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審查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和各行政執法機構(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法律、法規、規章委託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均應依照本規定報送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備案。
第三條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各區、縣(市)政府和市屬各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區、縣(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區、縣(市)屬各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四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實行分級備案審查的原則。鄉(鎮)政府和區、縣(市)屬各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區、縣(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備案審查。
區、縣(市)政府和市屬各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負責備案審查。
第五條區、縣(市)政府和市屬各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
(一)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0元以上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三)沒收非法財物價值50000元以上的;
(四)責令停產停業1個月以上的;
(五)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
(六)市政府認為應當備案審查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條鄉(鎮)政府和區、縣(市)屬各行政執法機構報送區、縣(市)政府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範圍,由各區、縣(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確定。
第七條各級政府和各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當事人的同時,報送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備案。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構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由主辦機構負責報送備案。
第八條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應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具體格式由市政府法制局制發)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各一份。
第九條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就下列幾個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二)適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正確;
(三)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處罰幅度是否適當;
(四)程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進行審查的內容。
第十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審查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時,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撓和拒絕。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和各行政執法機構,發現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相牴觸的,應當主動改正,並及時向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對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報送備案的行政執法機構在接到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處理意見後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逾期不報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提請本級政府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該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情況,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本級政府提出上一年度的備案審查報告,並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和各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目錄報上級政府或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構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目錄備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對拒不報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補報。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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