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敦成

蔡敦成

蔡敦成,男,漢族,1962年1月出生,江蘇宿遷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副廳級)。 2016年12月16日,江蘇省物價局原副局長蔡敦成受賄240餘萬,一審被判六年半。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年12月—1984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縣來龍鄉農機修理廠技術員;

1984年1月—1985年7月 任江蘇省宿遷縣鋼絲床廠副廠長;

1985年7月—1986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縣鋼絲床廠常務副廠長、黨委委員(主持工作);

1986年1月—1988年4月 任江蘇省宿遷縣埠子鎮副鎮長、黨委委員;

1988年4月—1990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縣卓圩鄉副鄉長、黨委委員;

1990年1月—1992年4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縣級)三棵樹鄉黨委副書記;

1992年4月—1994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縣級)駱馬湖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4年1月—1996年6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縣級)駱馬湖鄉黨委書記;

1996年6月—1997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縣級)副市長、駱馬湖鄉黨委書記;

1997年1月-—1999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宿豫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

1999年1月—2001年1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多種經營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年1月—2003年12月 任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委常委、副區長、黨組成員;

2003年12月—2004年11月 任江蘇省泗陽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

2004年11月—2005年1月 任中共江蘇省盱眙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5年1月—2006年6月 任中共江蘇省盱眙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年6月—2007年1月 任中共江蘇省盱眙縣委書記;

2007年1月—2011年10月 任江蘇省盱眙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10月--2013年4月 任江蘇省淮安市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3年4月 起任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5年4月11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經江蘇省委批准,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蔡敦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9月16日,據高檢網訊息,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蔡敦成(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物價局原副局長蔡敦成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蔡敦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蔡敦成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泗陽縣委副書記、泗陽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盱眙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江蘇省盱眙縣委書記、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43.1815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敦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蔡敦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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