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各項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建築業管理局是本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建築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築物、構築物、防汛設施、道路、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證施工安全、文明進行。
第五條 建築工地周圍必須設定不低於2.5米的遮擋圍牆。圍牆套用砼預製板或磚砌築,封閉嚴密,並粉刷塗白,保持整潔完整。
第六條 建築工地的主要出入口處應設定醒目的施工標牌,標明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範圍和面積、工程結構或層數、開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和安全負責人的姓名;
(三)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
(四)工地總平面布置圖。
第七條 建築工地應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設定各項臨時設施,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設定連續、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沉澱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嚴格分隔;
(三)施工區域內的溝、井、坎、穴等危險地形旁,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建築材料、機具設備按工地總平面圖的布置在固定場地整齊堆放,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五)施工現場道路通暢,場地平整,無大面積積水;
(六)臨街或人口密集區的建築物,應設定防止物體墜落的防護性設施。
第八條 施工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在工地圍護設施外隨意堆放建築材料。在經批准臨時占用的區域,應嚴格按批准的占地範圍和使用性質存放、堆卸建築材料和機具設備,並設定高於1米的圍護設施。
第九條 在南起萬松嶺路,北至文一路、德勝路,東起秋濤路、機場路,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風景名勝保護區範圍內進行鑽孔灌注樁施工,其場地必須進行砼硬化處理;其臨街建築物必須用密目網或竹腳手片封閉腳手架。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完善技術和操作管理規程,確保防汛設施和地下管線通暢、安全;(二)採取各種措施,降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聲;(三)控制夜間施工作業,確需夜間作業的,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申辦《夜間作業許可證》;(四)設定各種防護設施,防止施工中產生的塵土飛揚及廢棄物、雜物飄散;(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控制建築污染;(六)除設有符合要求的防護裝置外,不得在工地內熔融瀝青,禁止在工地內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產生有害、有毒氣體和煙塵的物品;(七)運用其他有效方式,減少施工對市容、綠化和環境的不良影響;(八)不得使用人力車、三輪車向場外運輸建築垃圾、廢土、建築材料。
第十一條 施工人員應文明作業,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一)施工中產生的泥漿未經沉澱池沉澱不得排放;(二)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及時清運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嚴禁隨意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空曠地帶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內;(三)施工中不得隨意拋擲建築材料、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四)施工中應注意清理施工場地,做到隨做隨清。
第十二條 建築工地運輸車輛的車廂應確保牢固、嚴密,嚴禁在裝運過程中沿途拋、灑、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內套用砼硬化,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必須沖洗後出場。
第十三條 建築工地應設定醒目的環境衛生宣傳標牌,並按下列規定設定相應的設施:(一)按照衛生標準和環境衛生作業要求設定相應的廁所、化糞池和生活垃圾容器,並落實專人管理,按規定時間清除;廁所必須有沖洗設備,便池貼瓷磚,並保持清潔衛生;(二)按照衛生、通風和照明要求設定更衣室、簡易浴室等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建立定期清掃制度;(三)落實各項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孽生。
第十四條 建築工地內的民工宿舍應符合衛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套用砼硬化,宿舍應保持整潔,不得男女混雜居住及居住與施工無關的人員。
利用在建工程作為臨時宿舍的,也應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條 建築工地設有食堂的,應符合本市職工食堂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配備冷凍、冷藏設備,其位置應遠離廁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及崗位培訓合格證。
施工現場應設定茶桶,保障茶水供應。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 各建設、施工單位應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條 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單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礙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出入口和道路的暢通、安全。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線堵塞或損壞的,應立即疏浚或修改;對工地周圍的單位和居民財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在1個月內拆除工地圍牆、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並將工地及四周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潔。
第二十一條 因設定建築工地圍護、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設定臨時設施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建築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罰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施工場地泥漿、污水外流的;
(2)未按規定的地點、範圍堆放物料的;
(3)建築工地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車、三輪車向場外運輸建築垃圾、廢土、建築材料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不按規定要求設定圍護、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的;
(2)建築工程完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工程項目負責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不按規定隨意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築工地未按要求進行砼硬化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套用中的具體業務問題由杭州市建築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