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

村改居

村改居就是農村戶口改為居民戶口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農轉非’,村委會改為居委會或社區委員會。 當農村不再以農業生產,農民不再從事勞動,至少有2/3的農民不再從事勞動,不再以農產品收入為來源了就可以滿足村改居的條件。

基本信息

設立背景

“村改居”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實問題。隨著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城中村”,面臨著轉軌變型問題。對村委會如何轉為居委會,需要什麼條件,經過什麼程式,《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分別對設立、撤銷村委會或居委會提出了明確要求。《村委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居委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實際上涉及村委會的撤銷或建制調整,涉及到居委會的設立,理應遵循《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

注意事項

從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必須把握好以下環節:

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應以村委會為單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時也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民眾的意願,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操作,大多數民眾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講清楚,讓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動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處理集體資產等債權債務等經濟問題,嚴格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確保改制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是實現幹部和工作的平穩過渡。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後,原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相應撤銷,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的原則,並考慮地域性、認同感等社區構成要素,科學合理地劃分社區,建立健全基層黨組織和自治組織。如果原“兩委”成員任期屆滿,應依法組織換屆選舉,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滿,根據大多數村民的意見,原“兩委”成員既可以繼續留任,也可以依法組織選舉,帶領廣大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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