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4.09-1986.07 湘潭商業學校財會專業中專畢業
1986.07-1988.09 湘潭商業學校黨委辦組織、紀檢專乾、辦公室人事、職教專乾兼教務科財會專業教師
1988.09—1991.03 湘潭煙校團委副書記、兼學生科副科長
1991.03-1991.04 湘潭煙校團委書記、兼學生科副科長
1991.04-1992.07 湘潭團市委宣傳部部長、事業發展部部長
1992.07-1994.11 湘潭市青少年宮副主任、市青年實業總公司副總經理、團市委工農部部長(期間:1992.08—1994.12 中央黨校經濟專業函授本科畢業)
1994.11-1995.12 岳塘區人民政府區長助理
1995.12-1996.05 湘潭團市委副書記、黨組副書記
1996.05-2001.01 湘潭團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2001.01-2002.12 湘潭縣委副書記
2002.12-2006.05 湘潭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05-2008.01 湘潭縣委書記
2008.01-- 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8年1月在湘潭市第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的當選為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0年1月6日,據湖南省紀委、湖南省監察廳訊息,湖南省紀委對涉嫌違紀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朱少中進行調查。
主要職責
朱少中任湘潭副市長期間主要負責協助分管農業、民政、人口和計畫生育、農機、畜牧水產、林業、水利、韶灌、水文、氣象、移民、供銷、扶貧、民族宗教、老齡、縣域經濟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農辦、市民政局、市農業局、市水利局、韶山灌區工程管理局、市林業局、市畜牧水產局、市農機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供銷社、市移民局、市老齡辦、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等單位。聯繫市殘聯、市計生協、雨湖區。
高調反腐
2007年5月,當時還在湘潭縣擔任縣委書記的朱少中,在湖南一家媒體實名發表了一篇題為《反腐倡廉,教育在先》的文章。雖然文章只有2000餘字,但朱少中不僅措辭嚴厲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們的黨員幹部,崇拜金錢、權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當濃厚”,而且系統地分析了導致腐敗層出不窮的三方面原因:一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崇拜金錢、權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當濃厚;二是官員的物質條件尚不寬裕,並且社會分配不公,這給了官員貪的動機和機會;三是西方“唯利是圖”的價值觀念也在衝擊著官員脆弱的防線。
對此,朱少中明確認為,必須用制度來規範權力的運作,將權力置於組織、民眾、法律、輿論等有效的監督之下,但更要有嚴格的反腐倡廉教育,促其自省自律,否則監督對某些人就不起作用。
職權犯罪
大肆斂財
2010年1月6日,據湖南省紀委、湖南省監察廳訊息,湖南省紀委對涉嫌違紀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朱少中進行調查。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經茶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0年2月1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0年2月5日被茶陵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移送起訴。
經該院審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朱少中在擔任縣長和縣委書記時,超越許可權,違規減免報建費,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1000餘萬元。其中,在李某開發建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項目報建費上,違規減免報建費870餘萬元;在錦繡濱江住宅小區項目的報建費審批上,違規減免報建費100餘萬元;在劉某開發的“金霞美墅”房地產項目的報建費審批上,違規減免報建費110餘萬元。
檢察機關同時指控,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齊某等14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63.5萬元、價值4.2萬元的住房一套、美元5.1萬元。朱少中多以拜年、拜節、獲得房產項目報建享受報建費優惠、調高容積率、工程項目建設、結算工程款、稅費減免、提拔任用等名義收受賄賂。期間,2006年9月朱少中在北京中央黨校參加全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縣委書記研討班學習期間,收受齊某送的人民幣1萬元,收受羅某送的人民幣8萬元。
茶陵法院後來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齊某等14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招商引資、金融貸款、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總金額達201.4875萬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擅自批示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項目減免報建費871.3279萬元。
一審審判
2011年6月30日,茶陵縣人民法院對原湘潭市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
二審審判
2012年2月1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朱少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同時,朱少中受賄犯罪所得贓款151.4875萬元(已減去退還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贓款39.7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