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杭府法備告[2007]8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07-7-31
實施日期:2007-7-3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淳安縣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8號
淳安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若干補充意見》的通知》(淳政發[2007]37號)、《關於印發〈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淳政辦發[2007]130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淳政辦發〔2007〕130號
關於印發《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淳安縣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建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長效機制,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淳安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設規劃,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經交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有關機構批准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
縣道:是指連線縣城和縣內各鄉(鎮)、主要旅遊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省道的縣際間的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於縣道以上公路的鄉(鎮)際間以及與外部聯絡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於鄉道以上公路的鄉(鎮)通往行政村、行政村際間及行政村與外部聯絡的公路。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是指按照公路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為保持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而進行的經常性保養維修、災害性損害的預防修復,以及為提高使用質量和服務水平而進行的大中修等作業及對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管理活動。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鎮)村配合、保障暢通的原則,堅持 “建養並重,有路必養,群專結合,確保長效”的工作方針,健全完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制,確保農村公路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納入行政管理範疇。縣交通局是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的行業管理(含路政管理,下同)工作。縣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縣道和鄉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並對村道養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具體承擔轄區內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配合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髮展規劃並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上報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建議計畫,制訂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標準和辦法,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三)指導監督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檢查養護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負責組織農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組織大修、中修工程及較大水毀等自然災害修復工程的技術方案論證、審批及驗收。
第七條 縣公路管理機構職責:
(一)具體承擔縣道和鄉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二)設立村道養護管理科室,負責村道養護管理的監督、考核和指導工作;
(三)編制管養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修、中修工程計畫,並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
(四)編制管養公路水毀等自然災害的公路搶修工程的搶險應急預案,一旦發生水毀等自然災害,及時進行修復;對當年不能修復的項目,視其規模大小,列入下年度的大修或中修工程計畫內完成。
(五)切實做好公路養護管理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隊伍
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質;
(六)負責組織縣道和鄉道養護工程市場招投標,並參與養護質量檢查驗收;
(七)為村道養護管理提供養護技術指導、安全作業與業務培訓;
(八)做好公路路況、交通情況等有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工作;
(九)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止占用和破壞公路、紅線內建築、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行為。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一)鄉鎮政府是轄區內村道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做好村道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建立村道公路養護管理機構,成立以鄉(鎮)長為組長,分管交通的副職為副組長,2~3名專管員為成員的管理班子。健全制度,配備一定數量的村道公路養護人員和路政信息員,落實並監督、檢查、指導村級組織做好村道的日常養護、綠化護管及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
(二)負責管養村道大修和中修工程的計畫擬訂、資金籌措並組織實施;
(三)積極配合縣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和鄉道的養護管理及大修、中修和水毀等自然災害修復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
(四)積極配合縣公路管理機構維護路產路權,及時制
止占用和破壞公路、紅線內建築、超限運輸、污染公路等違法行為;
(五)加強對養護人員的技能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明確村道養護內容和目標,建立考核制度。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應本著“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因地制宜、規模適當”的原則合理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畫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經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農村公路應經常保持路基穩定、路面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設施完好,行車安全暢通。
因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嚴重損壞時,縣公路管理機構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管轄範圍及時組織搶修,儘快恢復通行。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和水毀等自然災害修復工程。
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契約管理,計量支付,並逐步建立市場化運作養護機制。
第十三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制訂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和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督促養護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並實施工傷保險。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誌;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在夜間或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定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的綠化由縣交通主管部門統籌規劃,各管養責任單位分別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依法辦理手續,並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 縣有關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切實解決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炸藥、礦產資源稅減免等事宜,保證農村公路養護需要。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應注意對沿線生態環境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壞,養護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清理。
第十八條 縣交通主管部門和縣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庫和資料檔案;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村道養護管理各項統計工作和內業台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條 縣道和鄉道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縣道和鄉道 或使縣道和鄉道改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因建設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線的,應當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為不少於3米。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其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禁止超限運輸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上行駛。因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確需在三級以上技術標準的農村公路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二十三條 農村公路應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按國家標準設定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標誌,並對標誌標線定期保養,及時修繕。
第二十四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公路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提高民眾的愛路護路意識。

第五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列入縣人民政府的公共財政預算,並設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專項資金專戶。各鄉(鎮)人民政府相應設立村道公路養護經費專戶,實行專款專用。資金來源是(1)縣行政區域內徵收的機車和拖拉機養路費;(2)上級養護補助資金(3)縣財政年度預算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4)其他方式籌集的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二十六條 縣道、鄉道的日常養護經費根據公路類別、等級、交通量及路況安排,保證公路正常養護;村道的日常養護經費從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中列撥。農村公路養護經費,每年年初由縣交通局、財政局擬定計畫,報縣政府批准後,縣財政按季度撥付。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公路大修和中修工程資金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上級補助不足部分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每年縣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專項預留資金(資金額參照上年度的修復工程情況確定),用於農村公路水毀等自然災害修復工程和安全防護設施的增設完善,資金撥付按照審計後的工程決算。
第二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年度審計,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資金專款專用。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採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縣政府將村道公路養護工作納入對鄉(鎮)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範圍,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公路管理機構建立檢查考核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對專業養護部門的考核由上級公路管理行業部門、交通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建立考核機制進行考核;對鄉(鎮)、村的考核由縣交通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相應鄉(鎮)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市場管理、工程管理的管理制度,切實防止貪污、挪用、舞弊、瀆職行為的發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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