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杭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

2014年1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並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儲土地整理工程,但搶險救災、居民住宅裝修、農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層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門,並直接負責市區範圍內重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區範圍內城市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範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儲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儲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環保、公安、交通運輸、市容環衛、市政公用、安全生產監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確定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在招標檔案或者工程承發包契約中予以單列。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檔案或者工程承發包契約中明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有關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畫;在支付建設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時,應當明確屬於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部分。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檔案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檔案和文明施工要求,對建設工程周邊建(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並優先選用有利於文明施工的工藝和建築材料。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負責落實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進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檢查,並作書面記錄。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根據本規定以及建設單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監理方案中編制文明施工管理專篇,審查文明施工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標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審核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情況。

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要求行為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監督機構報告。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同時存在2家以上施工單位的,由建設單位指定1家施工單位履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其他施工單位應當服從其協調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主要出入口設定施工告示牌,施工告示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名稱;

(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計畫竣工日期和投訴電話;

(四)夜間施工的時間和許可情況;

(五)文明施工的主要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還應當在工程兩端和交叉路口的明顯位置設定公示牌,公示施工範圍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組織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准。需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交通管制的,應當依法報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交通設施規範要求設定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誘導設施。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設定的臨時通道,應當使用瀝青、混凝土等進行硬化處理,並設定警示標誌和規範的交通設施,夜間照明應當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暢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停水、停電、停氣等可能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單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時,應當依法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因施工導致突發性停水、停電、停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工程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門衛值班室,對人員進出場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收儲土地整理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圍擋,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擋應當採用砌體或者彩鋼板等硬質材料,砌體圍擋內外側面應當粉刷,並設定壓頂;需通行車輛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定的圍擋應當符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二)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圍擋應當進行美化;城市主幹路、次幹路兩側的圍擋頂部應當採取亮燈措施;圍擋上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三)除收儲土地整理工程外,距離噪聲敏感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四)圍擋應當定期檢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潔、美觀。

不能設定封閉式圍擋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設定移動式圍擋,並設定警示標識;房屋建築工程進入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階段,需拆除原有圍擋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施工單位設定臨時圍擋。

入場前施工現場已有圍擋,施工單位未拆除重新設定的,視為施工單位設定的圍擋。

第十六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出入口、場內主要通道、加工場地及材料堆放區域應當採用混凝土硬化處理。場內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3.5米,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於4米,並保持平坦、整潔;其他空曠場地應當進行綠化布置或者採用其他形式固化。

樁基工程施工作業場地應當堅實穩固,使用路基板(箱)等進行硬化處理;利用泥漿護壁的,應當設定砌體或者鋼板成型的泥漿沉澱池。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廢棄物,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分類堆放,與圍擋保持安全距離,高度不得超過圍擋。建築材料應當標明名稱、品種、規格數量以及檢驗狀態。

禁止在施工現場圍擋外堆放建築材料和廢棄物。

第十八條

除線路管道工程、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具有阻燃功能的密目式安全網,並保持完整、清潔。

腳手架桿件應當塗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需要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當採取密閉防塵措施。

建築材料易產生揚塵的,應當進行噴淋、遮蓋處理。在施工現場進行建築材料加工產生揚塵的,應當設定專門的材料處理區域,並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施工現場臨時堆放土方的,應當採取覆蓋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定期清掃、噴淋或者噴灑粉塵覆蓋劑。發布大氣重污染一級預警時,裸露場地應當保持濕化。

收儲土地平整場地、施工現場拆除臨時設施、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應當採取噴淋、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建(構)築物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在建築物內部灑水或者設定盛水袋,並在起爆前後實施噴淋作業。

建(構)築物內建築垃圾的清運應當採用相應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擲物料和建築垃圾。

第二十一條

房屋建築工程位於城市市區範圍內的,應當在三層以下建築外圍設定防塵網(布)。收儲土地平整後應當採取臨時綠化、固化、覆蓋防塵網(布)或者噴灑粉塵覆蓋劑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天氣預報風速五級以上或者發布大氣重污染二級預警時,不得進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並應當對施工現場採取噴淋、覆蓋等降塵措施;發布大氣重污染一級預警時,還應當停止所有土石方作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和排水、廢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應當沖洗乾淨後出場。不具備設定沉澱池條件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綠化工程、線路管道工程施工現場,應當派專人在沖洗後清掃廢水。發布大氣重污染一級預警時,應當停止渣土運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需處置工程渣土的,應當在開工前依法辦理處置手續,渣土運輸業務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運輸單位。

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漿和淤泥應當按照規定處置達標後排放,不得向自然水域排放。廢漿、淤泥應當使用密閉式車船運輸。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排水設施,保持排水暢通;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生活污水的,應當辦理臨時排水行政許可手續,並達到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向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使用的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應當設定在遠離噪聲敏感建築物一側,運輸車輛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鳴笛。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裝卸建築材料應當採取減輕噪聲的方式,不得傾倒或者拋擲金屬管材、模板等材料。

建設工程需夜間施工的,應當按照《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的規定申領夜間作業證明。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強光照明的,應當採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在城市市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不得使用煙煤、木竹料等污染嚴重的燃料。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現場使用農藥、化肥等化學藥品的,應當對使用的時間、範圍、操作人員進行登記,並在使用區域設立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不得設定在施工作業區內。辦公、生活用房與施工作業區之間應當設定隔離設施。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生活用房。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定職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不得超過8人,不得採用通鋪且床鋪不得超過兩層。職工宿舍應當配置生活物品專櫃、臉盆架等設施,並建立保潔制度,落實專人保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夏季應當在職工宿舍安裝空調設備並保持其正常運行。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衛生防疫規定,設定殺滅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藥物。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設定食堂的,應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行政許可手續,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食堂應當距離廁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25米以上,並設定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

食堂應當設定隔油池,配備冷凍、冷藏設備,操作間應當保持乾淨、整潔,生熟食物應當進行隔離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現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現場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飲用水設施,保障飲用水供應。施工現場設定吸菸區的,不得設定在施工作業區域內。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房屋建築內應當每兩層設定臨時便溺設施。

第三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建設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評價制度,並納入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管理體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指定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職責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文明施工專項方案的,處以1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文明施工檢查並作書面記錄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施工告示牌、公示牌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設定臨時通道不符合要求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設定門衛值班室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圍擋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硬化處理、設定通道或者未按照規定設定泥漿沉澱池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堆放建築材料或者廢棄物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設定的腳手架、安全網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採取防止揚塵措施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採取有效的遮蔽措施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施工現場焚燒建築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質,使用污染嚴重的燃料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辦公、生活用房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食堂或者制定現場食物中毒應急預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在施工現場設定飲用水設施、設定吸菸區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設定廁所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監理職責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分別由建設、城市綠化、房產、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屬於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涉及蕭山區、餘杭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13號令發布,並根據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62號令發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的《杭州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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