織和企業界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推進慈善事業不斷發展;
(四)根據籌措資金情況,有計畫地在桂林市舉辦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慈善實業項目;
(五)支持和幫助桂林市仁濟慈善基金會的發展;
(六)其他慈善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熱心於慈善事業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慈善機構、企業、團體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並有權獲得會刊、簡報;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自願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協商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協商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捐贈人民幣貳拾萬元以上的可授予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捐贈伍萬元以上的,授予名譽理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或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活動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於2007年9月18日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