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九江市城市規劃區(潯陽區、廬山區、九江開發區)範圍內,各縣(市)、廬山管理局、共青開發區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條 九江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市區範圍內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本部門職責分工,負責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暫定為人均套內建築面積8平方米,今後隨著市區經濟發展和住房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第五條 根據不同情況,建立如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住房租金核減50%。
2、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優先享受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或收購的舊住房,實行實物配租。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家庭成員必須有一人為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2、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且經民政部門審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
3、人均住房面積低於保障水平(人均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中的本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人數計算);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5、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實物配租住房的,提供特殊困難家庭相關材料。
下列保障對象不享受實物配租:
(1)已有私房或購買市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
(2)與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的直系親屬其他家庭住房面積合併計算超出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第七條 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是:
1、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2、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3、社會捐贈的資金;
4、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有:
1、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2、社會捐贈的住房;
3、騰空的公有住房;
4、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5、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給予政策優惠。
政府收購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程式:
1、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上需有社區審核意見)並帶如下材料:
(1)戶口簿及複印件;
(2)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材料及複印件;
(3)現住房情況材料(房產證、房屋租賃契約、社區證明、單位證明等)及複印件。申請人為非戶主的,出具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託書。
2、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有社區簽署審核意見的申請後,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天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管部門;
3、房管部門接到申請資料後,會同民政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4、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房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5、經公示有異議的,房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核實,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對登記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對於申請租金核減的家庭,由產權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租金核減;對實物配租家庭,由房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並將排隊順序公示7日。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由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優先予以解決;有勞動能力的,同等條件下年長者優先。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房管、民政等有關部門申報,民政與房管部門要及時互通情況,經審核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資格。
第十三條 經房管部門確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房管部門公示30日,有異議的,10天內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分配資格,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則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契約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廉租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繳納租金。
特別困難而交不出廉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承租人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區民政局審核同意後,由區財政安排資金?熏區民政局交納。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房管部門可視情況採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結果由市房產局備案。一個月內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房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按照覆核結果,調整廉租住房。對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申請人對房管部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訴。
第十七條 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房管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並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管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
(4)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5)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6)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條 房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後,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30日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房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對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