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我市註冊(登記或依法設立)的市本級以下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作為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或其自主創新的技術成果,被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採納的,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勵。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技術標準研究成果獎勵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技術標準的審核、申報和獎勵工作。
第四條 獎勵應遵循嚴格管理、科學評估、突出重點、擇優獎勵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及其他組織標準制定的獎勵資金,在各行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獎勵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填補標準空白,標準水平達到同類國際或國內標準的先進水平;
(二)符合我市的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三)標準中採用了先進的研究成果;
(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形成優勢產業,占領產業競爭制高點;
(五)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後,經過吸收轉化並提高技術水平,再創新,形成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六)標準的實施能給我市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有利於促進我市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提升本溪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
(八)有利於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九)申請的時間與標準正式發布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十)申請單位財務制度健全。
第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標準化項目,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一)國際標準已經批准發布,獎勵金額不高於30萬元。
(二)國家標準已經批准發布,獎勵金額不高於20萬元。
(三)行業、地方標準已經批准發布,獎勵金額不高於10萬元。
(四)我市地方標準規範已經批准發布,獎勵金額不高於5萬元。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獎勵申請。
第九條 申請獎勵的企事業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技術標準研究制定獎勵申請表》;
(二)標準發布公告及標準正式文本(驗原件、收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數字證書(驗原件、收複印件);
(四)該標準項目獲得其它獎勵的證書等材料;
(五)該標準項目的特點及其先進性和創新性的證明(或說明)材料;標準中涉及專利的,需要提供專利證明;
(六)該標準的實施能給我市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相關資料;
(七)項目已經發生的經費明細。
第十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三)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標準和質量問題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四)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標準制定項目已經獲得本市財政經費支持的。
第十一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已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確認並提出項目獎勵方案,並與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成評審組評審,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統一撥付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後,應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獎勵資金應當用於標準制定及實施的再投入。
第十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獲得獎勵資金的單位應在獎勵資金撥付後的下一年度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及標準實施的效果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獲得獎勵資金的單位應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監督檢查。如出現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繳獎勵資金並實施行政處罰和建議有關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參與各種標準制定的本鋼所屬企業,市財政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