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上級法院按抗訴程式對下級法院的第一審案件所作的審理。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就是終審。

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

第二審程式

查,不受抗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抗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抗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抗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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