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案

杜文案

2014年12月18日、19日,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杜文案”,被告人杜文被指控涉嫌貪污,牽出省級行政機關動用公款異地“送禮”的醜聞。2016年7月4日,因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基本信息

案件回顧

2015年7月庭審結束後,杜文妻子走出法院2015年7月庭審結束後,杜文妻子走出法院
杜文案起於內蒙古自治區深圳的一起土地糾紛。

1996年,深圳政府專項扶持少數民族地區,以470萬元的優惠價格出讓了一塊價值4000萬元的土地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其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委託深圳市蒙地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做投資開發。2003年至2007年,深圳蒙地公司出現債務危機,以土地使用權償還債務。

2006年2月23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下達裁定書,將蒙地公司債權人變更為該塊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為防止國家土地變賣,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啟動收回深圳土地緊急預案。
杜文在偵查階段供述稱,收回土地緊急預案包括向深圳當地政府疏通關係,他本人受政府授權參與相關事宜。杜文當時為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該研究院全面承擔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法律顧問室的事務。

據杜文供述,2008年12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啟動了代號“送奶豆腐”行動,向深圳當地官員送出210萬元人民幣。這項行動由其上級——內蒙古法制辦原主任武志忠帶領,他全程負責開車,另一同事負責送錢,210萬元的“疏通費”共分四次送出。

2010年,在自治區有關領導授意下,杜文借支412萬元(含12萬元差旅費)用於內蒙古警方“協調”某部委使用。

2010年5月,杜文被公安機關刑拘,上述款項成為檢方指控杜文貪污的事實。

2012年8月,呼市中院認定杜文貪污罪名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罰金80萬元。杜文隨後抗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院。

2013年10月,內蒙古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2014年12月,杜文貪污、挪用公款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開庭,檢察院起訴書增加了挪用公款的罪名,2015年7月1日,呼市中院又開了一次庭。

16天后,呼市中院再審一審宣判:被告人杜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杜文利用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便利,將公款人民幣2285481.90元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杜文受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況下,挪用公款人民幣1420萬元供他人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送禮風波

作為杜文的辯護人之一、法律學者徐昕在庭審中多次強調,所有證據都證明本案是一起行政機關集體決策進行的公款送禮行為。
送禮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收回一塊位於深圳特區的土地。杜文案一審庭審記錄顯示,深圳市政府於1996年出於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照顧,以優惠地價專項扶持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的一塊土地,該地使用權出讓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其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委託深圳市蒙帝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內蒙古大廈,並約定大廈產權歸該公司所有。2006年,該公司以該土地使用權償還債務。2006年2月23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下達裁定書,將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蒙帝公司的債權人。
據杜文在庭審中供述,得知此事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於2007年至2008年,緊急派出政務、法務兩個工作組,想要拿回土地。杜文在法務組參與協調,他當時的對外身份是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院長、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副主任,非政府公職人員。
杜文案的法院一審判決書查明,研究院2006年成立,為民辦非企業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2006年3月、2008年12月,研究院與法制辦先後簽署協定,約定研究院承擔法制辦法律顧問室的全部事務,委託期限為15年,協定期內法制辦足額轉付財政撥款。被告人杜文受政府授權參與深圳土地案的相關事宜。
正因為這層身份,杜文捲入了這場公款送禮風波。卷宗顯示,2008年11月,法制辦向財政廳暫借的深圳土地案的專項辦案經費2200萬打入了研究院賬戶。
2008年11月26日,一份“關於使用第一筆辦案經費的請示”報告稱:“法律顧問室在辦理深圳土地案工程中曾得到深圳市有關部門多位同志的大力支持,其中在一些關鍵環節更是得到了破格支持。為了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障國家利益不受侵犯,費了很大的工夫做了一些前期工作,在前期工作中產生了一些相關的費用累計欠支210萬,根據約定最遲於11月28日前給付到位。由於本次如約支付事關自治區政府在未來處置此國有資產過程中是否順暢;又因任主席指示支出專項經費需請示同意後辦理的精神,特請示近日需辦理相關事宜。妥否?請指示。”
這份請示很快獲批,後210萬元公款轉到杜文的個人賬戶上。
多名涉案人員的筆錄顯示,2008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法制辦主任武志忠、秘書處處長張小平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室副主任杜文一行三人,前往深圳市給相關官員“送禮”。
2011年9月2日,在接受檢察院的書面問詢時,時任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領導回復稱:“經研究同意去深圳做前期工作,怎么使用責成武志忠同志監管。”檢察院問:“如果該款系向深圳土地案有關人員送禮,事先是否向你請示過?當時相關部門或人員是如何向你請示的,你是怎樣答覆的?”
該領導書面回復稱:“記得研究過,細節記不清。”

責任爭端

對於這第一次“送禮”,武志忠張小平與杜文三人對細節的表述不同。杜文筆錄稱,這次送禮由法制辦主任武志忠帶隊。他與張小平分6次取出了這筆錢,交給武氏夫婦保管。武志忠安排了4個地點,分給他和張小平4個黑包,由他開車,張小平送錢,行動代號為“奶豆腐”。四個地點分別為深圳的格蘭雲天大酒店、某高檔會所、深圳市政府北門外停車場、必勝客餐廳。
杜文稱,錢是張小平送出去的。“他一個人進去的,送給誰我不知情”。但張小平供述中提到,他是武志忠派來監督杜文送錢的,每次送錢都是杜文獨自進去,他不知情。且送禮的主意也是杜文提出來的。
經內蒙古方面多方運作,深圳該地塊又回到內蒙古自治區手中。但2009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裁定此前判決的種種違法之處,該地並未判給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於是這個法務工作組需要繼續工作。按照杜文庭上供述,領導指示再從其他途徑協調土地問題,這次要去公安部送禮。杜文稱他只是武志忠與自治區公安廳某領導的通信員,以及具體去送禮的跑腿兒人。
檢方起訴書稱,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杜文以支付深圳辦案協調費名義,從研究院賬戶轉到其中信銀行卡人民幣400萬元;2010年3月26日,以支付差旅費名義轉賬12萬元。這412萬元,其後被認為是杜文貪污的款項之一。
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發現,這筆款項中的130萬元不知去向。杜文向檢方供述稱,錢確實送出去了,但具體送給了誰,是“打死不能說的”。
他提到,提400萬送禮是受自治區公安廳某領導指示,其間借條也有上級武志忠簽字。但他所說的這位公安廳領導在接受檢方調查時,書面回復稱,對400萬送禮一說並不知情。另一當事人武志忠接受調查時稱,他本人並不同意杜文去北京協調案件,在得知400萬元被支取後,還曾要求杜文歸還,而簽借條時,款項用途為國際課題合作支出。
這期間,杜文與武志忠關係惡化。他質疑武志忠挪用公款,將2200萬元專項資金中的1400餘萬用於房地產開發,而武志忠則懷疑杜文在送禮疏通過程中私吞。
2012年,法院一審中認定,杜文貪污492萬元,其中80萬涉及第一次送禮。因為在深圳活動期間,杜文的家庭財產增加90萬元,其中的80萬元由杜文妻子通過其父賬戶轉給杜文父親。由於杜文、其妻及杜文父親對這筆財產的陳述存在矛盾,被法院認定為貪污所得。

案情逆轉

在2014年12月18日的重審開庭中,杜文首次供述了130萬元的去向。他說,這筆錢送給了內蒙古公安廳某領導。按既定方案,將由該領導向北京方面疏通。
在此前供述中,杜文關於這筆款項的去向有三個說法。第一次,在賽罕公安分局局長馮志明對其問訊時,杜文保持了沉默。第二次公安廳辦案人員前來,杜文稱,忘了。再後來稱,打死也不能說。他在庭上解釋,稱自己擔心受到打擊報復。
庭審筆錄顯示,在回答檢察官詢問時,杜文介紹了送這筆錢的詳細過程,稱廳級官員告訴他要去打點的這個人喜歡古董。該官員挑一個130萬的鼎。“你把錢給我,我買了送給他,去打理。”
杜文稱,自己在家裡拿了130萬,在省交通廳旁邊給了這名官員。對方還防範他是否攜帶錄音設備,並叮囑他,跟別人不要說送了,也不要說不送。
杜文口中的該名廳級官員後來升遷,現已退休。杜文還供述,2008年12月,武志忠帶他到時任廣東省省委常委、紀委書記朱明國的辦公室,送給朱明國一幅皮畫,價值6000多元,請其協調廣東高院執行土地案異議問題。“畫就掛在他辦公室里。”
杜文還對在朱明國辦公室看到的一塊翡翠印象深刻,其稱一看就價值不菲。而2011年11月底,中紀委發布訊息稱,廣東省政協主席朱明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杜文在看守所羈押、等待一審判決時,他的上級領導武志忠落馬了。2012年4月,武志忠被內蒙古檢察院反貪局逮捕。2013年12月18日,武志忠及其妻子於惠瓏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行,分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9年。據媒體報導,辦案人員在武家中查出的成捆現鈔,相當於其300年的工資。在判決書中,法院提及:“被告人武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負有監管某土地案專項經費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職責,其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還自治區財政廳專項經費借款中的人民幣10263022元以虛構研究所收取代理費的名義予以截留,並指使他人向自治區財政廳出具相關證明以掩蓋其虛列代理費從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本次重審,檢方增加一項指控罪名——挪用公款,就與上述的武志忠案有關。2009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將一塊15畝土地劃撥給研究院,用於新建辦公樓及職工宿舍。杜文稱,在不知情情況下,武的妻子借用另一家房地產公司名義投標,研究院1420萬元財政經費轉至其名下。他知道情況後向相關領導作了匯報,但檢方指控杜文參與了這一違法行為。
杜文的妻子稱,2010年5月4日,武還向公安舉報杜文非法持有槍枝,而這把槍是武送給杜文的,她認為這是設局陷害。

毀證疑雲

本次庭審中,杜文的辯護人王甫、徐昕堅持為其做無罪辯護。
王甫律師認為,杜文首先非國家公職人員,不是貪污罪的主體;即使其受託於政府機關從事公務,要認定貪污罪也得有一個前提——涉及管理國家財產的公務活動合法。而本案中,辦案經費的審批即使在政府機關決策層面合法,但到了武志忠執行這一層面,公務變成“送禮”,已經構成違法行為。
而杜文則自己辯稱,如果檢方指控自己貪污了第一次送禮的80萬公款,就該查明到底哪筆錢未送出去,且收禮人是誰,他們能否證明本該收到卻沒有收到禮金。但事實上沒有。
該案本該2014年12月11日開庭重審,但當天,辯護人以公訴人涉嫌銷毀錄音證據為由,申請其迴避。杜文稱,他曾有一段關鍵錄音被檢察機關刪除。在他的描述中,這段錄音記載了自治區政府秘書長當著他的面,打電話給上述公安廳官員,讓其放心去協助辦理到北京送禮事宜的情況。但在案件偵查階段,杜文通過隨身碟將包括這段錄音在內的三段錄音拷給公訴人,但這個證據後來不見了。
在庭上,公訴人解釋稱,他並沒有毀滅證據。隨身碟內容拷到單位電腦後,遇到電腦故障,錄音丟失。但後來經過司法技術部門的數據恢復,基本內容都找了回來。但杜文堅稱,最關鍵的錄音還是沒了,這段錄音里含有公款送禮的決策人、執行人、收禮人信息。“一聽,就能證明我無罪了。”
王甫律師也認為,數據並沒有得到全部恢復,且被告人存儲證據的三台電腦中,重要資料夾均遭到修改。為此,他向法院申請鑑定電腦刪除記錄時間及已恢復錄音的真實性。
另一名辯護人徐昕律師認為,案件明顯有單位行賄的情節,公訴方沒有調查決策者、受賄者,涉嫌放縱犯罪。他呼籲,為適應反腐形勢,貫徹法治中國理念,司法機關也要調查該案件所涉及到行賄決策者、受賄者,而並非只是將鏈條末端的杜文作為替罪羊與唯一追責者。

審理進程

2012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杜文被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杜文在協助自治區政府處理深圳土地案過程中,貪污公款492萬元。這筆錢包括用來打點有關部門的480萬元禮金及12萬元差旅費。

杜文抗訴後,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4年12月18日、19日,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杜文案”,被告人杜文被指控涉嫌貪污,牽出省級行政機關動用公款異地“送禮”的醜聞。曾多次堅稱送禮去向“不能說”的杜文,首次在庭上供述,有130萬元禮金轉交給了時任自治區公安廳某領導(後升任副省級幹部,現已退休),由其負責協調聯絡公安部辦事人員。本案未當庭宣判。
杜文家人堅持認為,杜文只是替政府“跑腿兒”的,卻在舉報上級武志忠後遭到打擊報復。武志忠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法制辦原主任,因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4月29日,備受關注的內蒙古“杜文案”重審二審在內蒙古高院開庭,經過近9小時審理後,法官宣布擇日宣判。辯護律師不同意檢方對於被告人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而認為該案是一起“政府集體行賄醜聞”,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在該案中,有兩名內蒙古高官被牽扯進來,其中內蒙古法制辦原主任武志忠被判刑;公安廳原廳長趙黎平被公訴。

最終判定

2016年7月4日上午10時,備受關注的內蒙古“杜文案”重審二審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高院認定杜文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分別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和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7月17日,杜文案重審一審判決杜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1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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