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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鎮規劃的編制,提高村鎮規劃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村莊、 集鎮,縣城以外的建制鎮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編制村鎮規劃一般分為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
第四條 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五條 承擔編制村鎮規劃任務的單位, 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第六條 編制村鎮規劃應當遵循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確定的規劃原則,符合《村鎮規劃標準》等有關技術規定。
第二章 現狀分析圖的繪製
第七條 現狀分析圖是用圖的形式表示規劃範圍內村鎮建設的現狀,分為鄉(鎮)域、鎮區和村莊現狀分析圖。
繪製現狀分析圖應當以適當比例的地形圖為底圖。
第八條 規劃人員在繪製現狀分析圖前, 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規劃編制單位進行調查研究,並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村鎮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調查研究的範圍應當包括自然條件、經濟社會情況、用地和各類設施現狀、生態環境以及歷史沿革等。
第九條 鄉(鎮)域現狀分析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鄉(鎮)域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利用情況,包括農業、水利設施、工礦生產基地、倉儲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綠化等的分布;
⒉行政區劃,各居民點的位置及其用地範圍和人口規模;
⒊道路交通組織、給排水、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的管線、走向,以及客貨車站、碼頭、水源、水廠、變電所、郵政所等的位置;
⒋主要公共建築的位置、規模及其服務範圍;
⒌防洪設施、環保設施的現狀情況;
⒍其他需要在現狀分析圖上表示的內容。
現狀分析圖上還應當附有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 鎮區現狀分析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行政區和建成區界線,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與布局;
⒉各類建築的分布和質量分析;
⒊道路走向、寬度,對外交通以及客貨站、碼頭等的位置;
⒋水廠、給排水系統,水源地位置及保護範圍;
⒌電力、電訊及其他基礎設施;
⒍主要公共建築的位置與規模;
⒎固體廢棄物、污水處理設施的位置、占地範圍;
⒏其他對建設規劃有影響的,需要在圖紙上表示的內容。
現狀分析圖還應當附有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村莊現狀分析圖的內容可參照第十條適當簡化。
第三章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第十二條 村鎮總體規劃是對鄉(鎮) 域範圍內村鎮體系及重要建設項目的整體部署。
第十三條 在編制村鎮總體規劃前可以先制定村鎮總體規劃綱要,作為編制村鎮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十四條 村鎮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根據縣(市)域規劃,特別是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所提出的要求,確定鄉(鎮)的性質和發展方向;
⒉根據對鄉(鎮)本身發展優勢、潛力與局限性的分析,評價其發展條件,明確長遠發展目標;
⒊根據農業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提出調整村莊布局的建議,原則確定村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⒋預測人口的規模與結構變化,重點是農業富餘勞動力空間轉移的速度、流向與城鎮化水平;⒌提出各項基礎設施與主要公共建築的配置建議;
⒍原則確定建設用地標準與主要用地指標,選擇建設發展用地,提出鎮區的規劃範圍和用地的大體布局。
第十五條 村鎮總體規劃綱要應當經鄉(鎮) 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作為編制村鎮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十六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綜合評價鄉(鎮)發展條件;確定鄉(鎮)的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規模和結構;擬定所轄各村鎮的性質與規模;布置基礎設施和主要公共建築;指導鎮區和村莊建設規劃的編制。
第十七條 村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對現有居民點與生產基地進行布局調整,明確各自在村鎮體系中的地位;
⒉確定各個主要居民點與生產基地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明確它們在村鎮體系中的職能分工;
⒊確定鄉(鎮)域及規劃範圍內主要居民點的人口發展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
人口發展規模的確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長加機械增長的方法計算出規劃期末鄉(鎮)域的總人口。在計算人口的機械增長時,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分別計算出從事一、二、三產業所需要的人口數,估算規劃期內有可能進入和遷出規劃範圍的人口數,預測人口的空間分布。
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根據現狀用地分析,土地資源總量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按照《村鎮規劃標準》確定人均建設用地標準。結合人口的空間分布,確定各主要居民點與生產基地的用地規模和大致範圍。
⒋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電訊等基礎設施,確定工程管網走向和技術選型等;
⒌安排衛生院、學校、文化站、商店、農業生產服務中心等對全鄉(鎮)域有重要影響的主要公共建築;
⒍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年至二十年。
第十九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圖紙與文字資料兩部分。
圖紙應當包括:
⑴鄉(鎮) 域現狀分析圖(比例尺1:10000,根據規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間選擇);
⑵村鎮總體規劃圖(比例尺必須與鄉(鎮)域現狀分析圖一致)
文字資料應當包括:
⑴規劃文本,主要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
⑵經批准的規劃綱要;
⑶規劃說明書,主要說明規劃的指導思想、內容、重要指標選取的依據,以及在實施中要注意的事項;
⑷基礎資料彙編。
第四章 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
第二十條 村鎮建設規劃是在村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鎮區或村莊建設進行的具體安排,分為鎮區建設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二十一條 村鎮建設規劃的任務是: 以村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鎮區或村莊的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人口和用地規模、結構,進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項基礎設施和主要公共建築,安排主要建設項目的時間順序,並具體落實近期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 鎮區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⒈在分析土地資源狀況、建設用地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基礎上,根據《村鎮規劃標準》確定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計算用地總量,再確定各項用地的構成比例和具體數量;
⒉進行用地布局,確定居住、公共建築、生產、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統、倉儲、綠地等建築與設施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做到聯繫方便、分工明確,劃清各項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
⒊根據村鎮總體規劃提出的原則要求,對規劃範圍的供水、排水、供熱、供電、電訊、燃氣等設施及其工程管線進行具體安排,按照各專業標準規定,確定空中線路、地下管線的走向與布置,並進行綜合協調;
⒋確定舊鎮區改造和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
⒌對中心地區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提出原則性要求;
⒍確定道路紅線寬度、斷面形式和控制點坐標標高,進行豎向設計,保證地面排水順利,儘量減少土石方量;
⒎綜合安排環保和防災等方面和設施;
⒏編制鎮區建設規劃。
第二十三條 鎮區近期建設規劃要達到直接指導建設或工程設計的深度。建設項目應當落實到指定範圍,有四角坐標、控制標高,示意性平面;道路或公用工程設施要標有控制點坐標、標高,並說明各項目的規劃要求。
第二十四條 村鎮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年至二十年,宜與總體規劃一致。村鎮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條 鎮區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圖紙與文字資料兩部分。
圖紙應當包括:
⑴鎮區現狀分析圖(比例尺1:2000,根據規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間選擇);
⑵鎮區建設規劃圖(比例尺必須與現狀分析圖一致);
⑶鎮區工程規劃圖(比例尺必須與現狀分析圖一致);
⑷鎮區近期建設規劃圖(可與建設規劃圖合併,單獨繪製時比例尺採用1:200-1:1000)。
文字資料應當包括規劃文本、說明書、基礎資料三部分。鎮區建設規劃與村鎮總體規劃同時報批時,其文字資料可以合併。
第二十六條 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和成果可以分別參照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村莊建設規劃可以在村鎮總體規劃和鎮區建設規劃批准後逐步編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農場、 林場的各基層居民點的規劃亦可以參照本辦法編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