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
十四、刪除《杭州市依法沒收的建築物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二款。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當事人回購。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築物與合法建築物不可分割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可按市政府規定的價格予以回購。當事人不願回購,亦無他人購買的,予以拆除。”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
上述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依法沒收的建築物處置辦法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堅決遏制和懲處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築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依法沒收的建築物的處置。
第三條 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不予拆除但應當予以沒收的,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置。
農村私人違法建房被沒收後的處置按照市政府關於對市區農村私人違法建房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築物,應在結案後責成當事人在10日內騰空該建築物。被沒收的違法建築物,由市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統一接收處置。
第五條 負責處置沒收房產的部門統一接收的違法建築物,經安全檢測和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辦法第六條進行處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條 被沒收的違法建築物,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處置:
(一)公開拍賣。拍賣的底價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底價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後確定。
(二)當事人回購。依法沒收的違法建築物與合法建築物不可分割的,違法建築當事人可按市政府規定的價格予以回購。當事人不願回購,亦無他人購買的,予以拆除。
已依法辦理了計畫立項及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但未依法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導致違法用地被沒收的違法建築物,可由違法用地當事人按市政府規定的價格予以回購。當事人不願回購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被沒收的違法建築當事人要求回購的,應向被沒收違法建築物的處置部門提出申請。處置部門對當事人的回購申請進行審查,並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回購價格後,與當事人簽訂回購契約。當事人應按契約規定的價格和期限交納回購價款,逾期不交的,契約終止,違法建築物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給有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
(四)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第七條 依法沒收的建築物在處置前,其產權屬國家所有;按本辦法處置後,由房產管理部門相應確認其產權,土地管理部門相應確認其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 沒收的建築物處置後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