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國土資源局

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農業區劃、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的工作機構,目前在職職工292人。全局內設15個機關科室,下設12個直屬事業單位和4個城區分局。實行市局對分局、分局對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中心所的三級垂直管理體制,分局為市局的派出機構,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中心所為分局的辦事機構。

一、市局的主要職能

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構機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株政辦發[2001]115號即市國土資源局“三定方案”)的規定,本局的職能劃定如下:
(一)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全市性管理辦法、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實施辦法。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統一管理、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供應國有土地。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負責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四)負責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總量動態平衡。
(五)負責全市地政地籍工作,指導縣(市)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市區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及地籍測繪等工作。
(六)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土地儲備等工作。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統一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市性建設用地的征地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制訂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初審。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初審,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根據授權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的初步審核,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參與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資格的審核與採礦權評估結果的確認。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認定。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負責全市的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
(十一)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來組織、個人來株測繪的事項。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株洲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好國家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市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解繳、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負責直屬單位的管理及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協助縣(市)黨委、政府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
(十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分局的主要職能

根據株國土資發[2002]12號《關於印發<株洲市國土資源局機關科室、直屬單位職責(暫行)>的通知》精神,直屬分局的主要職責為:
(一)在市國土資源局和所在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株洲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外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
(三)對轄區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全程管理。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項目選址、預審;承擔轄區內建設用地報批資料的組織與上報;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批後監管。
(四)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選址、審查、審批;承擔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居民住宅改(擴)建,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的報批。
(五)負責轄區臨時用地的選址與報批,承擔臨時用地復墾押金的收繳、管理與復墾任務。
(六)參與轄區內建設用地(包括集體土地徵收和農用地轉用)的征地拆遷工作,具體做好產權鑑定、重建宅基地的選址和報批以及與基層單位(民眾)協調等工作。
(七)參與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內(非園區)工業用地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前期工作;負責轄區記憶體量建設用地動態監測工作;參與基準地價修訂。
(八)參與轄區內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原批准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審查,負責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連同房屋出租的審核報批,收取土地收益金。
(九)參與轄區內探礦權、採礦權出讓、轉讓的前期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儲備土地報批的基礎性工作,協助土地儲備中心做好轄區內儲備土地的選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內閒置土地的管理。對閒置土地的收回和土地閒置費的收繳,負責組織調查取證,形成報批件,報市局初審後報市政府批准。
(十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收取有關費金;協助土地儲備中心搞好國有剩餘土地的管理,辦理借耕、借種、借養手續。
(十三)負責辦理轄區內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申請和權屬調查工作;負責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工作,審查土地權屬、土地類別及分類面積等;負責轄區內不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參與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年度變更調查、地籍檔案、日常地籍管理等基礎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十四)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在本轄區的宣傳和貫徹落實;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用地,無證開採、超深越界、亂采濫挖等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協助市執法監察支隊查處大案要案;受市局委託,負責本級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五)負責轄區土地開發復墾項目的申報及項目實施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管理和農業區劃有關工作;參與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核;負責本轄區測量標誌的普查、維護和測繪行政執法。
(十六)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礦業秩序的整頓與維護工作,處理各種礦業糾紛;負責轄區內礦山企業年檢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上報和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分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勞資及有關社會性工作。負責股級幹部的任免和一般幹部、工人的定崗,報市局政工科備案;提出編制、人員需求計畫,報市局統一調配、管理。
(十八)在市局的指導與監督下,負責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九)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市局派出工作組按株發[1998]6號檔案和株發[2001]1號檔案確定的工作原則和程式行使職能。
(二十)完成市局交辦的其它工作。[1]
全局共有32個部門(單位)。其中市局機關內設行政科室14個、設紀檢監察與黨群科室2個(為推行政務公開,經市政府批准,局內設立了專司政務公開的行政機構--株洲市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分中心,人員從相關職能科室和事業單位抽調);設市局直屬事業單位12個;市局下設4個分局。主要職能分別如下:

三、市局機關內設機構職能

1.辦公室
(1)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內外銜接、綜合協調。
(2)負責全局性會議的籌備、組織、秘書工作和局行政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3)負責全局性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局發檔案的核稿工作;牽頭搞好局機關管理的各項制度建設、內部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
(4)負責局機關文書檔案、檔案傳遞和機要保密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覆,負責來信來訪工作。
(5)負責全局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傳遞和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類信息的收集、綜合整理與反饋,牽頭組織綜合調研;負責編髮內部通訊《株洲國土》。
(6)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綜合統計及歸口管理工作。
(7)負責對各縣(市)國土資源目標管理的制定、考核、評比等組織工作。協同政工科、局機關黨委辦等相關科室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的統一調度、維修與管理。
(9)負責局機關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及維修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政工科(加掛宣傳教育科牌子)
(1)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具體承辦全局幹部職工考試錄用、獎懲、任免、考核、培訓、調配、調訓及辭退等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在崗繼續(學歷)教育的歸口管理。
(2)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編制的統一管理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3)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黨組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4)負責局機關科室及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和全局職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5)負責全局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同機關黨委抓好黨、團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及"兩一.一優"、"首問責任制"工作;負責建整扶貧等中心工作的牽頭。
(6)負責國土、測繪、地礦科技工作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並承辦全市土地、測繪、地礦行業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
(7)負責辦理本局人員(離)退休手續及出國(出境)政審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8)負責組織對外宣傳及其歸口管理。
(9)承辦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10)負責市局系統計畫生育工作的組織協調。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計畫財務科
(1)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編制局機關財務收支計畫,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局機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2)負責局直屬單位資金的計畫、分配、下撥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匯總編制財務預算決算。
(3)負責制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的財務工作。
(4)依法組織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規費的徵收、解繳工作。
(5)負責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管。
(6)承擔中央、省、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和國土資源管理規費及專項經費等各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管。
(7)負責全局系統醫療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組織管理。(8)負責對資金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4.政策法規科
(1)負責組織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地方規範性檔案的擬定、修改、送審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
(2)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土地日"、"地球日"、"測繪日"宣傳及本系統普法工作;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問題的綜合協調、諮詢、解釋工作。
(3)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的管理;承擔本局有關行政複議和法律訴訟工作。
(4)負責及時編印本系統法規政策彙編。
(5)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5.綜合規劃科
(1)承擔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
(2)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措施。
(3)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
(4)承擔擬定全市土地供應年度計畫。
(5)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6)參與城市規劃的審核工作。
(7)承擔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6.建設用地科
(1)負責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的審查、審核和報批工作。
(2)負責辦理國有土地劃撥、鄉鎮企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手續。
(3)會同分局辦理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居民住宅改(擴)建、農村村民新建、重建、改建房屋用地的審核、報批,指導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工作。
(4)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
(5)負責收回征地中的剩餘國有土地交土地儲備中心實施儲備。
(6)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實施情況,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7)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
(8)指導縣、市、區建設用地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7.地產管理科(加掛招商科牌子)
(1)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營運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有償供應計畫,控制土地市場投放總量。
(2)負責納入土地市場供地的管理。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有償方式供地的方案擬定和報批工作;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手續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土地出讓的會審和土地市場準入的審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擬定和送簽,做好土地出讓金入庫的監管工作。
(3)負責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資產運營的管理。
(4)參與制訂土地儲備計畫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後的驗收工作。
(5)負責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土地出讓契約調整、擬定、送簽,督促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入庫。
(6)負責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會審;負責對土地評估機構及土地評估人員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資格初審,負責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工作,負責對土地估價機構的監管。
(7)負責全市地產對外招商引資的組織工作,參與城鎮住宅建設、住宅制度政策的有關工作。
(8)指導各縣(市)、區土地市場運作與土地資產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用地流轉的管理。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8.地籍管理科
(1)負責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農村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動態監測。
(3)負責組織地籍測繪、地籍變更調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區建設用地竣工驗收測量的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組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發證資料的審核、報批。
(5)組織實施土地權屬管理,負責建設用地審批前土地權屬、土地類別、勘測定界成果審核,負責市區企業改制、土地交易前土地權屬審核。
(6)負責組織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承辦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7)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證書查驗。
(8)負責辦理市區內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具體工作。
(9)參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10)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協助建立和完善市級地籍信息系統和查詢系統。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9.耕地保護科(加掛農業區劃辦牌子)
(1)承擔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
(2)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方案。
(3)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
(4)承擔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付意見,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組織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檢查和驗收。
(5)承辦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審查和報批工作。
(6)承擔市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0.測繪管理科(加掛測繪行業管理辦牌子)
(1)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和業務技術指導。
(2)負責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負責實施國家統一的測繪計量、測繪技術標準和測繪基準。
(4)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等級資格和測繪人員資格的審查、報批工作。
(5)負責主要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審核認定與監督管理。
(6)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
(7)負責全市地圖編制工作的統一管理,擬定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圖出版資格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樣圖,負責全市地圖市場的管理。
(8)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維護和使用。
(9)負責基礎測繪、地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管理,參與市區建設用地竣工測量驗收;負責全市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地籍測繪管理。
(10)負責組織開展測繪技術諮詢,推廣套用測繪新技術。
(11)協助擬訂、修訂本市測繪管理的政策規定;協助查處各種測繪違法行為。
(12)協助做好市測繪學會的日常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1.地礦科
(1)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規劃,參與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並協同實施。
(2)負責全市採礦權的登記、發證、變更、延續、註銷工作;負責對部、省級採礦權登記資料、採礦權轉讓及報省審批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進行初審;負責採礦許可證發、換證費用的收繳。
(3)負責全市地勘單位資質初審、探礦權申請登記的初審覆核工作和勘查項目的立項初審工作。
(4)負責組織全市礦業權價款評估、招標、拍賣工作。
(5)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價值評估、通報和評審認定工作,建立地質儲量資料和價值帳戶。
(6)負責全市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核,參與開辦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核。
(7)會同有關科室調處各類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8)負責全市地礦資料的收集、整理、建庫與利用工作。
(9)負責對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的監督管理。
(10)協助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
(11)負責對各縣(市)、分局地礦管理的業務指導。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2.礦產開發管理科
(1)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採礦許可證的年檢及採礦權使用費的收繳。
(4)參與礦山企業違反礦產開發利用法規行為的查處和採礦糾紛的調處。
(5)負責礦產品銷售憑證的發放與管理。
(6)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快報、年報統計工作。
(7)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入庫的監管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審核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相關事宜。
(8)負責對礦山企業采、選、冶的監督管理及"三率"的考核。
(9)負責本市勘查許可證年檢的初檢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3.地質環境科
(1)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
(2)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城市、礦山地質環境的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
(4)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治理方案的審核、施工驗收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
(5)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預報及網路管理工作。
(6)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7)指導全市礦山地質環境的調查、治理。
(8)負責全市地質遺蹟的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地質遺蹟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核和地質遺蹟保護的監督檢查。
(9)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的質量監管和開發環境的保護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4.審計科
(1)負責貫徹國家審計法規、條例,制定適合本局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其工作計畫。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對市局機關的專項資金、財務收支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3)負責對各分局及二級機構專項資金、財務收支、經營情況的審計及負責人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制情況或離任審計。
(4)負責國有和單位集體資產管理情況的審計。
(5)負責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的行為進行內部審計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6)負責填報審計工作統計報表。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5.紀檢監察室
(1)檢查、監督上級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命令在本單位的貫徹落實,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政工科、辦公室抓好局黨組議定事項和局行政議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2)牽頭抓好全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一崗雙責"的落實,承辦違紀案件的查處。
(3)做好紀檢監察方面的信訪工作,按規定及時填報各種信訪呈報表。
(4)受理全局工作人員及任命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和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負責紀檢監察舉報箱的管理。
(5)負責完成法律、法規、黨紀、政紀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的其他職責。
(6)協同政工科、辦公室、黨委辦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6.機關黨委辦
(1)協助黨組抓好局系統黨的建設,承辦局機關黨委的日常事務工作。
(2)負責全局黨員的理論學習和思想教育,落實局系統各黨支部日常學習制度與"三會一課"制度,組織有關黨的建設的調查研究。
(3)負責抓好全局黨員廉政、勤政教育和黨內民主監督。
(4)負責做好發展新黨員的考察、培訓工作和預備黨員轉正工作。
(5)負責做好全局黨員統計及黨費收繳工作;負責辦理黨員工作異動的組織手續。
(6)負責黨組織的"創優"、"評先"工作。
(7)協同政工科、辦公室等相關科室組織開展全局精神文明建設。
(8)負責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的指導與協調。
(9)完成局黨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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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事務機構的專門職能
株洲市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分中心職能
1、負責組織制定種類業務申請表格、收文回執和辦文告知;組織制定全局各項業務辦文時限和服務標準,經批准後實施。
2、負責受理市局業務管轄範圍內的業務申請,向申請人發放收文回執、辦文告知和辦文結果;負責對綜合性業務來文進行預審,擬訂辦文案和辦文告知,並轉相關業務部門辦理。
3、負責對市局承辦的業務辦文進行跟蹤協調。
4、負責市局公文督辦工作。
5、受理各類業務諮詢、投訴、負責日常接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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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屬二級機構職能

1.株洲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1)組織開展對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監督檢查;全程監督檢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耕地保護、國土資源登記發證、國土資源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探礦權等國土資源交易行為的報批和實施。
(2)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城區分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直接查處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
(4)配合紀檢、監察、公安、法院等部門依法追究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和刑事責任,依法實施國土資源違法行政處罰的執行。
(5)擬定全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有關規章制度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政策性措施;負責落實國土資源執行監察報告備案、動態巡查等相關規章制度;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分析和通報工作。
(6)對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城區國土資源分局執法監察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負責組織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
(8)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2.株洲市土地儲備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儲備工作的法律、法規。
(2)編制市轄區範圍內土地儲備計畫,並組織實施。
(3)受市國土資源局委託,負責土地市場上實施政府優先收購權,對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用地、閒置拋荒土地、轉城剩餘土地、無主地實施儲備,並進行經營管理。
(4)負責收購儲備土地資金的測算、補償、招商洽談及投放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
(5)負責土地收購、開發成本的核算。
(6)負責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管理。
(7)負責儲備土地的曰常管理,及時向地產科、土地市場管理中心(地產所)提供土地儲備與土地開發有關情況,保證土地市場供地需求。
(8)負責縣(市)土地儲備工作的業務指導。
(9)承辦市土地儲備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10)完成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3.株洲市土地徵用處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土地徵收徵用工作的法律、法規。
(2)負責市轄區內國家建設用地的徵收徵用及監督管理。
(3)負責被徵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涉的有關工作。
(4)承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擬訂、審查及報批的有關工作。
(5)負責縣(市)征地補償標準的初審,負責縣(市)征地拆遷業務指導。
(7)完成市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4.株洲市土地登記發證中心
(1)承辦市城區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的初始、變更登記發證工作。
(2)負責市城區各類土地的調查、審批,核發土地證書
5.株洲市基準地價管理中心
負責城市基準地價、劃撥土地標定地價的評測以及劃撥土地宗地的評估工作。
6.株洲市國土資源信息管理中心
(1)負責市級國土資源信息系統與數據中心的建立和維護;指導和協助各縣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裝置的統一管理和辦公自動化操作的技術指導。
(2)負責市區地形圖、地籍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圖的製作、管理、更新與服務工作。
(3)負責全局(包括土地礦產市場)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建設、管理與維護。
(4)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工作。
(5)負責做好土地儲備及其招商、土地、礦產協定、招標、拍賣出讓等信息發布的製作工作。
(6)負責土地、礦產市場自動化操作的技術指導與技術支持。
(7)負責竣工測量與日常地籍測量成果的檢查入庫,協助地籍科搞好農村土地變更調查。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7.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資金管理中心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各項資金的專存專付,負責局系統資金的調劑使用,為征地拆遷安置、土地開發復墾、耕地占補平衡、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儲備的資金保障服務。
8.株洲市礦產資源規費征稽處
(1)負責城市四區及市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
(2)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入庫指標的分解。
(3)負責組織各縣(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及時入庫,並督促其及時上繳。
(4)負責對違反國務院150號令、省政府40號令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的行為進行稽查,參與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5)負責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有關報表的填報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9.株洲市土地礦產交易管理所
(土地礦產市場交易管理中心)
(1)承辦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單位、個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聯營聯建、作價入股等)和出讓土地的轉讓(含商品房轉讓)工作。
(2)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的具體實施工作。
(3)承辦土地使用權抵押代理工作。
(4)負責發布土地市場信息、土地招商信息發布工作。
(5)負責土地市場管理中心總服務台的受理、傳遞、督辦、發放、諮詢等各項工作。
(6)負責土地市場內打字、複印等商務、服務工作。
(7)負責土地市場內收費處的收費工作,代收出讓金、服務費(手續費)、發證費、測量費、打字複印費、曬圖費、開墾費、地礦發證費等各項費、金、稅的收取。
(8)負責土地市場管理中心內部的日常管理和市場內各部門的協調工作。
(9)參與對各縣(市)土地市場建設的指導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0.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
(1)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報土地開發整理年度項目計畫。
(2)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前期論證和組織實施工作,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行全程動態管理。協助耕保部門完成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驗收工作。
(3)負責對縣(市)區土地整理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管理並按規定使用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
(5)負責株洲市城區各類建設占用耕地的耕地委託開墾工作,按主管部門要求,為建設用地的上報審批及時提供耕地占補平衡的各項資料。
(6)協助耕地保護科做好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承擔與中房集團參股經營"電腦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1.株洲市地籍測繪隊
(1)負責市區範圍內土地報批、徵用、出讓、轉讓、發證等地籍測繪的內、外業工作。
(2)負責市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項目的竣工測量。
(3)負責市區範圍內1:500地形圖、地籍圖的修測、補測工作。
(4)協助地籍科、自動化中心等部門對1:500地形圖、地籍圖的管理工作。
(5)協助測繪科做好測繪行業管理的基礎工作。
(6)完成市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12.株洲市國土資源檔案館
負責全市土地檔案、地質礦產測繪資料檔案的保護、接收、整理和利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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