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設定
(一)秘書室
負責縣政府黨組會議、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縣政府協調會議以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的準備和會務工作及會議紀要整理;根據領導要求起草有關檔案材料,辦理會務有關事項,轉送公文;負責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審批;負責應承辦的縣政府領導重要活動和以縣政府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縣政府政務和有關事務服務工作;負責起草、審核、制發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檔案和縣政府上下級公文處理;負責縣政府公文處理、印信證件管理和檔案的交換、傳遞、歸檔立卷、信件收發、資料建立保存及報刊訂閱和發行;負責保密以及縣政府系統辦公部門文秘工作業務指導。
負責縣政府的政務值班工作,承擔上承下達的有關工作,包括辦理上級通知、外省市及外縣(市)聯繫;負責向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領導報告全縣各鄉鎮、各部門反映的重要情況、突發事件,並跟蹤事態發展和處理結果,起草向省值班室的報告;負責報告規模較大的民眾上訪情況;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通知有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派領導前來處理,維護正常辦公秩序。
(二)研究室(縣政府研究室)
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縣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講話、文章和綜合材料;按照上級檔案要求,及時報送各類總結、匯報;根據縣政府主要領導指示,單獨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修改縣政府有關檔案;圍繞貫徹上級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對全縣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參與縣委、縣政府有關會議、活動籌備及檔案的起草工作;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掌握髮展態勢,向縣政府領導反饋信息;密切關注國家巨觀經濟形勢、先進地區和周邊縣(市)發展動態,及時收集、整理和反饋重要的政策動態、域外經驗、信息資料,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及時總結各方面典型經驗。展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負責全縣政府系統政務信息收集、篩選、整理、傳遞、儲存,及時向省、市政府領導報送信息;協助信訪部門做好上訪接待、協調、疏導工作。
(三)總務室
負責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發放和微機、複印機等設備耗材的管理;負責機關參加各項公益性勞動的組織、協調;負責縣政府、政府辦公室日常接待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縣政府領導、辦公室職工的生活福利、後勤服務工作;負責辦公室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工資、技術工人等級申報考核培訓工作;安排幹部值班值宿,防止治安案件和突發事件的發生。
(四)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負責承辦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負責擬定縣政府依法行政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方案制定、組織實施、考評工作;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審查修改、協調論證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負責組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負責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府收費、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規範和監督;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督促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承擔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部署和交辦的其他監督任務;負責承辦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負責承辦鄉鎮政府和政府直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負責協調行政機關之間的執法矛盾;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縣政府的有關訴訟案件的應訴事務;負責政府法制的調研和指導工作;負責承擔縣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有關政府法制方面的協調工作;負責全縣道路執法檢查的日常監管工作。
(五)縣外事僑務辦公室
外事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涉外法規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外事工作的決議、決定;歸口管理全縣外事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外事工作規章制度和規劃、督促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單位和各鄉鎮政府貫徹執行對外方針政策和涉外法規的情況;負責處理或協調處理我縣重大涉外事務;負責圍繞我縣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進行外事調查研究,為縣委、縣政府的對外工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全縣的經濟建設和發展服務;負責組織對接來訪的國外經濟貿易、科技、文化友好團體,以及友好人士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由縣外事僑務辦歸口管理的各部門派遣團組成人員出國的審核上呈工作;了解和檢查因公出國團組的人員在國外活動情況及邀請外國人來訪的情況,並定期向縣委、縣政府提出書面報告;負責發展國際友好城市工作;負責來我縣的外國專家、技術人員的邀請、接待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外宣傳和出國人員外事紀律安全、禮節的教育工作。
僑務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僑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並負責監督檢查貫徹情況;負責調查研究本縣籍華僑居住國的僑情和全縣僑務工作開展情況;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推動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引進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根據中央、省、市對外宣傳工作的基本方針和縣委、縣政府對外宣傳的決議和決定,做好華僑、外籍華人的對外宣傳和文化交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開展歸僑、僑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國內定居及其在內地眷屬的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的社會救濟和扶貧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事宜的審核、呈報工作和接受捐款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對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團的聯絡、邀請和接待工作;指導和扶持全市僑屬企業的發展,維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外事、僑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縣政府公開辦公室
負責組織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政務公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宣傳、貫徹、實施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政務公開目錄、政務公開指南和政務公開年度報告;負責對擬公開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對各單位政務公開網站更新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對有關單位政務公開日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並按照《政務公開考核辦法》進行考評;負責對公用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督促;負責承辦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負責縣應急委決定的貫徹執行工作;負責全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等工作;負責對突發事件所涉及的全縣性重大工作事項提出建議,並報縣急委;負責全縣重大應急救援問題的調查研究、檔案起草、會議承辦等工作;負責《林口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修訂工作;負責依據《林口縣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全縣應急救援系統建設的措施和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和檢查駐縣中直、省直、市直有關部門做好各類專項應急預案的修訂、評估和評價工作;負責全縣應急預案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志願者等社會可動員力量的培訓與指導工作;負責督促落實和檢查指導駐縣中直、省直、市直各單位組織實施預案演練工作;負責落實、督促和檢查全縣緊急救援、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常識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演練工作;負責指導和檢查全縣應急救援物資基地建設及物資儲備工作;負責督辦和協調應急救援中所需資金、設備、物資的調撥、運輸工作;負責建立覆蓋全縣的應急信息網路系統和指揮平台;負責收集國內外和各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急信息及對應急信息進行科學分析、評估和通報工作,並對重要的緊急信息提出處置建議報縣應急委;負責與縣應急委專家組成員進行聯絡;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縣內相關行業和科研單位的應急科學研究工作;負責與牡丹江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聯繫;負責督促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與毗鄰縣市在信息溝通、應急支援等方面進行聯絡和協作;負責承辦縣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有關工作意見和辦法,並指導貫徹實施;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非煤礦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按規定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貫徹和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縣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縣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一般以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法結案工作,監督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協助上級安全管理部門調查處理較大以上事故。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組織和安全評價工作;按規定負責組織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註冊主力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組織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縣政府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