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定學堂章程

奏定學堂章程

《奏定學堂章程》是清朝政府頒布的關於學制系統的檔案。張百熙經過半年多的“謹上溯古制,參考列邦”的反覆修訂,終於在1902年8月15日上奏所擬章程,貫徹了“端正趨向,造就通才,明體達用”的旨意,含有大學堂以及考選入學、高等學堂、中等學堂、國小堂、蒙學堂的六個章程等,共8章84節(因為自大學堂成立之日起就含統管全國教育的任務,直到1904年2月起才另立相當於教育部的“學務”專管全國的教育工作)。它包括《學務綱要》《大學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優級師範學堂章程》《初級師範學堂章程》《實業教育講習所章程》,以及《各學堂管理通則》《任用教員章程》《各學堂獎勵章程》等。

簡介

張百熙張百熙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制定,1904年1月公布),由張百熙、張之洞、榮慶等奏擬。這年為癸卯年,所以又

稱《癸卯學制》。該章程是中國近代第一個以教育法令公布並在全國實行的學制,它根據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幾個階段的劃分,對學校教育課程設定、教育行政及學校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它對中國近代教育產生的重大影響。

來由

京師大學堂開辦之初,就制訂了《奏議京師大學堂章程》。這是大學堂的第一個章程。但它是“戊戌變法”的產物,出自於維新派梁啓超和康有為之手。慈禧太后害怕維新變法思想影響大學堂,因此,她要張百熙重訂一個新章程來加以取代。

張百熙經過半年多的“謹上溯古制,參考列邦”的反覆修訂,終於在1902年8月15日上奏所擬章程,貫徹了“端正趨向,造就通才,明體達用”的旨意,含有大學堂以及考選入學、高等學堂、中等學堂、國小堂、蒙學堂的六個章程等,共8章84節(因為自大學堂成立之日起就含統管全國教育的任務,直到1904年2月起才另立相當於教育部的“學務”專管全國的教育工作)。慈禧太后欽準頒行。這是經她本人欽定的,所以就叫《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由於該年為“壬寅年”,所以又叫“壬寅學制”。這是京師大學堂的第二個章程。這個章程首次較全面地反映了我國近代教育史上關於新式學堂的較完整的體系。

“壬寅學制”雖已公布,但尚未施行。於是,張百熙會同張之洞、榮慶二人共同歷經半年之久,七易其稿反覆修訂之後,於1904年1月13日上奏所擬初等國小堂、高等國小堂、中學堂、高等學堂、大學堂附通儒院、初級師範學堂、優級師範學堂、任用教員、初等農工商實業學堂(附實業補習普通學堂及藝徒學堂)、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實業教員講習所的十個章程,實業學堂、各學堂管理的兩個通則,學務的一個綱要,共7章72節。這是大學堂的第三個章程,稱為《奏定學堂章程》。由於該年為“癸卯年”,所以又叫“癸卯學制”。這個章程對學校系統、課程設定、學校管理都作了具體規定。它不僅使大學堂辦學逐步走向正規,而且改變了原有的官學、私學、書院等舊形式,為我國實行現代的新式學制開了先河,並且,它一直沿用到清朝終結的1911年,對後世影響較大。

內容

《奏定學堂章程》

除規定學制系統外,還訂立了學校管理法、教授法及學校設定辦法等,施行至辛亥革命為止。它包括《學務綱要》《大學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優級師範學堂章程》《初級師範學堂章程》《實業教育講習所章程》,以及《各學堂管理通則》《任用教員章程》《各學堂獎勵章程》等。《癸卯學制》規定教育年限:國小為九年<規劃為強迫教育階段》,高等國小堂四年,中學堂五年,學生到達7歲年齡後,理應一律進入。>

影響

是中國近代化教育的開端。一百年前的1904年,清政府在張之洞等人的主持下頒行了《奏定學堂章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正式頒布且在全國普遍性的學制,它的頒布以及隨後所實行的一系列措施產生的影響是十分深遠的,它奠定了中國現代教育的基礎,打破了儒家經典一統天下的局面,建立了統一的教育行政體系,並為結束科舉制創造了條件等等。過去,人們對其多有苛責,認為它的革命性不足。其實民眾的教化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它在開一代風氣之先方面應當得到充分肯定;在全國如此大規模地開展義務教育的做法,對中國面向現代化的作用不可低估。

細則

奏定學堂章程·學務綱要(癸卯學制)

全國學堂總要

京外大小文武各學堂,均應欽遵諭旨,以端正趨向、造就通才為宗旨,正合三代學校選舉德行道藝四者並重之意。各省興辦學堂,宜深體此意。從幼童入:初等國小堂始,為教員者,於講授功課時,務須隨時指導,曉之以尊親之義,納之子規矩之中,一切邪說玻詞嚴拒力斥,使學生他日成就,無論為土為農為工為商,均上知愛國,下足立身,始不負朝廷興學之意。外國學堂,於智育體育外,尤重德育,中外固無二理也。

大小各學堂各有取義

大國小堂,理原一貫,惟各學堂各有取義:親職教育、蒙養院、初等國小堂,意在使全國之民,無論貧富貴賤,皆能淑性知禮,化為良善。高等國小堂、普通中學堂,意在使入此學者,通曉四民皆應必知之要端,仕進者有進學之階梯,改業者有謀生之智慧型。高等學堂、大學堂,意在講求國政民事,各種專門之學,為國家儲養任用之人才。通儒院,意在研究專門精深之義蘊,俾能自悟新理,自創新法,為全國學業力求進步之方,並設立中國舊學專門,為保存古學古書之地。實業學堂,意在使全國人民具有各種謀生之才智技藝,以為富民富國之本。譯學館,意在通曉各國語文,俾能自讀外國之書,一以儲交涉之才,一以備各學校教習各國語文之選,免致永遠仰給外國教師。進土館,意在使已經得第入官者,通知各種實學大要,以應濟時急需。師範學堂,意在使全國中國小堂,各有師資。此為各項學堂之本源,興學人手之第一義。

京外各學堂俱照新章,以歸畫一

此次遵旨修改各學堂章程,以忠孝為敷教之本,以禮法為訓俗之方,以練習藝能為致用治生之具,其宗旨與上年大學堂原定章程本無歧異,惟學堂本系創辦,前章尚有未備之處,茲更體察近日情形,斟酌修改,條目更加詳密,課程更加完備,禁戒更加謹嚴。即湖北等省學堂章程前經奏定者,一併會通酌改,令歸畫一。所有原定章程之應共遵守者,均已歸併本章程內。此後京外官紳興辦各種學堂,無論官設公設私設,俱應按照現定各項學堂章程課日,切實奉行,不得私改課程,自為風氣。

宜首先急辦師範學堂

學堂必須有師。此時大學堂,高等學堂、省城之普通學堂,猶可聘東西各國教員為師。若各州縣國小堂及外府中學堂,安能聘許多之外國教員乎?此時惟有急設各師範學堂,初級師範以教初等國小及高等國小之學生,優級師範以教中學堂之學生及初級師範學堂之師範生。省城師範學堂,或聘外國人為教員,或輔以曾學外國師範畢業之師範生。外府師範學堂,則只可聘在中國學成之師範生為教員。查開通國民知識,普施教育,以國小堂為最要,則是初級師範學堂,造就教國小之師範生,尤為辦學堂者人手第一義。特是各省城多有已設中學堂、高等學堂者,勢不能聽其自出心戰,致誤將來成剝之學生,則優級師範學堂,在中國今日情形,亦為最要,並宜接續速辦。各省城應即按照現定初級師範學堂、優級師範學堂及簡易師範科、師範傳習所各章程辦法,迅速舉行。其已設;有師範學堂者,教科務改合程度。其尚未設師範學堂者,亟宜延聘師範教員,早為開辦。若無師範教員可請者,即速派人到外國學師範教授管理各法,分別學速成科師範若干人,學完全師範科若干人,現有師範章程刊布通行。若有速成師範生回國,即可依仿開辦,以應急需而立規模;俟完全師範生回國,再行轉相傳授,分派各府縣陸續更換,庶不致教法茫然,無從措手,務期首先迅速舉行,漸次推廣,不可稍涉遲緩。

各省辦理學堂員紳,宜先派出洋考察

學堂所重不僅在教員,尤在有管理學堂之人。必須有明於教捷法,管理法者,實心從事其間,未辦者方易開辦,已辦者方能得法;否則成效難期,且滋流弊。各直省亟宜於官紳中,推擇品學兼優。性情肫摯,而平日又能留心教育者,陸續資派出洋。員數以多為貴,久或一年,少或數月,使之考察外國各學堂規模製度,及—切管理教授之法,詳加詢訪體驗,目睹外國教習如何教,生徒如何習,管理學堂官員如何辦理。回國後,分別派入學務處暨各學堂辦事,方能有實效而無糜費。歐美各國,道遠費重,即不能多往,而日本則斷不可不到。此事為辦學堂入門之法,費用萬不可省。即邊瘠省分,至少亦必派兩員。若僅至日本考校半年,所費尚不甚巨。倘不從此舉人手,恐開辦三四年,耗費數萬金,仍是紊雜無章,毫無實得也。其邊省不能多派官紳出洋考察學務者,亟宜廣購江楚等省已經譯刊之《教育學》、《學校管理法》、《教育行政法》、《學校衛生學》、《師範講義》、《學務報》、《教育叢書》等類,頒發各屬,俾從事學務之人,考究研求,則所辦學堂不致凌雜無序,亦不致枉費師生功力,庶較勝於冥行歧誤者。

國小堂應勸諭紳富廣設

初等國小堂為養正始基,各國均任為國家之義務教育。東西各國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國小者,罪其父母,名為強迫教育。蓋深知立國之本,全在於此。此時各省經費支絀,在官勢不能多設,一俟師範生傳習日多,即當督飭地方官,剴切勸諭紳富,集資廣設。至蒙養院及親職教育,尤為豫教之原。惟中西禮俗不同,不便設立女學及女師範學堂。現擬有蒙養院及親職教育合一辦法,詳具專章。

各省宜速設實業學堂

農工商各項實業學堂,以學成後各得治生之計為主,最有益於邦本。其程度亦有高等、中等、初等之分,宜飭各就地方情形,審擇所宜,亟謀廣設。如通商繁盛之區,宜設商業學堂。富於出產之區,宜設工業學堂。富于海錯之區,宜設水產學堂。余可類推。但此時各省籌款不易,教員亦難得其人,宜於各項實業中,擇本省所中等學,以期速成,一班習高等學,以期完備。俟中等實業學生畢業回省,即行開辦學堂,先教簡易之藝術。俟高等實業學生畢業回國,再行增高等學堂程度,以教精深之理法,為漸次推廣擴充地步,所費不多,而辦法較有把握。各省務於一年內,將實在籌辦情形,先行陳奏。

各學堂尤重在考核學生品行

造土必以品行為先。各學堂考核學生,均宜於各科學外,另立品行一門,亦用積分法,與各門科學一體同記分數。其考核之法,分言語、容止、行禮、作事、交際、出遊六項,隨處稽察,第其等差;在講堂由教員定之,在齋舍由監學及檢察官定之。但學生既重品行,則凡選派教員學職,均須推擇品行端正之員,以資表率。

中國小堂,宜注重讀經,以存聖教

外國學堂有宗教一門。中國之經書,即是中國之宗教。若學堂不讀經書,則是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謂三綱五常者,盡行廢絕,中國必不能立國矣。學失其本則無學,政失其本則無政。其本既失,則愛國愛類之心亦隨之改易矣,安有富強之望乎?故無論學生將來所執何業,在學堂時,經書必宜誦讀講解。各學堂所讀有多少,所講有淺深,並非強歸一致。極之由國小改業者,亦必須曾誦經書之要言,略聞聖教之要義,方足以定其心性,正其本源。

惟經學奧博,春秋漢唐以來學者,本尚專經,或兼習一兩經。國朝乾隆以前,鄉會試房官,仍是分經取土。即經學諸大師,亦罕有兼精群經者,至於士林中才能讀《十三經》者本少,大率唯讀《五經》《四書》,即《禮記》《左傳》亦讀節本者居多。現辦中國小堂,科學較 繁,晷刻有限,若概令全讀《十三經》,則精力日力,斷斷不給,必致讀而不能記,記而不能解,有何益處?且泛濫無實,亦非治經家法。茲為擇切要各經,分配中國小堂內。若卷帙繁重之《禮記》《周禮》,則止選讀通儒節本,《儀禮》則止選讀最要一篇。自初等國小堂第一年,日讀約四十字起,至中學堂,日讀約二百字為止。大率國小堂每日以一點鐘讀經,以一點鐘挑背淺解,(挑背者,隨意擇資質較鈍數人,每人指令背誦數語,以省日力,淺解者,止講淺顯切用大義。)共合為兩點鐘,計每星期治經十二點鐘。中學堂每星期以六點鐘讀經,以三點鐘挑背講解,計每日讀經一點鐘,間日挑背講解一點鐘,每星期治經九點鐘。至溫經一項,國小中學皆每日半點鐘,歸入自習時督課,不占講堂時刻。茲酌加每日治經鐘點,學生若其博考古今之疏解,研究精深之義蘊,及自願兼通群經者,統歸併不過勞,而讀經講經溫經,綽有餘裕,亦無礙講習西學之日力。大學堂經學專科治之,於群經古學仍可保存不廢。計中學堂畢業,皆已讀過《孝經》《四書》《易》《書》《詩》《左傳》,及《禮記》《周禮》《儀禮》節本,總計讀過十經(《四書》內有《論語》《孟子》兩經),並通大義。較之向來書塾書院所讀所解者,已為加多。總之只在功課有恆,則每日並不多費時刻,而經書已不至荒費。蓋數十年來,科目中入,曾讀《九經》而能講解者,不過十分之二三。若照此章程辦理,則學堂中決無一荒經之人,不惟聖經不至廢墜,且經學從此更可昌明矣。其讀經之法,另見專章。

經學課程簡要,並不妨礙西學

國小中學皆有讀經講經主課,高等學有講經之課。然歲計有餘,而日課無多,專講要義而不務奧博。大學堂、通儒院,則以精深經學,列為專科,聽人自擇,並非以此督責眾人。西國最重保存古學,亦系歸專門者自行研究。古學之最可寶者,無過經書,無識之徒,喜新蔑古,樂放縱而惡閒檢,惟恐經書一日不廢,真乃不知西學西法者也。

學堂不得廢棄中國文辭,以便讀古來經籍

中國各體文辭,各有所用。古文所以闡理紀事,述德達情,最為可貴。駢文則遇國家典禮制誥,需用之處甚多,亦不可廢。古今體詩辭賦,所以涵養性情,發抒懷抱,中國樂學久微,藉此亦可稍存古人樂教遺意。中國各種文體,歷代相承,實為五大洲文化之精華,且必能為中國各體文辭,然後能通解經史古書,傳述聖賢精理,文學既廢,則經籍無人能讀矣。外國學堂最重保存國粹,此即保存國粹之一大端。假使學堂中人,全不能操筆為文,則將來人官以後,所有奏議、公牘、書札、記事,將令何人為之乎?行文既不能通暢,焉能畀以要職重任乎?惟近代文人,往往專習文藻,不講實學,以致辭章之外,於時勢經濟,茫無所知,宋儒所謂一為文人,便無足觀,誠痛乎其言之也。蓋黜華崇實則可,因噎廢食則不可。今擬除大學堂設有文學專科,聽好此者研究外,至各學堂中國文學—科,則明定日課時刻,並不妨礙他項科學,兼令誦讀有益德性風化之古詩歌,以代外國學堂之唱歌音樂,各省學堂均不得拋荒此事。凡教員科學講義,學生科學問答,於文辭之間,不得涉於鄙俚粗率。其中國文學一科,並宜隨時試課論說文字,及教以淺顯書信、記事文法,以資官私實用。但取理明詞達而止,以能多引經史為貴,不以雕琢藻麗為工,篇幅亦不取繁冗。教法宜由淺人深,由短而長,勿令學生苦其艱難。中國小堂於中國文辭,止貴明通;高等學堂以上於中國文辭,漸求敷暢,然仍以清真雅正為宗,不可過求奇古,尤不可徒尚浮華。

戒襲用外國無謂名詞,以存國文,端士風

古人云:“文以載道”。今日時勢,更兼有文以載政之用。故外國論治論學,率以言語文字所行之遠近,驗權力教化所及之廣狹,除化學家製造家及一切專門之學,考有新物新法,因創為新宇,自應各從其本字外,凡通用名詞,自不宜剿襲攙雜。日本各種名詞,其古雅確當者固多,然其與中國文辭不相宜者,亦復不少。近日少年習氣,每喜於文字間襲用外國名詞諺語,如團體、網魂、膨脹、舞台、代表等字,固欠雅馴;即犧牲、社會、影響、機關、組織、衝突、運動等字,雖皆中國所習見,而取義與中國舊解迥然不同,迂曲難曉;又如報告、困難、配當、觀念等字,意雖可解,然並非必需此字。而舍熟求生,徒令閱者解說參差,於辦事亦多窒礙。此等字樣,不勝枚舉,可以類推。其實此類名詞,在外國不過習俗沿用,並未嘗自以為精理要言。今日日本通入,所有著述文辭,凡用漢文者,皆極雅馴,仍系取材於中國經史子集之內,從未闌入此等字樣。可見外國文體界限,本自分明,何得昧昧剿襲。大凡文字務求怪異之人,必系邪僻之士。文體既壞,士風因之。夫敘事述理,中國自有通用名詞,何必拾人牙慧?又若外國文法,或虛實字義倒裝,或敘說繁複曲折,令人費解,亦所當戒。倘中外文法參用雜糅,久之必漸將中國文法字義,盡行改變,恐中國之學術風教,亦將隨之俱亡矣。此後官私文牘,一切著述,均宜留心檢點,切勿任意效顰,有乖文體,且徒貽外人姍笑。如課本、日記、考試文卷內,有此等字樣,定從擯斥。

國小堂勿庸兼習洋文

初等高等國小堂,以養成國民忠國家、尊聖教之心為主,各科學均以漢文講授,一概毋庸另習洋文,以免拋荒中學根柢。必俟中國文義通順,理解明白,考取入中學堂後,始準兼習洋文。計學生入中學堂時,年不過十六七歲,不患口齒不靈。各省官私所設初等高等國小堂,均應一體遵辦,均不編洋文功課。惟高等國小堂,如設在通商口岸附近之處,或學生中亦有資敏家寒,將來意在改習農工商實業,不擬入中學堂以上各學堂者,其人係為急於謀生起見,在高等國小時,自可於學堂課程時刻之外,兼教洋文,應就各處地方情形,斟酌辦理。惟童子正在幼年,仍以聖經根柢為主,萬不準減少讀經講經,及中國文字功課鐘點。至於在初等國小時,斷不宜兼習洋文。

中學堂以上各學堂,必勤習洋文

今日時勢,不通洋文者,於交涉、遊歷、遊學,無不窒礙。而粗通洋文者,往往以洋文居奇。其猾黠悖謬者,則專采外國書報之大異乎中國禮法、不合乎中國政體者,截頭去尾而翻譯之,更或附會以一己之私意,故為增損,以求自圓其說。譬如日本福澤諭吉,維新之志士也,其著述數十百種,精理名言,不可勝紀,而中國譯者,則專取其男女平權等篇譯之,而其談教育之本,談政治之原者,則略之。如此之類,不勝枚舉。其故有二:一則翻譯之日少,印刷之資輕,可以易售而罔利。一則因中國通洋文者少,故摘取其單詞片語以冀欺世而惑人,鄙險甚矣。假令中國通洋文者多,則此種荒謬悖誕之翻譯,決無所施其伎倆。故中學堂以上各學堂,必生勤習洋文,而大學堂經學、理學、中國文學、史學各科,尤必深通洋文,而後其用乃為最大。斯實通中外、消亂賊、息邪說、距波行之竅要也。

參考西國政治法律宜看全文

外國之所以富強者,良由於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而中國今日之剽竊西學者,輒以民權自由等字實之,變本加厲,流蕩忘返,殊不知民權自由四字,乃外國政治、法律學術中半面之詞,而非政治法律之全體也。若不看其全文,而但舉其一二字樣,一二名詞,依託附會,簧鼓天下之耳目,勢不至去人倫無君子不止。而謂富強即在於是,有是理乎?即西人亦豈受其誣乎?外國所謂民權者,與義務對待之名詞也。所謂自由者,與法律對待之名詞也。法律義務者,臣民當盡之職;權利自由者,臣民應享之福。不有法律義務,安得有權利自由?所以《日本憲法》第二章題曰《臣民權利義務》,而共第一條即曰:“凡為日本臣民之要件,當依從法律。”伊藤博文解之日:“日本臣民各享有法律中之公權及私權,所以臣民要件,必以法律為定。”夫言公權私權,而必本乎法律,可見悖乎法律者,即不得享有公權私權也。所以第二條即曰:“日本臣民凡合乎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者,可任為文武官。”此蓋謂能盡法律之義務,即有服官之權利矣。其義務之最重大而顯著者,莫如當兵納稅。故第三條曰,“日本臣民依從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四條曰:“日本臣民依從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義務盡矣,則必有自由之權利。然使自由而不本乎法律,則人人皆處於化外,而天下亂矣。所以第五條即曰,“日本臣民於法律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第十一條曰:“日本臣民苟不害治安,不紊秩序,不背為臣民之義務者,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二條曰:“日本臣民於法律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印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此三自由,即今日妄人騰諸眾口,播諸報章,視為任性妄為之世界者也。然試問有出乎法律之範圍外者否乎?總而言之,權利必本於義務,能盡應屏之義務,即能享應得之權利。自由必本乎法律,能守分內之法律,即受分內之自由。日本伊藤博文所謂法律中之自由,為臣民應有之權利,故自由於分定之內者,可勿庸多加箝制。此生計與智識發達之本原,必使凡人於法律所許之區域內,享受自由,綽有餘裕,而不得迫蹙之等語,此之謂也。然此猶立憲君主政體之日本為然也。試更征之共和民主政體之美國,更可見全球萬國,無殊理、無異政矣。美國於千七百九十一年,續定憲法第五章云:“凡訊案,除按照法律懲治外,不得阻其自由。”此語最為扼要。其餘條例甚多,有雲除法律規定外者,有雲除依尋常法律判決外者,有雲除罪犯照例審定外者,如此之類,不一而足。今日撿人亂黨,盛稱民主政體,有各種之自主,試問亦有出乎法律之外者否乎?夫既守法律範圍,則所謂自由者,不過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應有之樂利而已,豈任性妄為之謂乎?假使外國政法,皆如亂黨所說,恐不能一日立國矣,安論富強?乃近來更有創為蜚語者,謂學堂設政法一科,恐啟自由民權之漸,此乃不睹西書之言,實為大謬。夫西國政法之書,固絕無破壞綱紀,教人犯上作亂之事,前文已詳。至學堂內講習政法之課程,乃是中西兼考,擇善而從,於中國有益者采之,於中國不相宜者置之,此乃博學無方,因時制宜之道。迭次諭旨,已極詳明,此次章程,亦甚明晰。且政法一科,惟大學堂有之,高等學堂預備入大學政法科者習之。此乃成材入仕之人,豈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國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決不至荒謬悖誕,拾外國一二字樣,一二名詞,以搖惑人心矣。

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

近來少年躁妄之徒,凡有妄談民權自由種種悖謬者,皆由並不知西學西政為何事,亦並未多見西書,耳食臆揣,騰為謬說。其病由不講西國科學,而好談西國政治法律起。蓋科學皆有實藝,政法易涉空談,崇實戒虛,最為防患正俗要領。日本教育名家,持論亦是如此。此次章程,除京師大學堂、各省城官設之高等學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實業兩途。其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切實考察禁止。

私學堂禁私習兵操

凡民間私設學堂,非經稟準,不得教授兵式體操。其堆習兵操者,亦止準用木槍,不得用真槍,以示限制。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曉諭民間,一律遵照。

學生不準妄乾國政,暨抗改本堂規條

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又曰:“君子思不出其位。”位者,本分之謂也。恪守學規,專精學業,此學生之本分也。果具愛國之心,存報國之志,但當厚自期待,發憤用功,俟將來學業有成,出為世用,以圖自強,孰不敬之重之。乃近來士習浮囂,或騰為謬說,妄行干預國政,或糾眾出頭,抗改本堂規條。此等躁妄生事之徒,斷不能有所成就。現於《各學堂管理通則》內列有《學堂禁令》一章,如有犯此者,各學堂應即照章懲儆,不可稍涉姑容,致滋流弊。

師生員役均禁嗜好

學務繁重細密。凡從事學堂之員紳,及各科學教員,必審擇精力強健,辦事切實耐煩,不染嗜好者,方於教育有裨。查洋藥為鴆毒之尤,各省學堂均應懸為厲禁。無論官師學生及服役之人,有犯此者,立行斥退,萬不可稍從寬假。

學堂教員,宜列作職官,以便節制,並定年限

外國學堂教習,皆系職官。日本即稱為教授、訓導,亦稱教官。此後京外各學堂教習,均應列作職官,名為教員,受本學堂監督、堂長統轄節制,以時考核其功過而進退之。不得援從前書院山長之例,以賓師自居,致多窒礙。惟監督於教員,亦宜以禮相待。學堂教習,既列為職官,當有任期,或三年一任,或二年一任,或視該學堂畢業之期為一任。除不得力者隨時辭退,優者任滿再留,中平者如期更換,未滿時不得自行告退,另就別差。學堂辦事人員亦同(有事故者,不在此例)。

外國教員宜定許可權

各省中學堂以上,有聘用外國教員者,均應於契約內,訂明須受本學堂總辦、監督節制。除所教講堂本科功課外,其全學事務,概由總辦、監督主持,該教員勿庸越俎干預。

外國教員不得講宗教

此時開辦學堂,教員乏人。初辦之師範學堂,及普通中學堂以上,勢不能不聘用西師。如所聘西師系教士出身,須於契約內訂明,凡講授科學,不得借詞宣講,涉及宗教之語,違者應即辭退。

各學堂學生冠服宜歸畫一

學生衣冠靴帶被褥,俱宜由學堂製備發給,以歸畫一而昭整肅。且免學生多帶行李,以致齋舍雜亂。即或遊行各處,令人一望而知,自可束身規矩,令人敬重。至各等學堂,宜加區別,以示遞加優異,尤須嚴禁奇邪服飾,並宜嚴禁學外之人仿造冒混。惟所制各件,應否令學生繳費,可聽各學堂核計常年經費,酌量行之。

各學堂皆學官音

各國言語,全國皆歸一致,故同國主人,其情易洽,實由國小堂教字母拼音始。中國民間,各操土音,致一省之人,彼此不能通語,辦事動多扦格。茲擬以官音統一天下之語言,故自師範以及高等國小堂,均於中國文一科內,附入官話一門。其練習官話,各學堂皆套用《聖諭廣訓直解》一書為準。將來各省學堂教員,凡授科學,均以官音講解,雖不能遽如生長京師者之圓熟,但必須讀字清真,音韻朗暢。

國小堂日課止五點鐘六點鐘,並不為勞

外國高等國小,不過五點鐘,初等國小,不過四點鐘。所以養息幼童精力,用意本善。茲因中國學堂,須讀經書,不得不酌增數刻,初等國小五點鐘,高等國小六點鐘。然初等國小每日功課,共止兩個半時辰,在中國書塾,時刻並不為久。且所講各科學,時常更易,並非專執一卷,令其埋頭諷涌,自己足活潑精神。至初等國小,每口止讀經書數十字,遞增至一百字面止,高等國小,遞增至一百六十字而止,在學童斷不以此為苦,而學生可無荒經之弊。此實培養本源之耍義,不得以課多藉口。

日本國小堂亦有高聲誦讀,期於純熟者,亦常有資質較鈍,遲至日暮始散者;陸軍學生,每二點鐘講授一二千字,必以全能記億者,始給足分。謂外國讀書必不責其記憶,無是理也。

各學堂科學,並不繁難,皆可按年畢業

現定各學堂課程科學,皆量學生之年齒精力而定,實可無竭蹶之虞。至高等學堂以上各科學門類,似乎繁多,然其中有名隨意科者,則以余力為之,願習與否,聽學生自審才力,可不相強,亦系外國通例。中國初辦學堂,學生程度,未敢遽求全備,故將各隨意科目,量為減緩,留待第一期畢業,或第二三期畢業後,體察學生程度,漸次增加。查日本初辦學堂之前十餘年,科目並不全備,乃歷年陸續增加,此為改章創法者之一定步驟。此次課程,既仿照外國辦法,亦體察中國情形,較諸外國學堂,課程減省已多。查每一科學教授之書,不過一兩本,合計三四年之中,每日所占時刻有限,實不得謂為繁難。蓋外國學問,最精計算,最重衛生。其所定學堂課程,大率中人之資力所優為者。今每日功課,少者四五點鐘,至多者不過六點鐘,藏修息游,各有其時,每星期又歇息一日,較之向來學塾窮年不息、夜分不休者,寬舒多矣。

科學相間講授,乃各國成法,具有深意

各科學相間講授,東西各國學堂通例,無不如此。每日此門數刻,他門又數刻,一日內講習至五六種,看似繁難,其實具有深意。為其功課難易相配,不致過勞生厭,而各種科學同時並講,亦有互相補助之益。

各學堂科目年限,與各國學堂有酌改處

中國禮教政俗,與各國不能盡同。現在學堂講求實用,一切科學,取資於各國者居多;然亦有中國向有之學,為各國所無,應加習者;有各國所重,而與中國不宜,應暫從缺者。科學既有變通,年限自須酌改,將來仍視學生程度何如,隨時更定。至於移風易俗,莫善於樂,秦漢以前,庠序之中,人無不習。今外國中國小堂、師範學堂,均設有唱歌音樂一門,並另設專門音樂學堂,深合古意。惟中國古樂雅音,失傳已久,此時學堂音樂—門,只可暫從緩設,俟將來設法考求,再行增補。

中國小堂酌改年限,統計仍與原章相合

查原定章程:國小分三級,蒙學課程四年,初等國小、高等國小,課程各三年,中學課程四年,合計中國小堂共十四年畢業。茲以原定蒙學堂課程,實即外國國小堂課程,因即併入初等國小,改為五年畢業。此項學堂,國家不收學費,以示國民教育,國家任為義務之本意。而另訂蒙養院及家教合一章程,以明保育幼兒之要義,不歸入學堂統系就學年齡之內。其高等國小,則展為四年,中學則展為五年,俾學生於所受經書,得以從容誦習,日力有餘,而於應習之普通各學科時刻,仍無妨礙。統計國小學期,較原章減短一年,而於中學學期,加展一年,前後仍合為十四年,並無出入。

理學宜講明,惟貴實踐而忌空談

理學為中國儒家最精之言,惟宗旨仍歸於躬行實踐,足為名教干城。此次章程,既專設品行—門,嚴定分數,又於修身讀經著重,是處處皆以理學為本。但性與天道,子貢未聞,淺學高談性命,亦是大病,故於大學堂設有研究理學專科,又於高等學堂及優級師範學堂設人倫道德一科,專講宋、元、明、國朝諸儒學案,及漢、唐諸儒解經論理之言,與理學家相合者,令其擇要講習。惟止可闡發切於身心日用之實理,不可流為高遠虛渺之空談,以防躐等蹈空之弊。果能行檢篤謹,即是理學真儒。

各堂兼習兵學

中國素習,士不知兵,積弱之由,良非無故。揆諸三代學校,兼習射御之義,實有不合。除京師應設海陸軍大學堂,各省應設高等普通專門各武學堂外,惟海陸軍大學堂暫難舉辦。茲於各學堂一體練習兵式體操,以肄武事,並於文高等學堂中,講授軍制、戰史、戰術等要義。大學堂政治學門,添講各國海陸軍政學,俾文科學生稍嫻戎略。此等學生入仕後,既能通曉武備大要,即可為開辦武備學堂之員,兼可為考察營務將卒之員。

教科書應頒發目錄,令京外官局私家合力編輯,書成後編定詳細節目講授

外國中國小堂,於各科學均有教授詳細節目,(詳細節目者,謂某門某科用某書教授,此書或一年講畢,或幾月幾日講畢,一星期講若干,自何處起,至何處止。)所以齊一各處同等學堂之程度,而使任教員者有所據依,以定教授科學之次序,立法最善。查京師現設編譯局,專司編輯教科書,惟應編各書,浩博繁難,斷非數年所能蕆事,亦斷非一局所能獨任。應令京外各學堂,擇各科學教員之學望素著者,中學用中國教員,西學用外國教員,查照現定各學堂年限鐘點,此書共應若干日講畢,卷葉應須若干,所講之事,孰詳孰略,孰先孰後,編成目錄一冊,限三月內編成,由學務大臣審定,頒發各省,令京外編譯局,分認何門何種,按照目錄,迅速編輯。書成後,咨送學務大臣審定,頒行各省,重出無妨,擇其尤精善者用之。蓋視此學堂之程度,以為教科書之淺深;又視此學堂之年限,以為教科書之多少。其書自然恰適於用,然後將此書分成詳細節目,每年講若干,每星期講若干,自何處起,至何處止,共若干日講畢。其初則各局按頒發之目錄以編書,其後則各教員按頒發之書以分節目,則各學堂皆無歧出,亦無參差矣。然官局分編,亦需時日,尤要在使私家各勤編纂,以待裁擇,尤為廣博而得要。如有各省文士,能遵照官發目錄,編成合用者,亦準呈送學務大臣鑑定,一體行用,予以著作權,準著書人自行印售,以資鼓勵。

採用各學堂講義及私家所纂教科書

官編教科書,未經出版以前,各省中國小堂,亟需套用,應準各學堂各科學教員,按照教授詳細節目,自編講義。每一學級終,即將所編講義匯訂成冊,由各省咨送學務大臣審定,擇其宗旨純正,說理明顯,繁簡合法,善於措詞,合於講授之用者,即準作為暫時通行之本。其私家編纂學堂課本,呈由學務大臣鑑定,確合教科程度者,學堂暫時亦可採用,準著書人自行刊印售賣,予以著作權。

選外國教科書實無流弊者,暫應急用

各種科學書,中國尚無自纂之本,間有中國舊籍可資取用者,亦有外國人所編,華人所譯,頗合中國教法者。但此類之書無幾,目前不得不借用外國成書,以資講習。現訂各學堂教科門目,其中有暫用外國科學書者,或名目間有難解,則酌為改易,仍註明本書名於下,俾便於依類採購。俟將來各科學書,中國均自編有定本,撰有定名,再行更正。至現所選錄之外國各種科學書,及華人所譯科學書,均由各教員臨時斟酌採用。其與中國不相宜之字句,則節去之,務期講習毫無流弊,仍擬另撰科學門目釋義,用資考察。

上海小書賈所譯東文各書,並不註明著者譯者姓名,多有摘取原書一段,與一己私意相合者,譯出流布,並不顧本書宗旨。閱書務宜慎擇博考,免為所誤。又有京城刊印華人張某所編《皇朝掌故》一書,其於近年時政,並不深知原委,往往訛傳臆造,謬誤甚多,學堂亦不宜讀。

教員宜多看參考書

章程內指出各書,不過示以準繩,俾辦學堂者有可下手。為教員者,除講授時須按照章程內所列各書及將來審定頒發各書外,仍須博覽旁搜,以備參考。高等學堂以上學生,亦許帶書以備自習時參考。但其書須經監督及管齋務之員查驗不悖教法者,方準帶入。

畢業升等獎給出身,均由試官考定

高等國小畢業給憑,歸地方官考試核辦。升入中學堂者,歸學政考試給獎。中學堂畢業給憑,歸道府大員考試核辦。升入高等學堂者,歸督撫會同學政考試給獎。高等學堂畢業,奏請簡放主考,會同督撫學政考試。大學堂畢業,奏請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考試。凡考試應各視所學程度,分門詳加考驗,為外場,並須另行扁試論說文字,為內場。俟內外場考畢,合計內外場分數,暨平日品行分數合格者,照另訂專章,分別奏請賜予各項出身,分別錄用。照此考試獎勵之法,優劣能否,眾目共睹。其學業既非憑一日之短長,又可考平日之品行,試官既不致臆為高下,教員亦無所用其偏徇,庶足以兼考學行,杜僥倖而得真才。較之向來科舉之去取,似為核實。

學堂兼有科舉所長

凡詬病學堂者,蓋誤以為學堂專講西學,不講中學故也。現定各學堂課程,於中國向有之經學、史學、理學及詞章之學,並不偏廢,且講讀研求之法,皆有定程,較向業科舉者,尤加詳備。查向來應舉諸生,平日師無定程,不免泛騖,人事紛雜,亦多作輟,風檐試卷;取辦臨時。即以中學論,亦遠不如學堂之有序而又有恆,是科舉所尚之舊學,皆學堂諸生之所優為;學堂所增之新學,皆科舉諸生之所未備。則學堂所出之人才,必遠勝於科舉之所得無疑矣。

學務人員援案保獎

各省學堂所派之員紳教員,除辦理不能合法及多滋流弊者,應隨時撤懲外,其有確能實心任事,不辭勞怨,學生均能循理守法,安分用功,毫無流弊者,每屆五年,準援照從前同文館成案,擇尤保獎。共無成效者不給獎。似此分別獎劾,勸懲兼施,庶辦理學堂者皆知奮勉。

各學堂應令學生貼補學費

各省公款,皆甚支絀,除初等國小堂,及優級、初級師範學堂,均不收學費外,此外各項學堂,若不令學生貼補學費,則學堂經費,必難籌措,斷無多設之望,是本欲優待,而轉致阻礙興學矣。且學生以學費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曠廢,不肯切實用功,更兼不守規矩,視退學為無關輕重。查日本各學堂學生,於月出束修外,凡膳費、寄宿舍費、書籍衣服等費,皆須學生自備,具有深意。蓋博施濟眾,從古所難,中國此時初辦學堂,一切費用甚巨,自應亦令學生貼補學費,不致全仰給於官款,庶可期持久而冀擴充。其學費每人每月應繳若干,聽各省斟酌本省籌款情形,核計該學堂所需常年經費,隨時酌定,毋庸限數,但須量學生力之所能及。

各省初辦之學堂學額,暫不限數

現定各學堂學生額數,初辦之際,準各省各就地方情形財力,通融酌辦,不必拘於定額。然教育總以普及為貴,仍宜隨時隨地,力圖擴充。

學堂未畢業學生,不準應鄉會試、歲科考

各學堂畢業學生,已定有出身,與科舉無異,在學堂受業期內,概不準另應鄉會試、歲科考及各項考試,以免曠日分心,延誤學期。其畢業生領有憑照離堂後,而升級學堂,未經考取收入者,(謂國小升中學,中學升高等學,高等學升大學之類。)如在科舉未停以前,其願應鄉會試及各項考試者,各聽其便。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通飭各學堂遵照。

各學堂斥退學生,不準投考他學堂

各學堂犯規斥退學生,概不準更名改籍,另投別處學堂。情節輕者,如一年內,查其真能改悔,取具保人本人各甘結,仍可另行考選,收入本省學堂,以觀自新之效。情節重者,永遠不準再入學堂,以示古人移郊移遂之罰。應由學務大臣通咨各省,凡以後各學堂遇有斥退學生,應將該學生姓名籍貫事由,呈報本省學務處,詳請督撫咨行本省外省各學堂存案。如有斥退後改名,混入他省學堂者,應嚴定懲罰條例。查出後,應將保結人議處。(學生非有大過,僅止記過儆戒。其不得不斥退者,必確係犯有重情,及屢戒不悛之敗類,斷不宜令混入他學堂。若此例不嚴,學生斷不能受約束也。)

學生末畢業不準另就他事

各學堂未經畢業學生,概不準無故自行退學,及由他處調充別項差使。如有故犯禁令,希圖退學,及於放假期內潛往他省就事者。查出後,除咨照該省立即撤退押送回籍外,並應追繳在學堂時一切費用,惟保人是問。

京師大學堂宜先設預備科

京師大學堂分科大學,現尚無合格學生,暫可從緩;宜先設大學預備科。其教科課目程度,應按照現定高等學堂章程辦理。

進土館宜加津貼

新進土既奉旨令入學堂,必使其心無牽累,而後可責其篤志用功。若旅費不充,憂增內顧,欲其安心從事學問難矣。茲擬凡人館就學之進土、翰林、中書,每年給津貼銀二百四十兩,部屬每年給津貼銀—百六十兩,以示體恤。此項津貼,由新進士本籍省分籌款,交學務大臣轉發進土館,按月支給。

大學堂規模,宜求完備合法

京師大學堂,本系以故宅改造,未能一一合法適用。且大學堂當備各分科大學及通儒院,暨附屬各館所場院之用,需用實地甚廣,必須同在相近之區,則照料考察既便,而各教員亦可通融兼顧,且於經費所省實多。亟應另擇寬廣高爽之地,參照外國大學堂規制,分別先後,以次建造,務合於學堂法式,便於實用,俾稽查管理及衛生等事便於施行,事事捷速簡易,則師生均無阻隔徒勞之弊,管理稽察者,亦無疏略難周之虞。應責成學務大臣暨大學堂總監督,及時興建。

各省學堂建造,須合規制

外省大小各學堂,建造屋宇,均宜求合規式,方能有益。查各國學堂,其布置之格局,講堂齋舍,員役之室,化驗之所,體操之院,實驗之場,誦讀之几凳,容積之尺寸,光線之明暗,坐次之遠近,屋舍聯屬之次序,皆有規制。一為益於衛生,二為便於講習,三為便於稽察約束,皆系考驗閱歷多年,而後審定者。凡遊學外國者,固已親見其規模式樣。近來日本專繪印有學堂圖,尤可取資模仿。若限於地勢經費者,原可酌量變通。但其有關係處,萬不可失其本意。雖不師其形,要必師其法。

各省宜講求警察監獄之學

警察監獄之學,最為吏治要圖,凡為地方官者,必須通曉其意,明習其法。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專設警察恤獄學堂,或於仕學館課吏館,增設警察恤獄課程亦可。

郵電、鐵路、礦務等學堂宜添課普通學

電報、鐵路、郵政、礦務等類學堂,亦實業之一端。此等學堂,均宜添課普通學科。其涉及學堂者,亦應歸學務大臣考核,止考其課目章程年限,師生人數,該管衙門宜隨時咨報學務大臣。至其所辦電報、鐵路、郵政、礦務等無關學務之事,仍各歸該管衙門,自行辦理。

各省武學堂宜歸一律

各省武備學堂,亟宜分別等級,考定名稱,或為普通武學,或為高等武學,或為陸軍馬、步、炮、工,水師管輪、駕駛等各專門學堂,均應參酌東商各國武學,詳訂學科及其程度,使各省有所據依,歸於畫一。將來畢業學生出身,亦應分別等差,酌定獎勵之階,奏明辦理。

海陸軍大學堂宜籌建設

各國海陸軍大學堂,另隸海軍大臣陸軍大臣管轄。中國尚未設有海陸軍大臣,所有海陸軍大學堂,為造就將才之地,必不可少,應由學務大臣,隨時察酌情形,分別緩急,奏請於京師地方,籌款建設。

外省取中舉人,送京複試不符,分別懲罰

凡各省由主考會同督撫、學政取中舉人,即由督撫先行發給憑照,比照鄉試錄造送分數冊,奏咨送京,由學務大臣複試。如分數不符過半者,革去舉人,不符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停其升入大學之期一年,或停其引見錄用之期或一年或二年,發回原省,補習分數不足之學科,再行引見錄用,臨時酌量,分別辦理。

京師應專設總理學務大臣

各省遍設學堂,其事至為重要,必須於京師專設總理學務大臣,統轄全國學務。凡整飭各省學堂,編訂學制,考察學規,審定專門普通實業教科書,任用教員,選錄畢業學生,綜核各學堂經費,及一切有關教育之事均屬焉。應請旨簡派大臣管理。其大學堂應請另派專員管理。至各省府廳州縣,遍設學堂,亦須有一總匯之處,以資管轄,宜於省城各設學務處一所,由督撫選派通曉教育之員,總理全省學務,並派講求教育之正紳,參議學務。

學務大臣應設屬官

學務大臣應設屬官,分為六處,各掌一門:一曰專門處,管理專門學科學務。二曰普通處,管理普通學科學務,三曰實業處,管理實業學科學務。四曰審訂處,審定各學堂教科書,及各種圖書儀器,檢察私家撰述,刊布有關學務之書籍報章。五曰遊學處,管理出洋遊學生一切事務。六曰會計處,管理各學堂經費。每處置總辦一員,幫辦數員,量事之繁簡酌定。學務大臣即於所屬各員中,隨時派赴各省,考察所設學堂規制,及課程教法,是否合度,稟報學務大臣。如各省學堂學科有未完備,教法有未妥善之處,隨時咨會該省督撫,轉飭學務處,迅速增改,務使各省學科程度,一律完備妥善,且免彼此參差。

學務大臣選用屬官之途

學務大臣所用屬員,均須選擇深通教育事理之員,將來以京師大學堂,各省高等學堂畢業學生,及遊學外洋大學堂、高等學堂畢業回國學生,考選充補。其各學堂尚無合格學生,可資選用時,應準參用仕學館、進士館畢業學員。目前暫行選取通曉學務之京、外職官充之。

學堂章程,應準隨時修改

現定各項章程,將來如有應再變通增損之處,其關係重大者,應由學務大臣博採眾議,復加審定,再行奏明辦理。其規程課目小有修改,學務大臣可隨時酌定,咨明各省照辦。

(摘自陳學恂主編《中國近代教育史教學參考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7月第1版,532-551頁)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