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信用體系,充分運用市場和現場聯動機制,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行為,促使我市建設監理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項目總監)是指由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任命對建設項目監理全面負責的管理者,是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該建設項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條 項目總監必須由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的監理人員承擔,並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範》規定的任職條件。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總監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在職監理人員承擔。
第四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不含蕭山區、餘杭區)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的項目總監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實行項目總監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對項目總監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記錄和使用,實施動態監管。
第六條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管理本市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在推動項目總監培養和加強職業化建設、建立項目總監崗位職業資質管理制度過程中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作用,探索和制定相應的行業標準,逐步建立和完善項目總監教育培訓機制、社會考核評價機制、行業長效激勵機制與市場最佳化配置機制。
二、項目總監職責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項目總監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契約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部的工作。項目總監對監理部其他監理人員的現場監理行為承擔管理責任。
第九條 監理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契約後,應與項目總監簽訂項目監理目標責任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明確項目總監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並由監理企業法人代表出具委託書,授權總監負責項目監理部的工作。
第十條 項目總監在從事監理活動中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強制性標準和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依法行使簽字權。
(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從事監理活動,維護業主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執業資格管理規定,持證上崗,不掛名虛設。
(五)工作到位,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相應額度的工程監理工作,並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及契約的約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六)廉潔從業,自覺抵制腐敗行為。
(七)接受政府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定期對項目總監到崗率和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做好書面記錄。
第十二條 一個監理工程必須配備一名項目總監,必要時可以配備項目總監代表,經項目總監授權,代表項目總監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三、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總監只能同時在一個一等工程項目或二個二等及以下工程項目中任職。
第十四條 本市監理企業應及時將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或《浙江省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註冊在本企業的在職監理人員的有關基礎資料輸入杭州建設信用系統資料庫(以下簡稱信用資料庫),經各級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由市建委發放執業卡(以下簡稱IC卡)。
外地進杭監理企業應及時將派駐本市市區的項目總監的有關基礎資料輸入信用資料庫,經杭州市建築企業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建管站)核實無誤後,由市建委委託市建管站發放IC卡。
第十五條 IC卡實行一人一卡制,IC卡發放時記錄了相應監理人員的基礎資料信息,是該監理人員開展總監市場活動的依據。IC卡應由監理人員自行保管,在從事總監活動時,應隨身攜帶,管理部門檢查時應主動出示。
第十六條 IC卡遺失申請補辦,由企業持補卡申請及市級(含)以上報刊登報申明作廢的原件到原發卡部門辦理。
第十七條 項目總監工作單位名稱、職稱、學歷、專業等發生變更的,監理企業應及時將變更情況輸入信用資料庫,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辦理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項目總監調離或調入監理企業的,監理企業應及時辦理增減手續,主管部門核實無誤後,辦理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監理企業參加投標,在企業報名時應同時交驗擬派項目總監的IC卡(使用網上報名的或自助報名時,在企業報名時需同時填報項目總監IC卡號);開標時,項目總監應攜帶IC卡到場確認;領取中標通知書時,應交驗IC卡。
第十九條 在監理工程中標(取得工程)後,監理企業應持中標通知書、工程項目監理部人員一覽表和項目總監的IC卡、註冊執業證書原件,到杭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登記備案,由市招標辦負責核查項目總監的資格、在監業務量、到崗承諾等,並將中標工程項目(項目總監)的有關信息錄入信用資料庫。
在省重點辦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中標的監理企業應在取得中標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持中標通知書、項目總監IC卡到市招標辦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從工程開工到竣工,監理企業不得隨意更換項目總監。當監理項目發生重大有責質量、安全事故,或項目總監存在違法、違紀等情況時,監理企業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後可更換項目總監;項目總監確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監理工作的,監理企業應取得市級及以上醫院證明材料和建設單位同意更換的書面意見。
總監因特殊原因離開原監理單位的,應先辦理註冊變更,申請將原註冊證書註銷或辦妥註冊變更手續後,監理單位方能到招標辦辦理原工程總監的更換;監理工程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個月後,工程仍未開工的,根據申請並經建設單位同意,可以讓該工程的總監參加另外項目的投標,若再次中標且該總監承擔的業務量已滿的,監理單位應辦理未開工工程總監的更換。
監理企業更換項目總監必須到市招標辦辦理更換手續,經審核同意後將有關信息錄入信用資料庫,並應及時到監督機構備案。更換後的項目總監同樣必須滿足執業資格的要求。因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被更換的項目總監三個月內不能參加建設市場活動。
在監項目總監最多只能變更一次。
第二十一條 當項目總監完成工程項目確定的相應工作任務後,持IC卡、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檔案到市招標辦辦理銷號手續。當工程臨近竣工階段,或者工程項目主體結構結頂,並且完成該工程裝飾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時,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由市質安監總站確認後,可提前憑有關證明材料,持IC卡到市招標辦辦理銷號,參加下一個監理項目的投標。市招標辦將有關信息錄入信用資料庫。
第二十二條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註冊的,不得以項目總監的名義從事監理業務。個人不得以本監理企業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借、出賣、塗改監理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執業證書、IC卡。不得在施工、設備製造、材料供應、房地產開發等單位任職或兼職。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與項目總監解除勞動契約關係後,不得無故扣壓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和IC卡,不得繼續使用該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註冊執業證書、執業印章和IC卡進行建築市場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建委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總監市場和現場行為的檢查。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實施項目總監施工現場到崗情況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理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市建管站具體負責實施項目總監市場行為的監督檢查;市招標辦、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實施項目總監投標過程中的監管和檢查。
四、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總監信用管理實行項目總監記分管理制度。對項目總監良好和不良行為記錄實行加、扣分操作,作為項目總監信用管理的依據。項目總監記分標準按照《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及配套檔案《建築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分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日常監管部門負責將項目總監良好和不良行為記錄和記分錄入信用資料庫,並接受被扣分者的投訴及組織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建委負責對項目總監的信用信息、記分記錄進行匯總,並按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記分以一年為一個周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或自履行項目監理契約之日起到12月31日。每位項目總監記分初始分值為零,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分值重新為零。
第二十九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總監累計扣分值達到20分的,由市建設委員會發出通知給該總監理工程師所在單位,暫停該項目總監職務,責令該總監按時參加強化培訓班學習,同時將通知抄送扣分執行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項目總監強化培訓期間,監理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要求負責做好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
第三十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項目總監累計扣分值達到25分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責成其所在監理企業更換項目總監,該監理工程師兩年內不得在杭州擔任項目總監職務。同時,外地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還由市建設委員會將情況函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蕭山區、餘杭區、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