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軍控

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執行核不擴散的核查機制的一種聯合控制核軍等聯合聲明。

核軍控

1998年6月4日,在中美兩國提議下,聯合國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在日內瓦召開外長會議,會議發表的聯合公報譴責了印、巴進行核試驗,要求兩國政府立即停止核試驗,放棄發展和部署核武器,無條件簽署《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強調五大國不承認印、巴的有核國家地位。6月6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1172號決議,對五大國聯合公報予以認可。針對於此,1998年8月 17日,印度國家安全顧問委員會公布了印度的“核構想”草案:實行可靠的最低限度的核威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建立陸、海、空三位一體的核力量;核武器將由最高政治領導嚴格控制。印度“核構想”草案的出台,標誌著印度已下定決心堅持走核武器化道路,其為最終謀求合法的有核國家地位奠定了實力基礎。
印、巴核軍備競賽不僅關係到南亞的安全穩定,更重要的是,關係到核不擴散機制的普遍性問題,對國際社會的核不擴散努力形成了腐蝕性影響。
條約生效仍面臨巨大障礙
《核不擴散條約》、《全面禁試條約》和《禁產諒解》是一個環環相扣的系統工程。目前,155個簽字國中有53個國家批准了《全面禁試條約》,5個核大國都簽署了該條約。條約生效的條件規定:只有得到包括美國在內的全部44個擁有核武器或核能力的國家批准後才能生效。到目前為止,在條約生效所需要的44個國家中,只有29個國家批准了該條約。
1999年10月13日,美國參議院以51票對48票的投票結果拒絕批准《全面禁試條約》。應當說,美國國會拒絕批准條約也是意料中的事情。因為美國雖然在條約上籤了字,但有兩點不完全符合美國的胃口:一是條約生效條件問題。美國代表希望把條約生效條件改為:一旦五個核大國批准,或者44個有核能力國家的3/ 4批准,該條約即可生效。二是現場核查問題。美國堅持條約執行理事會51個成員中的半數同意,即可對現場進行核查。而其他成員國認為,核查涉及到主權等敏感政治問題,須獲得2/3多數通過。美國拒絕批准條約的舉動,不僅影響了該條約的生效,還影響其它國家對該條約的態度,簽字國批准條約的進程可能因此延緩,未簽字國或更加猶豫不決,或藉機拖延。
此外,根據1995年審議大會達成的《禁產諒解》,1998年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成立了特設委員會,開始討論禁止生產核武器用裂變材料的公約問題。這一舉措被認為是世界軍控史上的新發展。當前,在此問題上分歧的焦點集中在公約的禁產範圍和核查措施上。從目前看,“斷源截流”工程也僅僅是一張藍圖,要實現“禁止裂變材料生產”,路途還很遙遠。
核大國拒絕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明確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針對無核國家使用核武器,是消除核威脅恐懼感的有效步驟,也是防止核擴散、進行核裁軍的基本條件,或者說是一個不能繞過的台階。明確承諾有助於全面禁止使用核武器國際公約的達成,進而為實現一個無核世界的目標奠定基礎。
目前,在五個有核國家中,只有中國和法國已經明確宣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俄羅斯今年4月批准的新軍事學說放寬了使用核武器的條件限制:在用盡解決危機的所有其他手段或證明手段無效後,俄羅斯聯邦將考慮動用包括核武器在內的所有力量和手段,以此來強調核武器的威懾力量在國家安全中的特殊地位,降低核武器的使用門檻,重申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權利。美國和北約自核武器問世以來一直奉行有效的核威懾戰略,始終認為核武器是美國和西方國家安全政策的基石,反覆強調它們不會遵循“不首先使用”政策,明確表示它們保留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權利。
美國一方面把核武器視為美軍事力量結構的基石,並且在實驗室里運用計算機模擬技術來改進核武器的質量,另一方面卻又百般地控制別國的核武器研製計畫,這種內在的矛盾無異於“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一些開發中國家尖銳地指出:“美國有權堅持核威懾,我們為何無權發展核武器?如果核大國堅持核特權,那就很難指望別國會乖乖地束手待斃。”難怪美國國內輿論把印、巴核軍備競賽歸咎於美國的核政策。

標準多重性

核不擴散的核查機制的執行者主要是國際原子能機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生效後,將核查任務委託給國際原子能機構。當前,核查機制的主要問題集中反映在:多種核查模式導致多重核查標準,損害了核不擴散條約的公正性。由於少數大國依仗強大軍事實力作後盾,在核查問題上大搞雙重標準,致使核查問題矛盾重重,鬥爭錯綜複雜。
防核擴散的核查機制之所以出現多種模式和多重標準,明眼人一望便知是受到個別國家的操縱和制約、以個別國家好惡為標準的結果。多重標準到頭來只能是有害於核查機制公平和公正的權威形象,有害於普遍的共同安全,有害於防止核擴散和核裁軍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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