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物價局的職責、原市糧食局的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三)將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能源發展規劃職責劃入。將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信息化管理職責劃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服務業發展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四)加強社會經濟發展與改革等重大問題研究,分析上級出台的各項發展與改革政策,提出我市貫徹落實建議。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
(五)加強沿海開發規劃指導和組織協調,負責擬訂我市沿海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沿海戰略資源管理意見,協調沿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六)加強能源規劃和建設職責,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七)加強經濟、資源、環境統籌協調,負責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發展循環經濟工作,統籌協調全市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
(八)加強經濟形勢的監測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建議。
(九)加強全市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稽察。牽頭制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協調監管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行政執法工作。
(十)加強全市招商引資工作職責,負責全市招商引資項目信息的收集、政策的擬訂和考核工作,牽頭組織境內重大招商活動。
(十一)增加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最佳化的戰略目標及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等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畫。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畫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並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負責企業改革工作,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協調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發展。
(四)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按照許可權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上級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全市重大項目的管理、督查和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大項目推進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負責開展重大項目的各項調研工作,提出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的措施和建議。
(五)負責擬訂全市沿海發展的規劃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及評估。研究制定沿海發展年度工作計畫,牽頭並組織實施沿海重點項目建設和重大活動開展,協調沿海發展中重大問題;負責全市沿海發展目標績效考核;負責向上爭取沿海開發項目布點和政策、資金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戰略資源管理意見,促進沿海科學、有序和可持續開發。
(六)負責能源行業規劃建設和管理,研究提出我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項目布局、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或核准、審核上報能源投資項目;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的發展;研究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配合上級部門做好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戰略性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規劃及重大政策。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綜合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
(九)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報批;負責進口設備免稅確認;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畫。
(十)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接軌上海和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招商引資項目信息的收集整理、情況通報,擬訂招商引資政策,牽頭組織重大招商活動,擬訂全市招商引資考核意見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對口支援、援建協調等工作。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
(十二)負責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畫、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發展、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
(十三)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市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價格改革方案,負責全市價格工作的管理和綜合平衡。指導、監督市直有關業務部門以及鎮(區、場)的價格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建議及相應的調控措施,參與政府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重要商品儲備等價格調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況下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十四)協管上級物價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提出價格和收費調整的建議,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制定市管商品和服務價格及收費標準、作價原則、辦法。合理安排各種差價和比價關係,依法組織價格聽證,發布價格公告;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按照規定許可權參與審批管理收費項目,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年審和收費統計工作;依法負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工作,開展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
(十五)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重要經濟政策、措施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及時發布價格監測信息,實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提出應對處置價格異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的穩定。
(十六)依法實施市場價格監管,引導規範市場價格行為。開展反價格壟斷,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查處價格違法和亂收費案件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組織開展明碼標價、價格誠信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指導行業組織價格自律,受理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價格爭議;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協助上級物價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涉案財產價格鑑證活動,組織指導價格認證、價格諮詢等工作;指導、監督有關業務部門、各鎮(區、場)以及基層價格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價格管理工作,指導價格協會工作;開展價格理論和實踐問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全市價格管理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價格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七)保障全市糧食供應安全,承擔有關糧食流通的具體實施工作。擬訂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提出深化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擬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糧食流通法律法規,起草地方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的制度草案,並監督執行。
(十八)組織實施對社會糧食流通的巨觀管理。負責審核糧食收購企業的資格認準,發放糧食收購許可證;指導全市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依法開展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九)負責全市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保供。保障全市城鎮居民和軍隊的糧食供應,切實做好災區、缺糧地區的糧食供應工作;推進放心糧油工程。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及倉儲設施建設規劃,抓好糧食市場和糧食倉儲體系建設並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國家、省糧食倉儲、流通設施建設資金。
(二十)負責全市糧食系統財務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監管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負責省、市儲備糧的利息、費用補貼的管理、撥付;負責糧食系統財務監審和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承擔會計報表彙編和糧食流通統計上報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市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制定招投標綜合政策和檔案;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活動進行稽查;負責全市招投標項目的備案;監管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重大項目招投標活動投訴查處;對全市招投標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規範。
(二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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