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負責縣政府有關重要文字材料起草、綜合工作;圍繞縣政府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指示,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三)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對重大決策落實的督辦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和主要領導交辦件的督辦工作;負責縣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依法受理和審查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縣政府的有關訴訟案件的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縣的行政複議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和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的準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負責縣政府領導重要活動和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縣政府重要情況通報、匯報和縣政府有關領導講話、報告等文字材料起草、綜合工作;負責印信、證件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負責縣政府有關重要文字材料起草、綜合工作;圍繞縣政府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指示,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問題,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三)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對重大決策落實的督辦工作;負責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和主要領導交辦件的督辦工作;負責縣政府工作範圍內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處理突發事件及重大事故。負責縣政府政務值班工作,上傳下達重要情況,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指示;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各部門和各鎮向縣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突發事件及重大事故。
(五)圍繞縣政府重點工作和縣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負責蒐集、篩選、傳遞、編髮各種信息工作;負責全縣政府系統目標管理督查工作。
(七)負責指導、監督和推進全縣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和國防動員工作。
(八)負責制定全縣電子政務建設總體規劃,指導、推進全縣政務網路系統的建設,推廣政府系統網路軟體套用;負責縣政府入口網站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九)負責各駐外辦事(聯絡)處歸口代管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統籌規劃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工作,擬定縣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制定及制定後評估工作安排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承辦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涉法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交辦給縣政府的法規、規章等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十二)組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審核縣政府各部門編輯出版的有關規範性檔案彙編。
(十三)負責組織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工作;調查研究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提出完善立法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十四)負責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督,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承擔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部署和交辦的其他監督任務;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承擔全縣道路執法檢查工作管理的職責。
(十五)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負責全縣相對集中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協調、指導工作;對全縣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實行統一規範和管理。
(十六)負責縣政府設立的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法律、法規的審核;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條件、程式、時限等的審核確認;負責中省直單位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範工作。
(十七)承辦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政府法律諮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依法受理和審查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其他涉及縣政府的有關訴訟案件的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縣的行政複議工作。
(十九)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調查研究政府法制建設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縣政府提出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的意見,並建立和督促落實有關配套規定和工作制度,指導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
(二十)組織、指導具有行政執法權部門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十一)承擔縣政府與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有關政府法制方面的協調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監督《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其他民族、法規的貫徹實施;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十三)研究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組織對全縣民族、宗教情況的系統調查和對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研究,提出可供縣政府參考的政策性建議,參與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有關規劃和措施;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的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二十四)協調、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負責對公民民族成份的認定工作。
(二十五)參與研究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方針和規劃;負責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促進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二十六)廣泛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組織部、人事部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工作;做好民族、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二十七)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育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登記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配合有關部門制止和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二十八)協助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及信教民眾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法制教育,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穩定社會、經濟建設服務、協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
(二十九)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開展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抑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負責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和宗教上層人士的參觀、考察事宜。
(三十)負責有關民族、宗教問題信訪的接待和處理工作。
(三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機構設定

東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設綜合辦(國防動員委員會辦公室)、秘書室(調研室)、政務公開辦公室、公車改革辦公室、法制辦公室、民族宗教局、接待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等8個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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