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修正歷史

(2002年3月6日鄂倫春自治旗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2年5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5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

批准《鄂倫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

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族教育,是指自治旗行政區域內,對鄂倫春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實施的以學校教育為主,以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和傳承本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基本內容的各級各類教育。

本條例所稱民族學校是指公辦的民族幼稚園、民族國小、民族中學、民族職業技術學校等以少數民族公民為主要教育對象的民族教育單位。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 自治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民族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重點扶持鄂倫春族及其他少數民族的教育。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據民族特點和地區特點,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保障少數民族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和繼續教育,與自治旗教育事業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自治旗的民族教育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確定和調整民族教育結構、學校布局和辦學形式,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

第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教育的領導和管理,在教育行政部門中設立民族教育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指導和管理民族教育事務。

第七條 自治旗民族學校的設定、撤併,應當經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民族學校的名稱一般按地方名稱、民族名稱、辦學層次的順序組成。

第八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民族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改善民族學校辦學條件,扶持和獎勵少數民族學生,培訓少數民族學校校長和教師。民族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和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同級同類普通學校,並根據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

第九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優先保障鄂倫春族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對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其他少數民族學生給予照顧。

第十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提高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中小學生助學金標準。

戶籍在鄂倫春自治旗的鄂倫春族學生考入高等院校的,享受自治旗提供的學費補助;考取研究生以上學歷的,自治旗給予支持和獎勵。對戶籍在鄂倫春自治旗的其他少數民族學生,根據家庭經濟狀況給予資助。

第十一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形式,幫助少數民族學生接受高等教育。依照國家規定和自治旗實際需要,有計畫地選送鄂倫春族、鄂溫克族、達斡爾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學生到區內外高等院校學習。

第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在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基礎上,發展各種形式的少數民族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培養各類適用人才,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勞動者的素質,並確保鄂倫春族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經費投入。

第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支持、鼓勵民族教育科學研究工作,優先推廣民族教育科學研究和改革實驗成果,重視和支持各類民族教育教材的編譯出版、教學課件的製作及音像資料的開發。

自治旗人民政府對在民族教育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優秀成果的民族教育單位、機構及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民族學校所需教材、圖書、儀器和音、體、美教育器材及現代化教學設備。

自治旗青少年活動中心、學生社會實踐基地等校外教育機構所需的教育培訓經費及設施的必要維護費,應當列入自治旗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自治旗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鼓勵對民族教育捐資助學。

第十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民族學校教師、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他們的待遇。

第十七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勵教師到鄂倫春族聚居鄉、鎮學校、幼稚園任教,增加績效工資。

第十八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民族教育需求,保證民族學校教師、職工編制。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評聘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時,應當適當提高民族學校教師中、高級職務的比例。

第十九條 民族學校應當重視對學生進行本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二十條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民族學校用本民族通用語言進行教學,開設鄂倫春族語言課程,鼓勵各民族學生參加學習。

民族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二十一條 民族學校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納入教育總體規劃,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進行思想、法制、紀律、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結合當前及今後教育要求。

第二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加強對民族教育的督導工作,保證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

第二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擅自將民族學校校舍、場地及其他設備、設施出租、出讓或挪作他用的;

(二)侵占或破壞民族學校校舍、場地和其他設備、設施的;

(三)損害民族學校教育教學環境和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的;

(四)侵占、剋扣、挪用民族教育經費的;

(五)影響民族教育活動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鄂倫春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鄂倫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的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3月頒布實施以來,為自治旗全面貫徹落實“優先重點發展民族教育”的戰略方針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在改善民族學校的辦學條件,提升師資隊伍整體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條例中的有些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民族教育發展的需要。同時國家對教育體制不斷改革,教育經費保障、管理體制、均衡發展、素質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條例的部分條款與國家及自治區等相關上位法有不相符之處,已不適應自治旗教育發展的需要,為了更好的推動我旗民族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進行補充和細化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的過程和依據

鄂倫春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將修改《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列入2014年年度立法計畫後,旗人民政府責成教育局負責起草工作,旗人大對起草工作進行指導。起草過程中,旗人大民族委、教科文衛委和旗政府法制辦、教育局對全旗民族教育基本情況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等形式廣泛聽取學校、教師及民族專家的意見和建議,並深入到五個獵區鄉鎮開展民族教育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各鄉鎮政府領導、學校負責人、學生家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農獵民代表參加了座談會。同時借鑑各地民族教育地方立法經驗,2014年9月旗人大組成考察組,赴吉林省松原市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和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進行了學習考察。旗財政局、人社局、民宗局等相關部門就條例的修改也提出了具體建議。在全面論證的基礎上,旗人大先後5次到呼倫貝爾市、自治區人大民僑外委進行匯報和徵求意見,得到了上級人大的高度重視,並召開專題座談會兩次,就條例的修改提出具體要求,形成了《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經自治旗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15年2月2日提請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自治旗人大民族工作委員會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2015年2月6日,自治旗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的決定》,現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共二十九條,修改了十七條,修改後為二十五條,其中整合五條,保留五條、新增三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刪除四條(原十八條、原第二十三條、原二十四條、原第二十七條)。

(一)教育投入與經費保障方面

一是為提高教師整體素質,保障教師培訓經費。在條例第八條中增加了“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民族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改善民族學校辦學條件,扶持和獎勵少數民族學生,培訓少數民族學校校長和教師”內容。為優先保證民族學校教育經費,在第八條中明確了“民族學校學生人均經費和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同級同類普通學校,並根據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內容。二是對民族學校標準化建設予以政策保證。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增加了“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民族學校所需教材、圖書、儀器和音、體、美教育器材及現代化教學設備”內容。三是對校外活動場所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政策保障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將“自治旗青少年活動中心、學生社會實踐基地等校外教育機構所需的教育培訓經費及設施的必要維護費,應當列入自治旗財政預算”作為十四條第二款。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為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成果,大力發展民族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條例第十二條中增加了“並確保鄂倫春族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經費投入”內容。

(二)獎勵方面

一是為保障和支持自治旗民族教育科研工作的發展,在條例第十三條增加了“自治旗人民政府對在民族教育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優秀成果的民族教育單位、機構及個人給予獎勵”內容。二是為鼓勵和扶持鄂倫春及其他少數民族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加大對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在條例第十條中提出了“戶籍在鄂倫春自治旗的鄂倫春族學生考入高等院校的,享受自治旗提供的學費補助;考取研究生以上學歷的,自治旗給予支持和獎勵。對戶籍在鄂倫春自治旗的其他少數民族學生,根據家庭經濟狀況給予資助”內容。

(三)師資待遇方面

一是自治旗民族學校教師流失比較嚴重,民族學校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為提高教師待遇,穩定教師隊伍,鼓勵優秀教師從事民族教育工作,確保民族地區學校教學質量,將條例第十七條修改為:“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勵教師到鄂倫春族聚居鄉(鎮)學校、幼稚園任教,並實行崗位津貼補助政策”。在第十八條中增加了“自治旗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民族教育需求,保證民族學校教師、職工編制”內容。

(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傳承鄂倫春民族文化方面

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推進鄂倫春民族文化傳承,在條例第二十條增加了“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民族學校用本民族通用語言進行教學,開設鄂倫春族語言課程,鼓勵各民族學生參加學習”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對實施素質教育的總體要求,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了“民族學校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納入教育總體規劃”內容。

(五)其他方面

一是根據自治旗民族特點和地區特點,規定了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把民族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重點扶持鄂倫春族及其他少數民族教育的內容,明確了民族教育原則。二是為建立和完善教育體系,促進自治旗教育事業協調發展,增加了“少數民族學前教育、繼續教育”內容,並在第二條第二款對學前教育進行了明確。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本條例二十三條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以上說明,請與《鄂倫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的決定》一併審議。

審查情況報告

主任會議:

7月24日上午,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鄂倫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組成人員認為,《修改決定》已成熟,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7月25日,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與鄂倫春自治旗人大常委會的負責同志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修改決定》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具體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項第二款修改為“第二款增加‘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2.將第十四項中“並施行崗位津貼補助政策”修改為“增加績效工資”。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決定》中的文字和條文表述也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規範。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決定(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201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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