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4年9月入徐州人民警察學校治安專業學習;
1986年8月起先後任淮陰市公安局辦事員,科員,團委書記(其間:1992年6月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公安保衛專業大專函授畢業;
1994年8月至1996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黨政管理專業本科函授學習);
1997年4月任淮陰市第二看守所所長;
1999年4月任淮陰(淮安)市看守所所長;
2002年9 月任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
2006年5月任漣水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6年9月任漣水縣公安局長、黨委書記、縣維穩辦主任;
2007年11月任漣水縣委常委、漣水縣公安局長、黨委書記、縣維穩辦主任。
2013年6月任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10日,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嵇海嬰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4年6月24日,淮安市紀委“陽光紀檢”發布訊息,淮安市司法局原副局長嵇海嬰因涉嫌受賄罪被逮捕。
審查起訴
2014年7月19日,江蘇人民檢察院公布訊息稱,原淮安市司法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嵇海嬰涉嫌受賄一案17日已由淮安市檢察院偵查終結,被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嵇海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5月7日止),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八十四萬四千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五萬元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4年12月9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2017年6月5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25日的《罪犯嵇海嬰減刑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嵇海嬰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嵇海嬰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