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本市有關環境保護的實施意見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規範性檔案;組織制訂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計畫;負責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的環境監測工作;參與有毒化學品出口登記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參與市內新建的省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申報的有關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以及上報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市級自然保護區。
(四)負責環境監察、排污收費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市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跨縣(市)區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市內重點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監督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參與並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我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 擬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環境保護局規定審定全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並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環境保護科技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承辦環境保護資質申報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負責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管理和領導直屬事業單位。
(十二)承擔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查、建議提案辦理、政務公開、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糾紛情況通報和聯絡工作;承擔縣市區環保目標管理檢查和考核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考核獎懲、勞動工資、保險福利等工作;承擔歸口管理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人技術等級評定的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協助局黨組指導全市環境保護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承擔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工作;承擔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科技設備資金、污染治理資金的工作;參與擬訂經濟規劃和業務計畫;承擔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工作;承擔對直屬單位和縣(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內部審計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系統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組織開展對縣市區環保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工作;承擔局機關政策法規業務學習工作。
(五)宣傳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計畫;監督、檢查、指導縣市區開展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向新聞媒體聯絡、宣傳報導全市環境保護工作;承擔“綠色行動”的日常指導、協調、督查、評比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擬訂重點污染源治理計畫和污染源治理基金使用計畫;承擔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等工作;承擔審查環境治理工程方案和組織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愛衛”檢查中的環保考核工作;承擔企業上市和融資的環保核查工作;承擔防治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閒置審批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科(加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園區建設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協調局機關行政許可的有關工作。
﹙加掛環境監測科牌子﹚
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總量控制計畫,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考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擔環境監測管理、環境信息發布和組織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承擔調查和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工作;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重點污染源監測報告和環境狀況公報;擬訂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監測預案;承擔全市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監測和組織工作。
組織編制生態保護區劃與規劃;承擔歸口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範圍內的有關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參與資源開發項目環境保護論證工作;承擔管理生物技術環境保護安全工作;承擔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承擔小城鎮建設環境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市環保系統環境科研項目立項、科技設備資金的使用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承擔環境科技成果引進與實用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歸口管理環保產業有關工作。
(十)輻射環境與固體廢物管理科承擔全市輻射環境安全和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監督管理放射源、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輻射污染防治、防護和安全工作;承擔輻射防護工作;承擔監督管理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輻射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審批工作;承擔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核與輻射應急回響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指導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承擔管轄範圍內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管理和危險廢物轉移的審批工作;承擔對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對突發性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處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和黨群組織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直屬機構
株洲市環境監察支隊
株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株洲市環境保護研究院
株洲市環保局石峰分局
株洲市環保局天元分局
株洲市環保局荷塘分局
株洲市環保局蘆淞分局
輻射站
固廢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