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和修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提出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立項建議。依法監督檢查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執法情況,組織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三) 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擬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對全市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制止或依法處理、處罰;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制定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規範、規則並監督檢查。負責處理因勞動和社會保障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維護穩定工作。
(五)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六) 負責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制定全市城鄉就業、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勞動力市場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組織落實;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就業服務行為的行政管理和綜合協調業務;承辦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審批及綜合管理;承辦駐柳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
(七) 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的審批及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學校管理工作。
(八) 指導、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業務管理及指導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九)草擬勞動關係調整基本規則;執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管理工時與休息休假工作;指導企業勞動用工、非國有企業分配製度改革;參與評定市級企業勞動模範;擬訂全市工資增長指導線和發布全市勞動力市場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信息。
(十)監督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執行基金運營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
(十一)組織實施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監督檢查。指導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城鎮職工醫療、工傷及生育保險制度改革。
(十二)擬訂全市失業調控政策、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立健全失業預測預警機制;擬訂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改制、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中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職工安置政策,並審核認定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
(十三)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和評先表彰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柳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11個職能科(室)和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一)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草擬局機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局工作總結、綜合性檔案的草擬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政務信息、督查督辦、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通訊收發、綜合性會議組織工作;負責接待和聯絡工作;負責本局安全生產、後勤保障、信息網路、計畫生育、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對局屬單位財務進行指導、監督、審計、檢查。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審批科
負責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政務服務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提出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立項建議;承辦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審核和清理工作;綜合協調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行政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開展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許可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對局屬單位重大行政行為進行法律審核;負責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普及、宣傳教育和政策研究。
(三)勞動保障監察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業務;擬訂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規範、制度、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考核;管理全市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的考核、聘用工作;指導、參與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查處和跨轄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處理或處罰;參與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四)勞動保障爭議仲裁科(市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綜合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和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擬訂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仲裁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處理因勞動和社會保障糾紛引發的突發事件,維護穩定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各項工作;負責對仲裁員的培養、管理和考核;負責對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五)培訓就業科
擬訂全市城鄉就業、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勞動力市場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就業再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並組織落實,協調擬訂婦女、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就業政策;負責建立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就業服務行為的行政管理和綜合協調業務;綜合管理境外人員在市內的就業工作,承辦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審批及綜合管理;承辦駐柳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協助做好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
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的審批及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表彰、獎勵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學校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技工學校指導性招生計畫並指導招生工作;協調指導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建設;承辦技工學校教師系列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指導、監督全市職業技能開發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業務管理及指導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六)規劃與勞動工資料
擬訂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勞動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依法管理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草擬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規範勞動契約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承辦市屬單位集體契約的審核備案;綜合管理工時與休息休假工作,對企業申請特殊工時進行審批;綜合管理女工特殊保護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工作;參與評定市級勞動模範,參與改制(破產)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工作;貫徹國家級的基礎勞動標準,指導企業勞動用工和非國有企業分配等制度改革,依法組織實施全市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發布全市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建立企業欠薪預警監控制度;綜合管理市屬非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基數核定和工資內外收入監督工作,受理市屬企業工資政策備案審查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
(七)養老保險科(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市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及各項標準;推動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體系建設;指導和實施全市各類企業的退休政策,並承辦全市用人單位職工退休核准和管理許可權內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貫徹執行企業年金各項政策;指導監督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組織監督實施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和基金征繳政策;組織指導城鎮企業離退休人員社區管理服務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服務的規劃和政策;組織落實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規則及調劑金管理使用辦法;組織實施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事業發展計畫;指導全市從事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和工齡計算工作;監督落實全市職工因病和非因工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等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方案;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險統計及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失業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失業保險基本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指導規範全市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及資金撥付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失業保險調劑金制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調劑金籌集、使用辦法;貫徹執行失業保險金髮放辦法和標準,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組織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培訓、職業介紹以及疾病、死亡等待遇政策;組織實施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契約制工人解除勞動契約後一次性生活補助辦法;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並進行檢查監督;擬訂全市國有企業關閉、破產、改制、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涉及勞動保障方面的職工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失業保險統計及統計分析。
(九)醫療保險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草擬全市城鎮職工醫療、工傷、生育及補充醫療保險的基本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草擬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特殊人員(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傷殘軍人)醫療保障管理辦法;草擬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信息系統技術規劃和組織實施;制定因工(公)傷殘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及年審;負責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執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對全市醫療、生育保險政策進行調查、研究及修訂;負責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統計及統計分析工作;對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組織全市醫療保險專家協調保險專業事項;承擔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十)工傷、生育保險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傷(職業病)的基本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工傷保險政策業務管理規程、工傷(職業病)傷殘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草擬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及全市工傷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制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職業病)認定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和具體工作;監督、檢查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情況;對全市工傷保險政策進行調查、研究;草擬全市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技術規劃和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有關部門及專家協調工傷保險業務事項;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負責全市工傷保險統計及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制度,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有關機構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收繳、管理、運營基金情況實施全過程監管,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和專款專用;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依法對參加社會保險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推行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進行檢查監督;監督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專項經費收支及結餘情況;承擔柳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