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2009年至案發,歷任:
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
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
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6日下午,淮安市紀委發布訊息,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漣水縣委原副書記)夏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3月25日下午,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夏立(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20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對夏立以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8月3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夏立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立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夏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夏立利用其擔任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的財物。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夏立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抗訴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撤銷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21930元的金條2根、受賄贓款人民幣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餘受賄贓款合計人民幣107000元、歐元2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