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市本級和跨縣(區)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市本級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布市本級水資源公告。
(三)負責節約用水、計畫用水工作。編制市本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第二松花江松原市城區段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第二松花江松原市城區段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市本級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市內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市本級水利行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編制、審查市本級中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市本級水利、水產、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頒布和制定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及有關規定和細則。
(七)負責市本級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受省水利廳委託對全市在建的水利工程進行監督、指導。
(八)受省水利廳委託對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打井配套、節水灌溉、灌澇區治理、鄉鎮供水、防病改水、人畜飲水等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定市本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本級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松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全市江河湖庫和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市本級和跨縣(區)漁業工作。負責市本級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負責水產技術推廣工作,水生植物病蟲害及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水生動物防疫、檢疫;負責市城區自然江河的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與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行使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漁業糾紛。
(十二)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對市本級水利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受省水利廳委託對全市在建水利工程進行質量監督;負責市本級水利隊伍建設;承擔水利、水產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科室工作,承辦文字綜合、督促檢查、文秘檔案、政策研究、保密保衛、會議組織、制度建設、後勤管理和信訪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各直屬單位幹部職工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等工作。
(二)規劃計畫財務科。擬定市本級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市本級水利工程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市本級中小型水利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批工作;負責年度投資計畫的制定;負責全局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監督各項水利規費收繳和使用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水利統計工作。
(三)水政科。負責水利法律、法規宣傳報導工作;擬定市本級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負責局屬各單位水行政執法監督、指導工作;協調處理和依法仲裁縣(區)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工程建設管理科。負責市本級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對市本級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開工審批和竣工後的評價;負責市本級水利工程檢查驗收工作;受省水利廳委託對全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實施監督、管理、檢查、指導。
(五)農田水利科。對全市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灌澇區治理、農村節約用水和農田水利工程予以協調、指導。受省水利廳委託對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方案進行審批,並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監督、管理、檢查、指導。
(六)水產科。擬定市本級水產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開發保護漁業資源和發展水產業的政策措施;受省水利廳委託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水產綜合統計工作;發布水產信息。
(七)安全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市本級水利、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處理並協調解決重大水利安全事故;履行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根據國家有關水行政和漁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水行政和漁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由水行政和漁業部門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市本級水利科技推廣工作。
黨委辦公室。負責局黨委交辦的具體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起草局黨委工作計畫、總結、領導講話等檔案材料;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考核;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領導幹部思想、理論建設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協調工青婦工作;組織開展好各種文體活動;檢查督促各黨支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堅持“三會一課”制度的情況,總結經驗並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及時向黨委匯報;負責科級幹部的考察、任用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黨辦主任1名)。機關工勤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部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部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部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部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水利部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對保障河道內沙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部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