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2011〕 9號
現公布《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期貨公司分類是指以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為基礎,結合公司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按照本規定評價和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在徵求期貨行業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適時調整期貨公司分類的評價指標與標準。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分類評價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堅持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設立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等事宜。
評審委員會由中國證監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組織結構、工作程式和議事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六條 參與期貨公司分類評價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和監管經驗,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分類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監管政策。
分類評價不能替代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八條 期貨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公示等6類評價指標,按照《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見附屬檔案)進行評價,體現期貨公司對各種風險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戶資產保護。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客戶資產安全保障機制、客戶資產安全性、客戶服務及客戶管理水平等情況,體現其操作風險管理能力。
(二)資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指標及管理情況,體現其資本實力及流動性狀況。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貨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情況,體現其合規風險管理能力。
(四)內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行情況,體現其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統安全。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的穩定與安全情況,體現其技術風險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體現其誠信風險管理能力。
第九條 期貨公司市場競爭力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的業務規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均客戶權益總額;
(二)期貨業務收入;
(三)成本管理能力;
(四)淨利潤;
(五)淨資產收益率。
第十條 期貨公司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主要根據期貨公司為產業客戶服務的情況,以及在最佳化期貨市場投資者結構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進行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客戶日均持倉;
(二)機構客戶日均權益;
(三)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持續合規狀況主要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期貨行業自律組織採取的紀律處分,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採取的刑事處罰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方法
第十二條 設定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基準分為100分。在基準分的基礎上,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等評價指標與標準,進行相應加分或扣分以確定期貨公司的評價計分。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客戶資產保護、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安全、信息公示等6類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不符合具體評價標準的,每項扣0.5分。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日均客戶權益總額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持倉成交比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50%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二)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期貨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數的,分別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商品期貨手續費率或金融期貨手續費率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50%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三)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成本管理能力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期貨業務盈利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四)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淨利潤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期貨公司評價期內營業部部均手續費收入低於全行業平均水平的,該指標不予加分。
(五)期貨公司評價期內淨資產收益率位於行業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持續合規狀況指標得分低於規定分值的,市場競爭力指標不予加分。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機構客戶日均持倉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二)機構客戶日均權益位於行業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三)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位於行業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別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以下情形時,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風險監管指標未達到監管標準的,每次扣1分;風險監管指標預警的,每次扣0.5分。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經核實為期貨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三)違規使用自有資金,或者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對外擔保的,每次扣2分。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開倉交易的,每次扣2分。
(五)錯單和穿倉損失金額超過當期提取的風險準備金額10%的,扣2分。
(六)審計報告及審閱報告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或審閱意見的,每次扣3分。
(七)任用不具有期貨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八)任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每人次扣2分。
(九)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存在3個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獨立董事存在3個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獨立董事)、監事(含監事會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存在3個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十)未經許可或報備變更股權的,每次扣10分。
(十一)未經許可設立、變更經營場所的,每次扣10分。
(十二)未按規定使用分類評價結果的,每次扣1分。
(十三)開展期貨投資諮詢等創新業務不符合有關業務規則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扣分:
(一)被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2分。
(二)被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二)至(七)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或者罰款的,每次扣3分;被暫停、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每次扣5分;被採取一定期限市場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
(四)被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監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
(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
(六)被撤銷部分業務許可、關閉分支機構,或者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被採取本規定第十七條所述監管措施的,營業部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及時告知期貨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營業部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述原則進行扣分。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被中國期貨業協會訓誡、公開譴責、暫停會員部分權利的,每次扣0.5分;被暫停會員資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會員資格的,每次扣2分。期貨公司從業人員被中國期貨業協會紀律懲戒的,每人次扣0.25分。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因同一違規事項被紀律懲戒的,從高扣分。
期貨公司被期貨交易所下發監管意見函的,每次扣0.25分;被警告、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強行平倉(期貨公司有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強行平倉的除外)、罰款、沒收違規所得的,每次扣0.5分;被暫停或限制業務、暫停或調整會員資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會員資格、市場禁入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違規行為已被採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或者同一違規行為被採取多項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扣分最高的項目進行扣分,不重複扣分;不同違規行為被採取同一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期貨公司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採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期貨公司違規行為被採取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無論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均應按相應的規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被採取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監管措施時,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且通過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的,對相應的監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違規行為進行扣分。
期貨公司主動上報違規行為的,如果該行為不屬於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違規情形,經評審委員會認可後可以減半扣分。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照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在評價期內與其他期貨公司進行合併且在評價期內已獲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可加4分。
(二)期貨公司剩餘淨資本達到1億元整數倍的,每1倍數加0.5分,最高加2分。但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在評價期內出現預警或不達標情形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期貨公司在評價期內配合日常監管、落實專項監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況,對期貨公司進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信息技術建設、自有資金管理等方面內容納入分類評價的有關規定,根據期貨市場發展情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司類別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期貨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類11個級別。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最高,能夠較好控制業務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高,能夠控制業務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一般,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規模基本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狀況、持續合規狀況的綜合評價在行業內較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範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A(AAA、AA、A)、B(BBB、BB、B)、C(CCC、CC、C)、D等4類10個級別的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每年結合行業發展狀況和以前年度分類結果,根據全部期貨公司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按照一定的分值區間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總額未達到全國期貨公司日均客戶權益總額平均水平的,不得評為A類公司。
第二十八條 被依法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期貨公司,定為E類公司。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在評價期記憶體在股東虛假出資、股東抽逃出資、挪用客戶保證金、超範圍經營、信息系統不符合監管要求、日常經營及自評中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報送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直接評為D類。
期貨公司在自評時,若不如實標註存在問題,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將在應扣分事項上加倍扣分。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直接評為D類。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異常且足以導致公司分類類別調整的,評審委員會有權根據有關情況及時對相關期貨公司的分類進行動態調整。期貨公司在持續經營過程中,業務規模、財務狀況、股權結構等方面情況的變化,不屬於動態調整的範圍。
上述分類調整屬於調高期貨公司類別的,期貨公司評價指標應當自評價結果確定後持續6個月以上滿足與調高類別相應的標準。E類公司最高可調至C類C級,D類公司最高可調至C類CCC級,A、B、C類公司不予調高類別。
期貨公司申請動態調整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合併的,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在上一年評價期內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違規情形,且截至申請日違規事項全部整改完成,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可以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期貨公司合併的批覆檔案之日起,申請將其上一年分類結果調整為原合併各方分類結果中的較高者。合併後的存續公司申請調整分類結果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採取期貨公司自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評審委員會覆核和評審、中國證監會確認評價結果的方法。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分類評價每年進行1次,風險管理能力及持續合規狀況評價指標以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為評價期;涉及的財務數據、經營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自評,對照評價指標與標準,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及被採取的紀律處分、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經營管理負責人、首席風險官簽署確認後,於每年4月15日之前將自評結果上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期貨公司自評的基礎上,根據日常監管掌握的情況,對期貨公司自評結果進行初審和評價計分,於每年5月15日之前將初審結果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在初審過程中,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就有關問題進行核查,並與期貨公司核對情況,確認事實。
第三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在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的基礎上組織覆核,並根據覆核結果評審確定期貨公司的類別。期貨公司分類結果由中國證監會確認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形,認為有必要申請扣分豁免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後由評審委員會覆核並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於每年7月15日之前將期貨公司的具體得分及所屬類別書面告知期貨公司。
第四十一條 期貨公司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分類結果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訴。期貨公司提出書面申訴的,應當經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同意後上報評審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對於在自評時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期貨公司,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簽署確認意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經理層人員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對期貨公司發生的違規行為和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調查、迅速採取適當的監管措施並記入監管檔案,在此基礎上對期貨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初審和評價計分。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及時、充分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以及期貨公司分類初審的質量,是落實轄區監管責任制,考評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期貨監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分類結果的使用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對不同類別的期貨公司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
第四十六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期貨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七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新業務試點範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確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不同繳納比例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
期貨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重大預警,是指由於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不足或者保證金出現缺口等事項而導致的預警,以及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認定的其他重大預警情形。
(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一般預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預警以外的其他預警。
(三)期貨業務收入,是指期貨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以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開展的期貨經營業務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是指期貨公司期貨業務收入/(業務管理費+營業稅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五)淨資產收益率,是指淨利潤/淨資產。
(六)機構客戶日均持倉,是指期貨公司在各期貨品種上的機構客戶(即非自然人客戶,下同)日均持倉占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計算:
1.某公司在某期貨品種上的機構客戶日均持倉占比(P):
(a1+a2+... +ai)/i | |
P= | —————————— |
(A1+A2+... Ai)/i |
其中,i=評價期內的交易天數;a=某公司在某期貨品種上的當日機構客戶持倉量;A=該品種的當日機構客戶總持倉。
2.某公司在各期貨品種上的機構客戶日均持倉占比之和:
∑Pr
其中,r=期貨品種。黃大豆一號和黃大豆二號、硬麥和強麥、螺紋鋼和線材均作為一個品種計算。
(七)機構客戶日均權益,是指期貨公司機構客戶的日均客戶權益。
(八)機構客戶日均權益增長量,是指本評價期機構客戶日均權益-上一個評價期機構客戶日均權益。
(九)持倉成交比,是指日均持倉量/日均成交量。
(十)手續費率,是指手續費收入/成交金額。
(十一)期貨業務盈利,是指期貨公司期貨業務收入-(業務管理費+營業稅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十二)營業部部均手續費收入,是指手續費收入/營業部數量。期貨公司總部未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不開展經營業務的,視為1個營業部。
(十三)剩餘淨資本,是指期貨公司淨資本扣除按規定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淨資本之後的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7日公布的《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09〕2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與標準(略)
與券商分類監管區別
與券商分類監管評定截然不同的是,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此次分類結果,也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行銷等商業目的。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以更好地進行市場監管。
此舉主要為未來股指期貨、境外代理、期貨基金(CTA)等創新手段奠定基礎,由於分類監管本身的評定中帶有較多“主觀因素”,因此,從分類監管本身看,監管部門也是“摸著石頭過河”,真正的分類評級恐怕要等到未來幾年才能見分曉。
根據程式,分類評級首先由期貨公司送報自評材料,隨後報送當地證監局,再報送期貨分類監管評審委,最後由證監會統一給出分類監管結果。最終應該是根據綜合情況'統籌’確定的,所以不光是期貨公司心中沒底,就連監管部門也無法預測分類結果,不像券商分類那樣簡單明了。
但無論結果如何,這都將是一次很好的創新嘗試。分類監管可以促進期貨公司在經營和風險控制能力上進一步提升質量,以夯實市場基礎,迎接未來更多的創新業務。