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廷

李重廷,鄲城縣正縣級幹部趙愛梅之子。2012年4月因與人發生爭執而誤殺街頭小販,引發輿論譁然。6日,李重廷被依法逮捕。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李重廷是鄲城縣委正縣級幹部趙愛梅之子。2012年4月5日,李重廷吃飯時與人起爭執,持槍射擊,結果誤將一名賣羊肉串的商販射殺身亡。後被依法逮捕。

槍殺小販

2012年4月4日晚上,犯罪嫌疑人李重廷與朋友喝酒至深夜,5日凌晨1時許,已是三分清醒七分醉的李重廷又請朋友到縣商貿城吃水餃,其間與兩名男子發生衝突。酒壯人膽人借酒威的李重廷情緒失控,從車中拿出軍用制式手槍,向兩名男子開了一槍,結果誤傷了旁邊正在賣羊肉串的曹五軍。傷者被及時送往醫院,經5個多小時緊急搶救無效死亡。

被批逮捕

2012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李重廷被鄲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相關判決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駐刑一初字第4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重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變更裁定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豫刑更262號變更刑事裁決書,認為罪犯李重廷自入獄以來確有悔改表現。根據其改造表現和所犯罪行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李重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二○一六年四月六日起至二○三七年二月五日止)。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審 判 長李建瑞代理審判員周青松
書 記 員秦明麗
代理審判員魯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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