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8年9月~1990年6月,就讀於江蘇省南京市物資學校經營管理專業學習;
1990年7月~1997年10月,先後任江蘇省漣水縣河網鄉工商所會計、漣水縣工商局辦事員、高溝鎮工商所副所長;
1997年10月~2000年8月,先後任江蘇省漣水縣石湖鎮副鎮長、黨委委員,漣水縣石湖鎮黨委副書記、常務副鎮長;
2000年8月~2002年1月,江蘇省漣水縣五港鎮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
2002年1月~2007年2月,先後任江蘇省漣水縣黃營鄉黨委副書記、鄉長,漣水縣黃營鄉黨委書記(期間:2001年8月--2003年12月,中央黨校法律專業本科函授學習);
2007年2月~2011年6月,江蘇省漣水縣保灘鎮黨委書記;
2011年6月~2012年8月,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江蘇漣水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2年8月~2014年2月,江蘇省淮安市檔案局(館)副局(館)長。 分管淮安市檔案局法規宣教處和市檔案新館建設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2月26日,中國共產黨新聞網報導,淮安市檔案局(館)副局(館)長朱兆昆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朱兆昆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25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朱兆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對被告人朱兆昆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執行變更
2017年6月23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6月15日的《朱兆昆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朱兆昆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朱兆昆的刑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20年7月27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不變。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