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供應體系,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不含襄州區,下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分配、運營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和襄州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市發改、城建、規劃、財政、人社、民政、國土、公安、行政審批、工商、稅務、物價、統計、監察、審計、土地儲備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畫,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結合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等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用地供應計畫,實行計畫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
第七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節能要求,儘可能安排在市區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同步做好小區內外相應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規範招標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免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集中新建、購買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長期租賃社會房源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第十條 政府投資購買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也可以預購商品住房。購買商品住房要嚴格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程式。購買商品住房價格不應高於項目周邊同品質在售商品住房銷售均價。鼓勵有房源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投標或競爭性談判,政府以團購價格收購。
第十一條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開發建設項目,按項目商品住房建築總面積(以規劃條件中確定的住宅建築面積為準)4%的比例無償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實施之前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改”項目,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執行,其中,還建安置房部分免予配建。
第十二條 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項目中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時,由市規劃部門出具配建要求,市國土部門將配建要求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屬及建成後的移交予以明確,國土資源部門將配建要求、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屬及建成後的移交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
市規劃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開發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的規定,在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單套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等事項。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時,應當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配建進度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社會投資主體及用工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未經批准,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嚴禁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社會投資主體及用工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成幢公共租賃住房按幢辦理產權登記,並標註“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十四條 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
(二)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10%以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
(七)社會捐贈用於保障性住房籌集的資金;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採取面向社會公開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分年度確定供應總額,在規定範圍內分期、分批進行分配。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是解決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土地儲備、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產業園區建設、引進人才等專項工作和特定區域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的無房職工及在市區有穩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六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含1人單獨立戶)。每個家庭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每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本條前款所稱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且共同居住的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相應的條件:
(一)市區城鎮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陽市市區城鎮戶籍;
2、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在市區無房產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低收入標準;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在市區無房產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2、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單身一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標準上浮20%;
3、申請人在市區有固定職業,且連續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或累計繳納兩年以上;
(三)新就業無房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為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且畢業未滿五年;
2、本人在市區無房產;
3、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社會平均工資;
4、在市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經申請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騰退。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狀況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堅持分層實施,梯度保障,優先滿足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需求,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依申請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九條 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臨時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臨時申請條件,報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資格條件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實際居住地的基層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交《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基層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基層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一併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會同民政、人社、公安、國土、稅務、工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對申請家庭承租資格進行全面複審,複審結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匯總。
(四)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核准公共租賃住房承租資格,進入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分配入住;
(五)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複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年度組織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從輪候庫中直接搖出配租對象和輪候家庭。對連續兩次參加搖號未中的輪候家庭,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確定為配租對象。
第二十二條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分配。各類企業和有關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用工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人員租住,剩餘房源納入當地統一配租。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出入住通知後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簽訂《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未按期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兩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
《襄陽市市區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為格式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和閒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必要的費用。
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確需裝修的應取得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確定。對不同的保障對象實行差別化租金,租金實行動態調整,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建設投資補助。各類企業和有關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支出。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發生申請人死亡、離異、離開市區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該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就剩餘租期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由產權人負責。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三個月,按本辦法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後,符合規定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續簽期限不超過三年。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契約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三條 騰退房源面向社會公示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重新進行安置。騰退房源優先安置連續兩年參加搖號未中的輪候家庭,仍有剩餘的,按上年度搖號確定的輪候順序進行安置。對待選房源不滿意的,可參加下一年度面向社會的公開分配。
第三十四條 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五年期滿後,市政府出售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如果承租人願意,根據承租人財力可實行共有產權,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與政府實行產權共有,在共有產權期間,對政府產權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租賃管理。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七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嚴格監督管理,建立並實施住房保障對象自行申報、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監測、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動態覆核、民眾舉報查實等制度,形成常態化的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機制。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設並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在政務信息平台上實現與民政、國土、工商、稅務、公安、人社、金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予以行政問責,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確認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安全隱患等問題未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定職責的;
(四)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及共享職責的;
(五)超越法定許可權或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處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對人財物,或者態度惡劣、簡單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刁難民眾、吃拿卡要的;
(八)對應當履行的職責,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九)對涉及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有關規定能及時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的;
(十)對符合政策的民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的;
(十一)其他應當依法進行問責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和襄州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7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權後制定的第三部政府規章,共分總則、規劃建設、房源籌集、申請與審核、租賃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四十四條。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2011年,我市出台了《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原市政府令第23號),為推動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解決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發揮了較大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租房保障覆蓋範圍較小、商品住房價格上漲過快、可供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力通過市場租賃或購買住房的問題日漸突出。同時,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外來務工人員的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顯現,他們的住房問題也亟須解決。因此,急需制定新的公租房管理辦法,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進一步提升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精細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二、《辦法》的主要措施及亮點
一是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質量。從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來看,在一些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存在施工、驗收質量把關不嚴,房屋建設質量不高,甚至把保障性住房建成豆腐渣工程等現象。為杜絕此類問題在我市發生,用制度嚴把房屋質量關,預防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出現質量問題,《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等檔案規定,明確規定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質量管理的內容,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等措施。
二是廣泛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為保障公共租賃住房有足夠的房源,儘可能使更多的民眾享受這一惠民工程帶來的福利,《辦法》規定了多種公租房房源籌集方式。通過政府集中新建、購買商品住房、改造存量住房、長期租賃社會房源以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通過儘可能多的籌集公租房房源,從而為擴大公租房覆蓋面,滿足民眾的租住需求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是明確公共租賃住房配建比例。《辦法》按照住建部等七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檔案規定,明確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開發建設項目,按項目商品住房建築總面積(以規劃條件中確定的住宅建築面積為準)4%的比例無償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因2014年之前的“兩改”項目還有十幾個尚未完成,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辦法》規定對之前已取得土地的“兩改”項目,按照規劃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配建。同時,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市棚戶區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見》(襄發〔2012〕12號)的規定,還建安置房部分免予配建。
四是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為滿足不同群體對公租房的需求,《辦法》針對不同的群體,將申請條件分為三個層次:1.低收入(含低保)家庭。考慮到此類家庭生活較為困難,對其申請條件門檻設定較低,只要求其人均月收入符合低收入標準、無房產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即可,同時,按照住建部《關於並軌後公共租賃住房有關運行管理工作的意見》(建保〔2014〕91號)的規定,對此類家庭做到應保盡保;2.中等偏下收入和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對此類家庭的申請條件略高於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要求與低收入家庭相同,收入條件設定為低於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同時,要求其在市區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或累計繳納兩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規定此類家庭繳納社保,主要是考慮到其收入高於低收入家庭,有繳納社保的能力,也能夠證明其在市區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同時,對於防止少數人員在申請到公租房後到外地打工,將公租房閒置或轉租的行為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3.新就業無房職工。為了吸引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後來我市工作,專門增設了此類群體,規定其畢業未滿5年、無房產、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社會平均工資、正常繳納社保即可申請公租房。相應條件設定較原《暫行辦法》更為科學、更為精準、門檻更低,擴大了公租房覆蓋範圍、增強了吸引人才的力度。
五是試行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意見》中對“共有產權”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是對“共有產權”如何劃分、如何管理、如何交易等問題沒有具體明確,目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未作出相關具體規定。上述意見將我市確定為全省公共租賃住房試點城市(全省共兩個試點城市:我市和黃石市),具有先行先試的政策優勢。為充分發揮試點城市的優勢,將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作為政策突破點,試行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通過不斷探索,積累經驗,為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借鑑,打下基礎。因此,《辦法》中明確規定,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承租人租住5年後,可優先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承租人財力可實行“共有產權”,在“共有產權”期間,對政府產權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租賃管理。
六是明確退出管理和法律責任。《辦法》第六章“退出管理”、第七章“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中,對公租房騰退的各種情形以及具體操作方式、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上述規定中涉及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起訴訟等法律手段以及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均是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號令)規定製定的。鑒於建設部11號令對此類事項規定的較為全面、具體,《辦法》直接引用了相關規定,沒有再創設新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