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判案

人有負鹽負薪者,同釋①重擔息樹陰。 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②之物。 群下:部下,屬員。

原文

人有負鹽負薪者,同釋①重擔息樹陰。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②之物。惠③遣爭者出,顧州綱紀④曰:“以此羊皮可拷知主乎?”群下⑤鹹無答者。惠令人置 羊皮席上,以杖擊之,見少鹽屑,曰:“得其實⑥矣。”使爭者視之,負薪者乃伏而就罪 。

註解

① 釋:放下。
② 藉背:藉是坐臥之用;背是披背之用。意思是經常使用之物。
③ 惠:李惠,中山(今河北定縣滿城一帶)人,北魏太武帝時任雍州刺史。本篇選自 《北史·李惠傳》。
④ 綱紀:隨從人員。州綱紀指州府的主簿。
⑤ 群下:部下,屬員。
⑥ 實:事實,真相。

譯文

有負鹽的和負柴的,兩個人同時放下重擔在樹陰下休息。要走的時候,爭一張羊皮,都 說是自己坐臥和披背用的東西。李惠讓他們出去,對主簿說:“敲打這張羊皮能夠查出它的 主人嗎?”部下都沒有回答。李惠叫人把羊皮放在席上面,用杖敲打,見到有一些鹽末,就 說:“得到實情了!”再讓爭吵的雙方進 來看,負柴的人才承認了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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