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主要職能一、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綜合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
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規劃。
二、巨觀調控,綜合平衡。貫徹國家產業政策,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調控經濟運行。做好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重大生產力布局,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加強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運行態勢的預測、監測和分析,組織對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提供對策和建議。
三、正確處理好發展和改革、財政、金融之間的關係,會同財政、金融部門,綜合分析全縣財政、金融部門工作情況。解決好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對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實施協調管理。
四、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綜合性、全局性問題及對策,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改革 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協調發展與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改革職責,參與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起草和協調實施。
五、負責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管理,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研究提出有關重大投資政策,規劃重大項目布局;申報限額以上和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負責國家和省發改委批准下達的國家、省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管理和資金的使用,編制組織實施全縣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按程式和管理許可權負責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和上報,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大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負責限額內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工作,組織協調和申報國家、省各類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推薦申貸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和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社會、民間資金投資方向;負責審核、報批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立項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和組織竣工驗收;負責全縣重大項目的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重大項目的儲備計畫;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制定重點項目稽察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
六、按照《招標投標法》,依法核准招標、投標有關事項;指導和協調全縣項目建設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有關政策規定;監督檢查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和實施情況,協調解決重點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促進重點建設項目按設計要求竣工投產;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後評估工作;規範招投標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參與研究制定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 審批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重要項目;參與編制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全縣城鄉經濟發展規劃、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建設規劃和組織協調規劃實施。
八、組織協調國家以工代賑項目的實施,參與和協調扶貧開發。負責編制全縣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報全縣以工代賑資金項目,會同財政部門落實以工代賑配套資金,監督管理全縣以工代賑建議項目及資金使用。
九、貫徹落實西部大開發和哈大齊工業走廊的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縣西部大開發和哈大齊工業走廊發展戰略、發展規劃、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組織協調實施哈大齊工業走廊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有關重大事項。
十、研究提出全縣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比例關係;制定全縣社會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民政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銜接平衡。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價格改革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頒布的價格、收費法規和政策;研究制訂我縣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收費標準,擬定收費項目;分析研究各期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發揮價格槓桿對巨觀經濟的調節作用,監督國家物價和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價格認證、價格監測;負責全縣價格收費政策的制定、價格監督管理、檢查、價格評估。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低碳經濟,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節能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擬定全縣能源建設、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制定中長期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新能源產業開發利用。
十三、承擔“三供二制”和“三城聯制”辦公室職責。
十四、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動員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的有關重大問題。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