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奏廢官

查奏廢官,官制名。廢官,也稱“廢員”,是指因故被朝廷撤革的官員。

官制名。廢官,也稱“廢員”,是指因故被朝廷撤革的官員。清制,對於被廢去官職之員,經過一定時期的考察,可以從中挑選一些人重新授官起用。乾隆三年(1738) 定製,對於原任中下級職務的漢人廢官,由都察院負責查奏,凡可以起復者,經引見奉旨後,以主事用者,歸於單月銓選,於學習、散館庶吉士、降補、捐納各班輪用一周之後,選用一人。對於被廢職的高級官員,則由皇帝逕行決定可否起復及授予何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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