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杜文,曾任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該研究院成立於2006年,由政府法制辦主任武志忠以其兒媳名義出資51000元,杜文出資49000元成立,屬民辦非企業法人,其主管單位是內蒙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研究院免費承擔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非常設機構——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與研究院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共用一個賬號)工作,研究院經費由財政解決。
人物事件
2007年3月,深圳支援內蒙古的一塊土地發生糾紛。2008年,內蒙古自治區派人由武志忠帶隊前往深圳針對這宗土地開展協調。杜文也在其中,當時他的身份為內蒙古法制辦法律顧問室副主任、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院院長。杜文稱,武志忠帶他們在深圳送出210萬元協調工作的感謝費。
杜文稱,這一“送禮”行為是內蒙古自治區的時任負責人及自治區政府秘書長烏蘭巴特爾、武志忠等共同開會研究決定,得到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領導的簽字同意。
一番協調運作之後,土地過戶到自治區政府名下。但由於案件中相關公司對裁定不滿,向最高法院申請撤銷裁定。2009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認為,內蒙高院程式違法,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式,撤銷了前述裁定。
內蒙方面不得不另尋出路,向公安部送禮協調。因此,2010年,杜文支取了412萬協調經費再次赴北京協調,其中12萬為差旅費,270萬沒有動用,130萬送禮,去向何處杜文最初並未交代。不久,武志忠與杜文交惡,2010年武志忠將杜文舉報。
2012年8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杜文貪污罪名成立,判刑15年。貪污的款項即是兩次“送禮”的492萬。杜文提出抗訴。
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發回呼和浩特市中級法院重審。案件發回重審後,前後三次開庭。2014年12月庭上,杜文披露前述130萬交給了時任內蒙古公安廳廳長趙黎平,打點公安部關係。杜文稱,當時趙黎平告訴杜文,向公安部送禮不能直接送錢。趙黎平看上了一個古鼎,價格130萬元,讓杜文把錢給他,由他買了去送。
杜文稱其向武志忠及其他區政府領導匯報時都曾錄音。2014年12月18日開庭期間,杜文當庭稱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詳細指出自己被扣押的電腦上錄音檔案的存放位置,但此後所有錄音檔案被刪除。
杜文家人請內蒙古慧眼司法鑑定所恢復了這些錄音,杜文的辯護律師提交給了法庭,以證明包括武志忠在內的區政府領導對400餘萬元“送禮”的事情知情。值得一提的是,杜文的手機簡訊、錄音等內容未能被完全恢復。呼市賽罕區檢察院出具的文字說明稱,因為杜文家屬不信任本院委託鑑定,所以自治區檢察院在得知這一情況後,要求撤銷對杜文手機、電腦的後續鑑定。
2015年7月17日,呼市中院再審一審宣判:被告人杜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杜文利用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便利,將公款人民幣2285481.90元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杜文受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況下,挪用公款人民幣1420萬元供他人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杜文當庭提出抗訴。
2016年4月29日,備受關注的內蒙古“杜文案”重審二審在內蒙古高院開庭,經過近9小時審理後,法官宣布擇日宣判。辯護律師不同意檢方對於被告人貪污和挪用公款罪的指控,而認為該案是一起“政府集體行賄醜聞”,對被告人做無罪辯護。
2016年7月4日上午10時,備受關注的內蒙古“杜文案”重審二審在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高院認定杜文貪污、挪用公款罪名成立,分別改判為有期徒刑10年和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