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穩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措施、辦法,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開發復墾整理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其它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核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請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執行並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家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各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研究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並監督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市內規劃礦區的管理;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將控制指標落實到具體礦山;組織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的實施,組織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初審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和審查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國家、省、市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市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它資金,並監督使用。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和處理市國土資源局機關日常政務、事務工作;負責全局綜合性會議的籌備協調及其它會議的協助落實;負責綜合檔案起草及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綜合調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制定機關工作制度,以及涉及全局性、綜合性、時限性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公務接待、安全保衛、車輛管理、辦公物品採購、公共設施維護等後勤服務保障及物業管理;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管理。
(二)財務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制度和規定,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經費預決算,監督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並對所屬單位的經費使用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承擔機關政府採購工作。
(三)耕地保護科。負責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制定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政策和辦法,管理全市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工作;擬訂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政策;負責國家和省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新增耕地儲備庫建設。
(四)規劃科。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管理,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的政策措施;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經濟運行及相關政策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市國土資源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負責全市地籍管理辦法及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土地統計操作辦法的擬定,組織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負責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補償及其它權屬管理,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六)土地利用科。負責指導監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租賃和抵押工作;執行國家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擬定政府收購土地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儲備庫建設,管理和規範土地市場,制定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方案,並組織實施,對土地供應實行全程監管;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更新調整,並公布實施;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的管理與維護。
(七)礦管科。負責採礦權管理。根據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的開採總量控制計畫,負責將控制指標落實到具體礦山;管理採礦權市場;組織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依法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八)地質科。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乙類礦產的登記、評審、備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核定;壓覆礦產資源調查管理;管理轄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行業、探礦權市場;負責地質勘查資質初審;監督管理轄區內地質勘查項目;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負責地質環境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地熱水、礦泉水勘查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工作;對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九)法規監察科。組織對全市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收、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和礦產非法開採、非法勘查、非法轉讓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市國土資源局內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負責受理、辦理、複查覆核信訪事項;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諮詢;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和裁決的受理、調查;協助有關科室辦理聽證事務;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參與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及審核工作。
(十)人事科。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負責所轄各縣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及市國土資源局機關和直屬部門科級幹部的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和計畫;負責全市國土資源行業科技立項,科技成果報批及全市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全市國土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4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