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範房屋拆除施工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本市市區範圍內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屋)的,適用本辦法。建設項目以外的臨時性房屋的拆除,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進行綜合監管。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協調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房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區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環保、公安、電力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第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和其他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業主或者拆遷人。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及時支付給施工單位,督促其專款專用。施工單位應當將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專項用於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生產條件及作業環境的改善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並專項用於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第八條
房屋拆除工程應當採取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招標和拍賣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房屋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拆除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施工單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體結構,不得轉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對房屋拆除工程進行監理。監理單位對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理,並依法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後,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房屋拆除施工契約。房屋拆除施工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產責任;
(三)落實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圖紙、資料的要求;
(四)落實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費用的金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施工契約的約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和施工現場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資料。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管理部門備案:(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三)施工單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證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契約及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
(五)房屋拆除施工組織設計;
(六)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七)擬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說明;
(八)施工作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採用爆破方式拆除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批准檔案。
按照規定不需要申請拆遷許可證的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持前款第(二)至(九)項資料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編制,並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畫、施工人員、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術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揚 塵污染控制、臨時用電等各項技術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圖;
(五)施工實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設定圍護和各類標牌、警示,採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按照要求撤離人員、清運垃圾、採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房屋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施工所需資金的投入,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施工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
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為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房屋拆除施工現場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房屋拆除施工進行現場監督。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當經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採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應當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並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不能採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單位應當採用機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施工機械的機械臂無法達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機械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
(三)被拆除建築周圍無法滿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周圍設定不低於高度2.2米的遮擋圍牆或者硬質遮擋圍護。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定施工單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產牌和文明施工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和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危險區域,在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夜間作業應當設定警示燈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二十一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對沿道路兩側和居民住宅區周圍的拆除房屋使用腳手架和密目網進行封閉圍護。拆除房屋與居民密集點、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還應當採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應當就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應當檢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鄰房屋內的地上地下管線情況,經確認管線已經全部切斷或遷移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在進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應當檢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質的種類、化學性質,採取中和、清洗等措施進行清除,防止燃燒、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對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清運,嚴禁拋擲。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充足完好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垃圾和廢棄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實施明火作業。
第二十六條
遇有六級以上風力、雷暴雨、大霧、冰雪等惡劣氣候影響拆除施工安全時,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及時對拆除房屋及其圍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進行加固或者拆除,並撤離施工現場人員。第二十七條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線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在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確認安全後,方可恢復施工。第二十八條
施工時發現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暫停施工,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經有關部門處置完畢後方可恢復施工。第二十九條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並向安全生產監督、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報告。施工單位不得對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三十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其他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未委託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簽訂施工契約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規定編制、確認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落實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採用規定的拆除方式進行施工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按規定設定遮擋圍牆或者硬質遮擋圍護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設定施工標牌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對房屋進行封閉圍護或者未採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檢查並確認地上地下管線已經切斷或遷移,或者未檢查並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質而進行施工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危及毗鄰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線安全,未按規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時發現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線,未按規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條
違法建築的拆除,由組織拆除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村民個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日常監管。
第三十三條
蕭山區、餘杭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