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承租收入

按照契約規定計算交納租金時,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等科目。 年度終了,企業按規定從承租方收入中扣回企業預支的生活費,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其他應收款——預支承租方生活費”科目;按規定支付給承租者的承租收入,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現金”科目。 (2)年度終了,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實際支付給承租成員後的餘額按規定轉作風險保證金的部分,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風險保證金”科目。

未分配承租收入的核算

未分配承租收人是核算實行個人、合夥或全員承租的租賃經營企業的承租方收入的分配使用情況的會計科目。財政部1980年9月18日發布,1985年1月5日修訂發布,1989年4月21日第2次修訂發布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對本科目的核算內容作了如下規定:
(1)月份終了,企業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計算出承租方收入,借(增)記“利潤分配——分給承租方的利潤”科目,貸(增)記本科目。按照契約規定計算交納租金時,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專項存款”等科目。年度終了,企業按規定從承租方收入中扣回企業預支的生活費,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其他應收款——預支承租方生活費”科目;按規定支付給承租者的承租收入,借(減)記本科目,貸(減)記“現金”科目。
(2)年度終了,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實際支付給承租成員後的餘額按規定轉作風險保證金的部分,借(減)記本科目,貸(增)記“專用基金——風險保證金”科目。
(3)本科目年終應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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