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自治是指社區組織根據社區居民意願形成集體選擇依法管理社區事務,包括涉外事務和內部事務,涉外事務主要有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與標準的貫徹落實、社區管理與城市管理的對接、社區代表的履職監督等;內部事務包括社區內部管理、服務和教育。社區自治的基礎是社區居民形成集體選擇,而集體選擇符合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與標準,社區自治的手段是徵集民意、集體抉擇、管理和監督,社區自治的出發點是社區居民的意願,其目的是維持社區民主生活、社區環境衛生與容貌、社區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的風氣、向社區居民提供廣泛、公正和優質的服務。
二、社區自治的原則(一)社區組織。社區自治首先要有一個權威性的社區組織。社區組織對外代表社區形象和利益,反映、落實社區呼聲,對內維護社區團結,落實社區“管理、服務、教育”3自我功能。因歷史原因,政府扶持的社區居委會擔當了社區組織角色,實施人事、財務、服務、管理、教育自治和社區居民自治功能。當前,很多社區沒有形成權威,更沒有形成以權威為骨幹的社區組織;在沒有權威和代表社區利益的社區組織條件下,社區自治只能是一種奢望。
(二)集體選擇。社區自治的的基礎是社區居民形成集體選擇。集體選擇代表社區多數居民的利益,並照顧到弱勢居民的利益。只有在社區居民意願形成了社區意願的集體選擇,而政府尊重社區集體選擇,集體選擇才能得以實施。當前,存在少數菁英綁架社區意願現象,原因在於缺少集體抉擇這一民主程式。
(三)有效監督。確保社區自治事務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必須建立有效監督機制。社區自治事務是公共事務,極易成為人人享受卻極少人關心的事務,出現“搭便車”和“不合作”現象,如沒有有效監督機制,很難從一而終。為了實現有效監督,必須建立分級制裁機制,明晰管理、作業、監督等責任主體,分工協作,分級制裁,確保社區自治事務逐級落實。
(四)衝突協調。社區居民組成複雜,矛盾甚至衝突難免,需要建立低成本衝突協調機制,不僅要平息矛盾與衝突,而且要做到低成本,人海戰術成本太大,強制解決後續影響太不正面,關鍵還得建立一個集體選擇的衝突協調機制。
目前,社區存在多種組織,如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管理委員會、相關的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甚至還有部分居民成立的這樣或那樣的組織,需要理順各種組織之間的關係。
重要的關係有:街道辦與社區居委會之間的關係,社區居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管理委員會之間的關係,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關係,社區內組織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
社區公共事務須在一定原則指導下,制定符合社區實際的制度與規則,確保民意反映渠道通暢,民意形成集體選擇,社區各組織自我規範與協同活動,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權衡公平與效益、公益與私利,社區自治方可充滿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