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介紹
村一般由一個或多個家族聚居而自然形成,居民在當地從事農林牧漁業或手工業的生產。村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叫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和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行政級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由若干個村民小組組成,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村支書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生產秩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等。
同級的村級行政區劃單位名稱還有社區、新村、嘎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